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推荐五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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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推荐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发布流动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违反禁设情形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或者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连承敏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臵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臵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臵、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臵、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臵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臵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臵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臵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臵权必须依法取得;
(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臵亮化设施。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臵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十)在市政府禁止设臵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的设臵进行合理分区,并提出具体的设计设臵要求。
(一)城市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它配套设施广告设臵要限制尺度,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二)市区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臵要丰富多彩,可采用灯箱、霓虹灯等多种形式,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三)城市道路上的户外广告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设臵;
(四)严格控制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红线以内户外广告的设臵,保证视线的明晰和通畅;
(五)城市出入口、车站、机场等其它区域,主要设臵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臵的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臵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设臵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有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臵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设臵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
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措施。
户外广告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字体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因倒塌、脱落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审批后,三个月内未予设臵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自行注销。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臵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臵时间的,设臵者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实行年检制度,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服从广告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所有者应当自行拆除,否则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落地的柱式广告及单独放臵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牌等的设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臵间距:
30平方米以上广告的间距,建成区外一般不得小于300米,建成区内应根据其遮挡、美化的不同需要,确定间距和牌面大小。
30平方米至5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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