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实务中1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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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实务中1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引言:
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
今天让我讲的专题是:
专利诉讼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
主要是讲律师、法官在代理或者审判专利案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对律师或者审判人来讲比较简单,但有些问题有点复杂,有些其他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些新的变化,所以我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在正式介绍之前,我想先简单地给各位介绍一下专利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这些特点是根据最近几年我们国家专利审判实践的归纳总结的,有这么几个方面:
1.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地区差别明显。
知识产权案件这几年上升的速度非常快,去年公开的数据达到了30000多件,今年上半年的案件数已经达到了2万多件,今年年底,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会接近5万件,就全世界来说,数量非常大。
其中专利民事案件数量达到了4400多件,在一个国家,专利侵权案件有4000多件,数量也是相当大。
在专利案件当中,主要涉及到两块内容:
一块是专利侵权(主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当中,专利侵权占量相对大一些,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权属与其他的纠纷;另外一块是专利行政案件(主要是指专利无效案件)。
这些案件呈现出一个特点:
凡是经济、科技发达的地区,案件纠纷就多,经济相对落后一点、科技不发达地方,案件数相对少一些。
2.专利侵权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赔偿数额上升。
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案件当中,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来高。
3.涉外专利侵权、专利行政案件明显增多。
在4000多件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开始增多。
涉外案件就是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诉讼的标的是外国的。
在专利案件当中,涉外案件这几年上升的也非常明显。
主要体现出专利制度实施快30年,在这当中,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了大量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这些年专利授权之后,在实施过程当中,他们认为受到了侵害,所以在中国,就主张用司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造成专利侵权案件增多。
在侵权案件当中,被告往往又反诉专利权无效,引起专利权效力是否有效的问题。
所以在专利涉外案件当中,专利无效案件也在上升。
这两块上升很明显。
4.案件的技术难度加大,复杂性、专业性更强,涉及到科学技术的众多领域。
5.审判审限缩短,速度加快,审判结果标准制度不一。
从立案到收案,法院的审限明显缩短,审判的速度越来越快,过去的专利案件起诉之后,由于涉及到多方面的原因,专利案件会拖延三年、五年甚至八年、十年,但这几年,很多专利案件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审结,审理的速度加快。
但同时也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速度快了,标准尺度不一致。
各地法院、各级法院对相同的或类似的案情的案件,最后处理的结果不一样。
这样的情况开始增多。
当事人苦恼,代理人也很苦恼。
在诉讼时或者应诉时,做的很多分析和研究,但最后的结果可能不会按照我们的分析路线去走,觉得能赢的案子,最后却输了,认为没什么希望的案子,最后却赢了。
有这样的情况。
不可测的因素的增多,这也是现在案件的一个特点。
以上五个方面是专利案件集中反映出的特点,值得我们在代理中关注。
一、专利案件的种类不断增加
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有法律依据或者有司法解释的依据,专利案件也一样。
专利案件按诉讼法来分有三类:
一类是专政行政案件,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一类是专利犯罪案件。
这三类案件有一些内容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法院从过去的不受理到现在逐渐受理。
比较突出反映几个方面:
(一)专利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一般是被管理者作为原告起诉管理者的案件,在专利案件当中,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中国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权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
这种情况比较多,主要涉及到《专利法》41条、46条的规定。
这里面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专利申请之后,给不给授权引发的问题。
另外一种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决定案件。
这往往是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中,专利权人起诉被告侵权,被告去反诉专权无效,这种反诉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复审委员会做审理后,做出一个无效决定,这个决定的结果,专利权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也可能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这三种情况,作为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任何一方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专利行政诉讼。
这种案件,目前在实践中比较多。
这个案件按过去的《专利法》规定,主要是针对发明专利的无效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到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改成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效决定也要接受司法审查。
法院在这方面又增加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3.以地方的专利管理机关(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案件。
比如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对假冒专利做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向法院起诉,告地方专利管理机关(知识产权局)的案件。
(二)专利民事案件
专利民事案件新增加的情况多一些,专利民事案件在传统的案件中有几种:
①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②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③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④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⑤假冒专利纠纷案件;⑥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以上为传统的专利民事案件纠纷。
最近这几年随着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多,民事案件开始增多,比较重要、突出的有这么几种:
①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②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案件。
③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④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三)专利犯罪案件
这部分没有太多新的变化,还是三种:
1、假冒他人专利罪(《专利法》63条、《刑法》216条);
2、泄露国家秘密罪(《专利法》71条);
3、徇私舞弊罪(《专利法》74条)。
在专利的纠纷当中,涉及到民事这一块案件的种类越来越多,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专利法当中,并没有规定侵犯专利罪。
《刑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单行法或者刑法里面纷纷规定了,比如说侵犯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没有侵犯专利罪。
跟专利有关的罪就是假冒他人专利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徇私舞弊罪。
并没有“侵犯专利罪”。
为什么会没有?
跟《专利法》立法本意有关。
二、专利案件的诉讼管辖不断放宽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
1.诉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法院内部由知识产权庭负责)。
过去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内部由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分别管辖这类案件,现在都统一了,行政庭都不审了,统统由知识产权庭审判,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
不管原告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被告是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管辖。
2、诉地方管理机关的,与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相同。
(二)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
专利民事案件是怎么管辖的呢?
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跟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有区别,特别是在级别管辖上,实行的是特别指定管辖。
1985年2月最高法院曾经发布一个司法解释,那个司法解释,就确定了专利的民事案件要实行特别指定管辖,在中级法院当中,最高法院指定的一些法院专门审理专利的案件,当时,全国一共指定了37个中级法院,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为止,已经有72个中级法院对专利民事案件有司法管辖权。
全国一共有409个中级法院。
在这409个中级法院当中,有76个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批复,一个一个承认其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审理专利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不能受理和审理专利案件。
因为专利案件比较特殊,技术性、专业性更强,所以法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专门学习,才能审理好这种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专利案件跟一般的民事案件一样,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合同履行地原则和侵权行为地原则。
就是在76个法院当中,具体由哪个法院管,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跟其他的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侵权行为的怎么理解?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一,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第二,被控侵犯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第三,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方法专利主要是指发明专利,产品专利主要是指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外观设计,虽然也是产品,但对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是不侵权的,一般的专利产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五种行为都是侵权。
而对于外观设计来讲,使用行为不侵权。
第四,假冒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第五,上述行为的行为结果发生地。
这些通通作为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可以根据这些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
在销售地可以起诉制造行为,但必须将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
才能在销售地的法院管辖。
三、原告与被告
在专利案件中,经常容易出现原告和被告方面的失误,造成案件在程序上被驳回,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所以有必要说一下。
(一)原告
1.在专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
第三人作原告时,必须是真名实姓(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可以是任何人)。
这个“任何人”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权利人自己,也包括虚拟人,在市场经济当中,我想去仿制一个产品,在仿制之前就将其无效掉,但是害怕告我侵权,但在市场上,直接宣告其专利权无效,就等于将自己暴露在竞争的表面上。
不愿意这样做,而是愿意用个人的名义、员工的名义提出无效,可以吗?
当然可以。
但在官司无效决定做出之后,进入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当中,原告按照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真名实姓的,真正的人,而不是虚拟的人。
2.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指独占被许可人(可单独作原告)、排他被许可人(可共同作原告)、普通被许可人(经特别授权,可单独或共同作原告)。
3.提出诉前临时禁令的原告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不含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4.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原告只能是个人。
(二)被告
1.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管机关。
2.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发现了多个被告,有制造行为、有使用行为、有销售行为、有进口行为,出现多个行为侵犯了专利权,这个时候,怎么来找被告,以谁为被告,怎么打官司。
这个我做了一个总结。
一般抓被告不难:
专利侵权诉讼中,依侵权产品追查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选定被告;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
专利侵权诉讼中发现多个被告如何起诉?
我个人觉得有这么几条需要关注: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等),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将不同行为人作共同被告;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使用),应当分案起诉,相同的行为人不能作共同被告;
针对不同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销售)或者不同侵权行为(分别制造或者销售),应当分案起诉。
这是我觉得在实践当中最容易出的问题,所以我进行了总结。
权属纠纷、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应以专利权人为被告。
比如说,在发明人资格当中,我是一个真正的发明人,结果三个人都做出了贡献,最后写成两个人,把我给漏掉了,这个时候我就要告,不能去告那两个人,而是得告谁是专利权人,因为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利申请专利,他有权利决定谁是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正当、合理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生侵权之后,一般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特别是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这两个是使用最多的司法救急方式。
但在实践当中,也有权利人提出要赔礼道歉。
这几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在专利侵权案件当中,提出要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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