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指导服务地方经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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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指导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以行政指导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
近年来,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按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将“工商所能、法律所依、政府所想、企业所需”的理念贯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将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工作各个层面,积极在执法实践中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作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联络点,该局行政指导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几年来,成功实施行政指导9600余项,树立典型案例200余例,其中获青岛市级优秀行政指导案例20例。
一、在市场准入中突出提醒引导式行政指导
该局改变“材料齐备我发照”的被动服务模式,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提供指导咨询服务,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法事先告知企业,规范注册登记行为。
尤其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该局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类型,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尤为陌生。
据此,该局依据《农民专用合作社法》,充分利用现有网格化监管优势,采取“执法队”兼任“调研队”的方法,对辖区内成规模的农副产品经济村进行实地调研,为业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全程指导,并对重点业户进行了上门指导。
通过事前咨询指导、办理过程全程指导、登记事后跟踪指导等方式,使业户及时掌握办理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帮助业户分析解决易发生的问题,提高登记注册工作的质量和办事效率。
目前,该局共帮助成立了8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引导业户创收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政府和业户的称赞。
二、在品牌建设中突出引导发展式行政指导
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为落实胶南市争创驰著名商标的“政府、工商、企业”三位联动的品牌战略,该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运用行政指导的手段,积极引导辖区企业争创省、市著名商标。
通过指导,青岛康大外贸集团的“嘉府”牌商标等4件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琅琊台风景旅游有限公司”申报的琅琊台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青岛市(服务业)著名商标,也是青岛市唯一一件被评选用于旅游观光的服务业著名商标;青岛琅琊台酒业集团的“琅琊台”商标、青岛海青茶叶研究所的“海青”商标被评为首届“岛城十大商标系列”。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作为市工商局局行政指导工作的试点单位,是第一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指导的企业。
通过对青岛康大外贸集团的情况进行分析,该局发现其在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众多,存在一定的品牌冒进主义,而且尚未建立起自己的主打品牌商标;二是企业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机制,对注册商标尚未实施有效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还没有达到最高效益;三是企业没有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采取保护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工商局重点从理念转变、制度建立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对企业开展指导。
一是指导企业建立核心品牌,消除企业在对待商标品牌认识上的思想误区,通过利弊分析引导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建议企业从每一类产品中选一件商标作为主打商标,以培育属于自己的核心品牌;二是指导企业规范商标管理,针对企业商标管理的混乱情况,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小组,确定由熟悉商标法规的人员负责商标管理,并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三是指导企业做好商标保护,建议企业在商标管理小组中指定专人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进行监测,一旦发现他人恶意抢注企业商标,能够及时提出异议,做好保护工作;同时引导企业在注册商标被侵权、抢注时积极主动与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配合。
三、在行政执法中突出提示告诫式行政指导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该局不再仅仅局限于罚款查处,而是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做到服务与监管并重,整顿与规范并举,进一步提升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层次和水平。
该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景程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公司”)进行走访检查时,了解到该公司接到广州某公司货值80万元、带有“AKBAR”商标的摩托车轮胎加工订单,并且已做好了生产加工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法人员通过发放提示书的形式告知景程公司承接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加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函告“AKBAR”商标所有人台湾岱原公司,确认该所有人未许可广东某出口发展公司使用“AKBAR”注册商标,并将回函情况立即通知景程公司。
了解到事情原委,景程公司立即取消了与广州公司的订单。
若景程公司按订单生产轮胎,依照法律规定,将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面临最高240万元的罚款,并要支付“AKBAR”商标持有人台湾岱原公司巨额经济赔偿,其法定代表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局及时提醒,景程公司避免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各方利益。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工商机关表示真诚感谢。
四、在市场监管中突出规范提示式行政指导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胶南市工商局局在食品安全规范问题上,从三个方面加强对食品经营业户规范提示式行政指导,不断规范和提高业户的自律行为。
首先通过宣传指导,加强食品经营户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认识,引导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导有条件的经营户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制度。
其次在指导中树立典型,引导周围经营者效仿学习,达到以点带面,辐射辖区的效果。
三是对市场开办者明确其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通过指导,形成开办者自管,经营者自律,工商指导,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该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胶南市益民超市进行调查时,发现该食品经营户存在法律意识不高、经营管理不规范、对食品安全不够重视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执法人员对该业户实行了行政指导。
首先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明确其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其法律意识。
其次指导其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不定期的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是指导其自觉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设立红盾维权消费者联系点。
通过指导,胶南市益民超市信誉度、效益明显提高。
周边食品经营者看到后纷纷效仿学习,要求工商局对其进行行政指导,从而促进了辖区食品业的健康发展,达到了以点带面、辐射全局的效果。
青海海南州采取七项措施
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在省工商局党组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工商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已经顺利实施完毕,取得了显著成效,海南州工商局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授予“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近期,海南州工商局出台《海南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及“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纲要》,要求全系统采取七项措施确保“六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在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上下功夫。
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普法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规范干部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上下功夫。
通过“三级包干制”,即州局包县局、县局包工商所、工商所包片区;“三个贴近”,即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基层,做到“六抓”,即:
因事制宜抓普治、因时制宜抓普治、因地制宜抓普治、因人制宜抓普治、因岗制宜抓普治、因责制宜抓普治,不断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在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下功夫。
要求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把宪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和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健全和落实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集体学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作出实绩的优秀干部。
三、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
加强通用法律知识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职工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加强法律基本理论的深入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特别是新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列为法制培训的必修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测评系统”的作用,开展网上在线学习、考试。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转变监管方式,努力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四、在加强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上下功夫。
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需要以及不同经营管理人员的特点,分类宣传,分类指导。
全面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优势和队伍优势,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片区负责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在所属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中大力宣传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与市场经济及工商监管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观念。
五、在加强消费者法制宣传教育上下功夫。
以增强消费者法制意识为中心,开展消费者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诉求热点难点,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消费申诉举报办法等规章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农牧区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牧区消费者关心关注的与农资、食品、家电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牧区消费者消费风险防范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
加强对青少年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提高青少年消费者的消费识别能力和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六、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实效上下功夫。
大力推进行政指导,在行政许可方面,推行登记事务助导制,帮助申请人了解登记条件和程序,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登记服务;在监管执法方面,推行执法办案疏导制,让行政相对人知晓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在规范秩序方面,推行规范经营劝导制,对经营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进行预警提示,引导其建立健全合法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在服务发展方面,推行维权兴企引导制,引导经营者做大做强企业,提升维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要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非强制性手段,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自愿、自律遵法守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使行政执法过程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
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定期发布需要广为公众知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信息。
利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在注册大厅、便民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
充分利用法律服务热线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服务。
七、在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受众的广泛性上下功夫。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性,持续不断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特殊纪念日、“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颁布实施20周年、《商标法》颁布实施30周年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开展专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法律图书和法制文艺节目下乡等方式和途径,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七进”主题活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工作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法制员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对工商所长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市县级工商局法规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工商所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人员配备情况,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可由符合条件的副所长兼任。
15人以上的工商所应当设专职法制员。
第四条 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四)具有三年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经验;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
(一)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六条 法制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法制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县级工商局考试、考核、审查同意,报市州工商局法规机构备案。
法制员应持证上岗,经县级以上工商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证》。
法制员岗位调整经县级工商局法规机构审查,报市州工商局法规机构备案。
第七条 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合法性审查;
(五)对市、县工商局委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县工商局法规机构核审:
(六)对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七)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八)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九)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十)监督本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十一)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二)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
(十三)县级工商局法规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制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照县级工商局制定的普法计划,组织开展法制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对本单位拟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应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而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行使询问、调查、建议等权利。
(三)组织本单位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四)及时向工商所长和县级工商局法规机构反映本单位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纠正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县级工商局及所在工商所应对法制员正确履行职责给予保障和支持。
市、州、县工商局依据《省工商局协作办案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障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微机、照相机、录音笔、扫描仪、法律书籍等办公设备及资料。
第十条 法制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机制。
市、州、县工商局应将法制员的培训管理纳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员培训和考试。
建立法制员档案。
第十一条 省工商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十佳法制员岗位能手和百名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工商局应建立完善法制员工作考核制度,组织优秀法制员评选。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制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内所提核审意见被采纳的案件,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参加省工商局或市工商局组织的法制员业务考试成绩优秀的;
(三)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法考试成绩优秀的;
(四)开展内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依法行政成效显著的;
(五)开拓创新,开展法制监督、法制培训、法律咨询服务等履行职责的成功经验被上级有关部门推广的;
(六)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连续三年任法制员,成效显著并荣获市级工商局以上表彰的,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年度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等次的;
(三)核审把关不严的,年度内核审的案件累计百分之二以上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
(四)年度内其初审的案件累计百分之五以上被法制机构退卷的;
(五)参加法制员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适应本职工作的;
(七)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法制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省辖市工商局隶属的行政分局因机构和编制限制未单设法规机构的,由分局办公室或综合科履行法制工作职责(参照县级工商局法规机构工作职责执行),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工作暂行规定》(鄂工商法〔2003〕132号)停止执行。
发挥工商行政指导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谋划于2007年,施行于2009年初,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基本形成了“立足职能,精细部署,局所联动,有序推进”的行政指导工作体系,促进了行政指导工作的常态化建设,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主要做法有:
一、建立行政指导工作的制度框架
--明确标准,统一要求,规范使用行政指导工作专页。
霍城县工商局结合实际,制订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包括行政指导程序、规定、工作指南、实施意见、指导项目5类62项工作机制,在内网上建立了行政指导工作专页。
在工作专页上可以查询行政指导程序、规则、项目,查看行政指导工作的详实工作流程。
通过行政指导工作专页,为全体干部开展行政指导学习和培训提供了便捷的通道,进一步完善行政指导运行机制,实现了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和规范化。
--总结提升,稳步推进,全面推进即时行政指导工作。
2008年出台了“违法行为赠法约谈”制度,对辖区内市场经营主体发生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约谈通知》,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并试行了“广告行业监管行政指导制度”,通过下达行政指导书、警示通知书等方式,指导广告经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在柔性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0年又系统地梳理了即时行政指导工作,制定了即时行政指导工作规则,针对工商登记事务、食品监管事务、农资监管事务、商标事务、轻微违法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制作了七种即时行政指导文书,通过教导、疏导、劝导、引导等方式,当场指导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即时规劝行政相对人守法规范经营,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我维权、自我发展。
截止到目前,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农资监管、公平交易和商标广告等监管领域共开展即时行政指导463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以柔性服务方式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教育、引导经济主体规范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以六个一”模式为保障,深入推进一般项目行政指导工作。
今年以来,霍城县工商局行政指导转入常态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了《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文书》,以“一名领导负责一个科所、一个科所启动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推进一方产业”的“六个一”模式为保障,通过实施重大项目指导,把行政指导具体运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促进了行政指导工作的常态化建设。
二、推进五个结合,深入开展行政指导常态化建设。
一是将行政指导与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行政指导工作实施以来,霍城县工商局按照“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思路,与各级党委政府同目标,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战壕”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指导思想,制定出台了《服务霍城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对属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的企业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积极探索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债权等非货币形式质押入股等有效办法,与霍城金融部门联合出台了《霍城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促进了银企合作,与霍城县工商银行联合举办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企商友推介会”,助企业业户500万元的信用贷款融资。
共办理动产抵押14件,抵押权价值9750.8万元。
二是将行政指导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结合起来。
重点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扶持地方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等方面开展工作,积极培育现代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霍城县群星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指导下,流转了该合作社的1140亩土地,合作社成员每亩可领取土地租金700元,再加上地里干活挣的一部分钱,社员实现了收入翻番,土地使用权实现了资本化运作;霍城县惠远镇气候环境、土地墒情十分适合种植胡萝卜,霍城县工商局积极与当地联系,组建了霍城县伊惠胡罗卜种植专业合作社,让地方群众结成团做大做强胡萝卜产业,2010年以来,先后对三宫乡“阿杉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众望奶牛养殖合作社、清水河镇蜂蜜合作社实施了行政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民了解合作社知识、组织成立合作社,发展壮大合作社,截止目前,霍城县辖区共有专业合作社113户,投资人数为1803人,注册资金22178.16万元。
三是将行政指导与提升公共服务紧密结合起来。
今年8月,霍城县工商局企业科整体迁入霍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积极将行政指导融入企业监管和登记注册工作,建立了企业联系机制,开展了“企业百日大走访”活动,全面启动了“效率之窗”服务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工商服务效能,坚持“非禁即入”,大胆实行先行先试政策,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天办理和发照,对应届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员、首次自谋创业人员实施了行政规费“零收费”,目前有38户工商业户享受到这一优惠措施。
四是将行政指导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准确把握霍城县委、政府农业发展思路,从农业结构调整着手,发挥工商职能,为霍城县订单农业发展、绿色基地认证、设施农业项目、特色林果业的发展做好协调帮扶工作,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工程,引导农业户从知晓农产品商标、创立商标到用活商标、保护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主体长足发展的拉动和促进作用。
霍城县工商局先后对“沙林”西瓜、“八十间”商标(葡萄)等24个项目进行了立项,其中,霍城县莫乎尔的葡萄种植户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相继成立葡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了“西域龙珠”葡萄商标,该村的人均年收入达到了8000元;对霍城县科发科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花卉商标事项进行了立项,助公司使用了“丽生缘”的注册商标,温室大棚亩产值由原来12000元提高到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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