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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由享有的专有权。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工业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比较有四个特点:
1.专门法律确认
2.专有性:
专利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3.地域性
4.时间性
三、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制度
3.独立性原则
第二节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
1.专利:
(1)专利权。
是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2)专利技术。
是指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3)专利文献
2.专利制度
3.专利法:
调整申请、取得和使用发明创造专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
调整对象:
(1)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2)专利的利用问题
即专利人在独占、使用专利权的过程中与他人间的关系(保护)和专利机关对专利权的使用加以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与专利机关间的关系(管理)。
4.专利法的作用和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二、专利法的主体与客体
1.专利法的主体:
指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负责组织、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发明人和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事先约定)。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发明或同一设计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4)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办理。
2.专利法的客体:
指专利法应确认和保护的对象,即发明创造
(1)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A.产品发明:
创造性地发明了某种人工制造的产品(专利产品)
B.方法发明:
创造性地对现有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或者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新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
(2)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
A、只涉及产品,不包括工艺方法
B、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C、保护期限较短(10年)
D、审查程序简单(初步审查)
(3)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本质上讲不是创造发明,没有技术特点,因此有的国家不在专利法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作为工业版权。
三、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折衷的新颖性标准)
对外国人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有效期间内,该发明创造的公开并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国内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2)创造性(先进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看)。
(3)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2.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且不能与他人已有的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相冲突。
3.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1)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没有技术特征的方法和发现)
A.科学发现(自然科学奖奖励科学发现,国家发明奖奖励发明)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权)
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在军事上应用,不宜公开)
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独占权:
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支配其专利。
A、制造权B、使用权C、销售权D、许诺销售权E、进口权
(2)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权:
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许可人应担保被许可人不被他人追索,并应维持合同期内专利的有效性)
(4)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排除侵犯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
2.义务
(1)实施专利的义务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3)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3.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
(1)依国家计划指定实施和推广应用
(2)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实施的理由消除,根据专利权人请求,经专利机关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实施的决定)
(3)先用权的限制:
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还包括合法继承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2.申请文件: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
3.专利申请的特点:
单一性,即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例外:
(1)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个申请提出。
(2)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外国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
从其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即以该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5.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
国家专利局
6.受理专利申请的原则:
申请有先原则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形式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制度、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对专利申请的形式是否合乎专利法的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2.早期公开:
对于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早日公而其申请)
专利申请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该发明的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专利权授予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起诉。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4.授予专利权
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5.专利复审和专利诉讼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
20年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期限届满终止
3.专利权的无效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第三人)
七、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
(1)特征:
A、未经专利利人许可
B、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C、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
(2)表现形式:
A、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以使用这种外观设计的特定产品为准,在其他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B、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取得专利的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的保护方法
(1)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专利诉讼(诉讼时效是2年)
专利侵权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或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中止诉讼,原告可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被告实施原告所指控侵权的行为。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销售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专利权同尽规则)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非法制造或者售出的产品的行为。
(3)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于专利产品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于专利方法的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该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先用权原则
(4)临时通过中国国境的外国船只、飞机或车辆等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上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不构成侵权。
(5)专为科研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第三节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1.商标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的特殊标记(广义的商标还包括服务标记)
2.商标种类: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
(3)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
(4)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6)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3.商标作用:
(1)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商业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2)保证质量(3)广告作用(4)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
4.商标法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5.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1)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管理机关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在商标使用方面,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及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商标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授予专用权的商标。
2.商标注册的原则
(1)集中注册、统一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2)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原则
(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上,实行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商标注册的条件
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商标注册的程序
(1)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国际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两个以上的人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
(3)异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4)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再次公告(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
5.商标复审和诉讼
(1)商标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对商标局初审驳回,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异议人或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异议的裁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2)诉讼: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6.对注册商标的争议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
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指商标注册人对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专用权内容:
(1)独占使用权
(2)禁止权(3)转让权(4)使用许可权
2.商标专用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续展注册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可以不断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因违反商标法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由商标局撤销,或经他人请求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3)因商标争议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
(4)商标注册后,因违反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由商标局撤销的
(5)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不申请续展注册或申请被驳回,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的
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销的,应予以公告。
自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转让
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按一定条件转让给他人。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
(2)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并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
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权人所在地)要求处理,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1.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管理机关并应当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2.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3)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4)应当保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3.对商标印刷的管理
商标印制工作必须由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承担。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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