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贷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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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贷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贷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信贷管理转型,树立经营贷款就是经营客户的理念,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精准管理体系,实现由“管贷款”向“管客户”转变,全面提升农商行的信贷风险管控水平,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个人客户指自然人客户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主要包括农户、商户、小微企业主、企业合伙人、城镇居民、其他自然人等。
法人客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客户管理是指对贷款客户进行客户调查、信息收集、评价分析、日常维护、科学分类以及责任落实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客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场定位原则。
县级行社应立足地方经济,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突出小额、分散特点。
第六条资产配置原则。
县级行社应在坚持市场定位的前提下,按照客户需求状况,科学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营销客户数量和结构、贷款投放计划和进度安排、信贷产品配置等。
第七条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产业行业风险状况、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特征,对贷款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八条动态调整原则。
坚持科学审慎经营,在贷款客户管理过程中,根据客户信息变化对客户分类结果动态调整。
第三章客户分类及核心定义
第九条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贷款客户分为支持类、维持类、限制类、退出类四个类别。
客户分类管理既是全省农商行对存量客户的科学管控,也是对增量客户的准入规范。
第十条支持类客户指从事行业合法合规,证件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乐观,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农商行综合贡献度大,是农商行当前以至未来一段时间着力拓展支持的优质客户。
第十一条维持类客户指从事的行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正常,对农商行综合贡献度较大,但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出现了短期违约或其他不利因素,农商行需要通过政策和其他措施规范引导,优化培育的客户。
第十二条限制类客户指生产经营或其他方面出现问题,已影响到贷款归还,贷款逾期或欠息时间较长,是农商行需要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压缩授信的客户。
第十三条退出类客户指客户自身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或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出现重大不利等因素,严重影响贷款归还,是农商行需要采取措施全力化解或处置风险、逐步退出的客户。
第四章个人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支持类个人客户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定性标准:
1、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2、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客户身体状况良好;
4、本人、家庭成员及合伙人不涉及违法、违规案件或民间借贷纠纷,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5、本人、家庭成员及合伙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定量标准:
1、家庭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60%(含);
2、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原则上,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40%(含)(农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除外);
3、个人消费类贷款实际还本付息日不超过约定期限的10日。
第十五条维持类个人客户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家庭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0%(含);
(四)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临时性资金周转,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30%(含)(农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除外)。
并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定性标准。
1、生产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因素,但仍然能维持正常经济活动的;
2、不涉及违法、违规案件,但家庭成员或合伙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
3、短期内多机构、多方式、多频率查询个人征信,但期间并未获得贷款。
(二)定量标准:
1、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0天(含)以内,或欠息60天(含)以内,或累计违约3次(含)以内;
2、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
3、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或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含)以内。
第十六条限制类个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客户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2、按照合同约定还本结息困难,需要临时从外部筹集资金转贷;
3、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或存在不良行为;
4、存在互保、担保圈贷款现象。
(二)定量标准:
1、家庭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5%(含)但高于70%;
2、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1-60天(含),或欠息61-90天(含),或累计违约4-6次(含);
3、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1-90天(含);
4、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1-90天(含)、或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5、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临时性资金周转,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低于30%(农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除外)。
第十七条退出类个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2、客户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3、存在拒签催收通知单,逃避催收等恶意逃废债情形;
4、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5、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的贷款存在以资抵债、挂息、减息、免息、置换、打包出售、核销等情形;
6、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被农商行列入黑名单的;
7、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属于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的;
8、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涉诉或涉案,危及农商行贷款安全的。
(二)定量标准。
1、家庭资产负债比率高于75%;
2、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贷款逾期60天以上、或欠息90天以上、或累计违约6次以上;
3、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4、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第五章 法人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八条支持类法人客户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定性标准。
1、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批复手续和证件齐全、有效;
2、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前景较好,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企业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水平较高,股东和高管人员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4、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良好;
5、在农商行开立基本存款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商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企业及关联方不属于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企业,或未被相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7、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涉及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
8、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企业。
(二)定量标准。
1、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含)或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2、企业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小于0(含),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不小于1(含)(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筹建期除外);
3、企业流动比率不低于2(含);速动比率不低于1(含);
4、原则上,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40%(含);
5、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横向不低于(含)同行业合理水平,纵向不低于(含)自身上年度水平(新成立企业、会计报表不足一个年度的不受纵向限制);
6、企业资产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上升;
7、企业及关联方实际用信额未突破最大授信额度或企业承贷能力。
第十九条维持类法人客户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水平较高;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较好;
(三)在农商行开立基本存款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商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为BBB级以上(含)的企业;
(五)企业及关联方实际用信额度未突破最大授信额度或企业承贷能力。
并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定性标准:
1、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基本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未取得国家政策规定的批复手续和证件,但能提供有权部门办理之中的证明,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信用度较高,对当地经济影响较大,是地方政府重点保护对象,不会危及农商行的贷款安全;
2、企业原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但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的;
3、企业或关联方发生了不利于农商行贷款偿还的变化;
4、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品行出现了不利于企业经营及存量债务实现的情形;
5、短期内多机构、多方式、多频率查询企业征信,但期间并未获得贷款。
(二)定量标准:
1、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0%(含)但高于60%,或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小于0(固定资产项目筹建期除外);
3、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30%(含)但低于40%;
4、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合理水平,但在可容忍范围之内;
5、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0天(含)以内,或欠息60天(含)以内,或累计违约3次(含)以内;
6、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
7、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或担保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
第二十条限制类法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政策,属国家产业规划限制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经营效益差,有违约记录;
3、订单显著减少,出现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企业停工现象;
4、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有不良记录或不良行为;
5、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6、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为BB级或B级;
7、企业股权结构变更频繁、或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营事项等重要内容变更,不主动向贷款信用社报告;
8、企业、股东、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者涉及经济案件;
9、存在互保、担保圈贷款现象,并有可能危及农商行贷款安全的。
(二)定量标准。
1、 资产负债比率高于70%或处于同行业较高水平;
2、 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小于0;
3、 客户资金归社率低于30%;
4、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合理水平,超过可容忍范围;
5、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1-60天(含)、或欠息61-90天(含)、或累计违约4-6次(含);
6、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1-90天(含);
7、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1-90天(含)、或担保的贷款逾期61-90天(含)。
第二十一条退出类法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者或其他关联方被农商行列入黑名单的;
2、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者或其他关联方逃废债务,被列为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或被相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的;
3、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者或其他关联方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
4、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的贷款存在以资抵债、挂息、减息、免息、置换、打包出售、核销等情形;
5、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6、企业出现内部管理问题,对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影响到债务清偿的;
7、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且生产设备、技术或产品属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的企业;
8、企业存在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维持生产经营的现象;
9、企业出现支付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
10、连续三年亏损,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11、已关停取缔、资不抵债或已被农商行起诉的企业;
12、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在CCC级(含)以下的企业;
13、不愿接受农商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拒绝调查人员查阅经营和财务有关凭据,重大事项或数据无法验证,为农商行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企业。
(二)定量标准。
1、资产负债比率高于100%(含);
2、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的贷款逾期60天以上,或欠息90天以上,或累计违约超过6次;
3、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4、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90天以上、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第六章客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行社应将客户定位写入章程,并科学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配置计划须报理(董)事会审议、办事处(市联社)审核,以市汇总报省联社备案。
省联社依据报备的资产配置计划,为县级行社业务提供系统支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行社应按照“先定量、后定性”的原则,综合考虑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对客户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若客户的某些指标在各类型客户中存在交叉现象,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就低不就高,按照较差类型进行客户分类。
第二十四条支持类客户管理:
(一)对支持类个人客户,县级行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制定授信计划、提高贷款限额、实施利率优惠等措施,方便客户用信,并为其提供优质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对支持类法人客户,县级行社应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定授信计划,方便客户便捷用信,并在支付结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供优质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将其培育成农商行的忠实客户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五条维持类客户管理:
对列入维持类的客户,县级行社不允许再对其增加新的授信,在“风险可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原授信额度范围内,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信贷产品适度扶持。
第二十六条限制类客户管理:
对列入限制类的客户,县级行社应采取现金清收、压缩金额、追加担保、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制订合理的清收计划,逐步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退出类客户管理:
对列入退出类的客户,县级行社应制订清收处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清收处置,不再为其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对于低风险业务,如存单质押、票据贴现、签发100%承兑汇票等,办理时不受分类结果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相关分类标准确定客户分类结果,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客户达不到原标准的,系统自动下调其分类结果;依据审慎经营、等级适度的原则,客户分类调整(特指上调)由县级行社自主决策,但同一客户分类结果原则上只能上调一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级或多次调整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客户分类结果调整后,农商行应根据所划分类型的对应政策管理客户,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分类结果调整的客户加强监测,关注其授信用信、经营管理、信贷风险等状况的变化,确保风险可控、分类合理。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上调客户分类结果:
(一)在农商行的贷款存在以资抵债、挂息、减息、免息、置换、打包出售、核销、以贷结息等情形;
(二)客户(个人客户包括:
本人、家庭成员、合伙人;法人客户包括: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下同)对外担保贷款有欠息、有逾期;
(三)客户在农商行被列入黑名单;
(四)客户出现逃废债务,被列为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或被有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的;
(五)已关停取缔、资不抵债、涉诉或涉案的客户;
(六)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
(七)企业客户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或实际控制人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变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到期贷款偿还的;
(八)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且生产设备、技术或产品属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的企业;
(九)客户基本信息或关联客户信息录入不完整的。
第三十一条 对分类结果上调的客户,县级行社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其经营管理、履约状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客户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客户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客户管理系统实施权限管理,系统中分设管理岗和操作岗。
(一)管理岗。
由信贷系统后台管理员担任,设A、B角,负责客户管理操作员的权限分配、客户信息修改、移除、销户、分类调整等。
(二)操作岗。
由县级行社信贷、客户部门人员或辖内客户经理担任,负责客户信息的采集、录入、完善和更新。
第三十四条客户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定期实地调查收集;
(二)报纸公告、媒体通报信息;
(三)向行业协会等机构查询;
(四)向工商、税务、房产、车辆管理、法院等有关机
构查询。
部分公开可查询渠道包括:
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等。
(五)查询农商行诉讼管理系统、最高人民
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等。
(六)其他途径。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客户信息,并根据实际调查及信息收集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系统将根据客户信息变化情况实时调整分类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客户按户管理,客户信息须涵盖全部家庭成员(合伙企业的,须包括合伙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法人客户必须涵盖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信息。
第三十八条客户经理应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确保系统分类结果准确。
第三十九条客户信息维护指客户信息的更新、修改、家庭成员(合伙人)或关联方移除、户主销户、主办机构调整等。
第四十条客户信息的更新、修改、家庭成员(合伙人)或关联方移除、户主销户,需上报客户信息修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核查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后办理。
第四十一条主办机构修改包括跨网点主办机构修改、跨县主办机构修改、跨区主办机构修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跨网点主办机构修改由县级行社制定办法及流程,按程序办理;
(二)跨县主办机构修改由申请机构提交申请表,经申请机构、原主办机构双方主任(行长)签字盖章,办事处审核后予以办理;
(三)跨区主办机构修改由申请机构提交申请表,经申请机构、原主办机构双方主任(行长)签字盖章,双方办事处(市联社)审核,报省联社备案后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做好系统内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客户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行社应加强存量贷款客户的日常维护和清收责任管理,根据辖内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合理为客户经理匹配客户资源、落实管贷责任:
(一)根据客户分类结果、贷款额度等不同特征,按照“权、责、利对等”原则逐笔落实匹配的责任人;
(二)根据客户经理的等级匹配责任管理;
(三)按照自愿认领和合理匹配的原则落实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行社应设立由理(董)长担任主任委员的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
并对经审贷会和有权审批人通过的客户大额授信业务进行最后风险把控和最终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行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最后风险把控和决策的客户大额授信业务额度起点标准,根据县级行社资本净额的5%确定,不足300万元的,按照300万元确定。
第四十六条 贷款责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涉及岗位调离的,由各级机构负责人组织对贷款责任重新落实分配,但因违规放贷造成资产损失的,不因岗位调整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行社应加强客户移交管理,对因换片、调岗、退休、调动等因素需要移交客户的,移交人和接受人须面见客户,留存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在贷款客户管理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出现未在该办法中进行规定的违规情形,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经查实,各级农商行在贷款客户管理过程中,存在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客户信息,导致分类信息失真、影响贷款管理决策、贷款风险增大或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经济处罚1000-2000元。
第五十条 经查实,各级农商行在贷款客户管理过程中,存在与客户串通故意录入虚假信息、逃避系统控制发放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贷款客户分类管理标准,违规上调分类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经济处罚500-1000元;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良后果”、“严重后果”的规定及解释,适用《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县级行社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农商行跨区调整客户主办机构申请表
2.农商行跨县调整客户主办机构申请表
3.农商行客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附件1
农商行跨区调整客户主办机构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修改内容:
申请机构:
机构号:
修改内容原因及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
机构
意见
申请机构意见:
主任(行长)签字:
县级行社盖章
办事处(市联社)意见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办
机构
意见
主办机构意见:
主任(行长)签字:
县级行社盖章
办事处(市联社)意见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省联社三农和小微业务部意见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2
农商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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