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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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
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
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
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
(1)
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
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
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
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
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
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
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
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
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
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
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
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
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
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
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
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
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
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
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
何判决?
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
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
本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虽然总数符合合同,但包装方式不
符合同要求,同样构成违约。
但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整批货物则要视违约后果而定。
第四章贸易术语
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付款。
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
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
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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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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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
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
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
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
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试问:
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
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
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
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
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
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
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
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
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Pudong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
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卡拉奇××
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
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
拉奇××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
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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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 实务 教程 第七 习题 答案 案例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