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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1分,2011年的分值为23分,是分值最高的一章。
其中,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来自本章。
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最多,大多数考点要求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在2012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20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和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6题6分
4题4分
8题8分
多选题
1题2分
4题8分
4题8分
判断题
1题1分
3题3分
2题2分
保证
2006年综合题、2010年简答题
抵押
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动产质押
2009年单选题
权利质押
2007年多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留置
2009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2010年判断题
定金
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1年判断题
合同的转让
2011年单选题
合同解除
2005年综合题、2008年多选题、2008年综合题、2010年判断题、2011年单选题
提存
2011年单选题
违约责任
2011年多选题
买卖合同
2008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
赠与合同
2009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
借款合同
2009年多选题
租赁合同
2007年单选题、2007年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
融资租赁合同
2006年判断题
建设工程合同
2011年单选题
客运合同
2007年简答题
货运合同
2011年多选题
保管合同
2010年单选题
技术合同
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委托合同
2011年多选题、2011年判断题
行纪合同
2011年简答题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格式条款(★★)(2008年多选题、2010年判断题)
【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
【答案】√
【解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
(2)选项BCD: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二、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解释】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解释】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解释】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1·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答案】B
【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例题2·单选题】2011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1年4月30日
B.2011年5月3日
C.2011年5月8日
D.2011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
(1)承诺到达对方时生效;
(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2011年单选题)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5.要约的失效(2007年多选题)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撤回要约是指根本就不让要约生效,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
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
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2011年)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
(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例题3·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
(2)选项B:
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
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2007年单选题)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解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实际履行原则(2007年单选题)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
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答案】C
【解析】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2)选项B: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
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特殊规定如下: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011年单选题)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例题】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
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2011年)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取决于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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