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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精选
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犯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作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按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
详细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调整行为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损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法律责任〞一章是这次草原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由原来的4条增加到13条对依法保护、建立和合理开发利用草原将起重要作用。
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视理职责或者发现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草原行政主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此次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内容。
一、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草原行政主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草原行政主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草原行政主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依法履行草原行政主部门理职能的人员。
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涉及草原保护、建立、利用、理的中的工作人员他们都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和违犯法定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现实中草原的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究等问题都与执法或理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因此作出此条规定是必要的。
二、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视理职责发现行为不予查处。
玩忽职守是指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其草原法规定的职责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犯草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
不依法履行监视理职责发现行为不予查处这两种行为都是有渎职守的渎职行为。
根据本法规定草原行政主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自治区的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设立草原监视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展查处。
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视理工作。
乡(镇)人民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立和利用情况的监视检查。
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草原法规定履行监视理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对在草原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视理职责发现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也称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人施行了刑事法律所制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进犯的客体都是草原正常理活动;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草原行政主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私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为违犯或者超越草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草原监视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两罪处刑分为两档: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
(二)行政法律责任也称行政责任是指因施行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根据本条规定草原行政主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视理职责发现行为不予查处未造成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亦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上级对下级以及、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犯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应当按照?
公务员暂行?
的规定执行。
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行为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二、对行为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三、对严重渎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详细给予行为人何种处分应当由其任免、行政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第六十二条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是此次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条款是对违犯本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
“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立、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任何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级以上人民门和门应当加强监视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因建立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二、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有罪、挪用公款罪。
(一)罪及其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罪。
〞“受、国有、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的以共犯处。
〞
违犯本条规定构成罪须具备以下要件:
1.损害的客体是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所有权以及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成心且具有占有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目的;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施行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为行为后果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罪的界限;4.构本钱罪的犯罪主体是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从事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理的负责人和理人员。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
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刑事处分;(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
对屡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分。
(二)挪用公款罪及其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违犯本条规定构本钱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本罪主体是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从事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理的负责人和理人员。
2.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施行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
一是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归个人使用进展活动的。
这里所说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别人使用。
进展活动是指进展犯罪活动。
对挪用上述款项归个人使用的不数额多少时间长短原那么上都可构本钱罪。
二是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数额较大并进展营利活动的。
三是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里所说的未还按照解释是指案发前未还;假设挪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本息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3.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具有挪用的成心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挪用公款罪与罪的根本区别。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宏大不退不还的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或者。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是行政处分。
按照本条规定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消费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部门根据行为的情节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八种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个人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犯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无效。
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使用草原处。
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是此次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条款。
这次修订草原法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形势下生态建立和畜牧业开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草原保护、建立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调动牧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开展。
在法律上保证有关权利不得滥用是非常必要的而最有力的保证措施之一就是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者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而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进展矿藏开采和工程建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土地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进展矿藏开采和工程建立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只有草原行政主部门和级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有权批准其他草原行政主部门及其他行政主部门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
〞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消费效劳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消费用地的必须依法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消费效劳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只能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批准乡(镇)人民及各级人民其他行政主部门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这是指草原行政主部门超越权限范围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例如级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批准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消费用地的即为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3.违犯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例如违犯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展矿藏开采和工程建立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未经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建立用地审批手续的即是本条规定的违犯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本条还规定上述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无效。
这项规定的本质是在法律上不成认行为造成的不正常状态使之从始至终都作为行为处置。
本条又规定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使用草原处这项规定是与上列各项规定相对应的也是依法理草原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不应让当事人在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或者使其行为造成的既成有任何合法的借口。
属于使用草原的即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展处分。
三、对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处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两种:
1.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理法的规定草地是在土地范畴的因此违犯本条规定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犯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犯土地理法规滥用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致使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
〞
2.行政处分。
按照本条规定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犯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工作人员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部门根据行为的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八种行政处分。
四、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就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赔偿的一种是指行政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进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
赔偿法?
对这项法律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促进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赔偿法?
的规定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即侵权主体是行政包括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务员并且侵权主体施行了行使职权的行为即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行使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职责。
2.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且该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3.法律规定由赔偿的情形下予以赔偿。
其中对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赔偿范围包括:
(1)施行罚款、撤消容许证和执照责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
(2)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迫措施的;(3)违犯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
同时应当予以赔偿的当事人的损失仅限于已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
在详细案件中往往表现为有些地方或部门为追求经济利益批准占用、征用草原招商引资上建立工程而当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被依法查处和纠正后已从事建立的企业因批准占用、征用的草原被收回而受到财产损失。
因此本条规定的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根据?
赔偿法?
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批地而受到财产权利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恳求对其作出经济赔偿。
赔偿义务是行使职权的行政或者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
对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赔偿义务为有关人民或者有关行政主部门。
当事人的赔偿恳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先向赔偿义务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受害人、性别、年龄、工作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详细的赔偿要求、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赔偿义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逾不予赔偿或者赔偿恳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此外?
赔偿法?
同时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即依法向当事人赔偿后应当向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责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责限改正没收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本条是此次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条款是对违犯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规定:
“草原属于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所有的草原由代表行使所有权。
〞“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
〞
二、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犯土地理法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有徒刑、并处分金。
根据2001年8月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的规定“违犯土地理法规〞是指违犯土地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土地理的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违犯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别人的行为。
“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犯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展倒卖从而进展牟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观方面是出于成心并以牟利为目的即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为目的。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事业也可以是个人。
3.客观上必须是施行了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4.行为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转让、倒卖土地面积、数量大;转让的所得宏大或者因转让使土地一尤其是耕地受到严重破坏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视情节分两档适用详细的刑罚: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罚金的数额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计算根据。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对犯罪的对判处分金并对的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
三、行政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享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犯行政法律和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相对人所施行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和财物、责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容许证(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有:
1.责限改正。
即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草原的行为人发出处分责行为人在一定的限内改正其行为。
行为人在接到责限改正的行政处分后应当在规定的限内改正其行为。
2.没收所得。
这里的所得是指买卖或者转让草原时所获得的全部价款。
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对行为人在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不让行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3.罚款。
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对违犯本条规定的行为人进展罚款。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对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加强惩戒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对施行了本条规定的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处以罚款使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进一步惩罚。
罚款应当与前面两种处分一并给予而不能单独进展处分。
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是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详细数额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行为的详细情况。
按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该处分的相对人是在买卖或者转让草原的活动中获得所得的当事人。
对没有所得的不适用该处分措施。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责退还使用的草原对违犯草原保护、建立、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立用地的限撤除在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本条是此次修订草原法新增加的条款。
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进展矿藏开采和工程建立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土地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级以上地方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消费效劳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消费用地的必须依法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
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
1.有关和个人未向草原行政主部门提交使用草原申请即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2.当事人向草原行政主部门申请使用草原在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3.当事人向草原行政主部门申请使用草原经草原行政主部门审核后未获批准仍然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
本条所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是指有关和个人为了获取草原使用权在向草原行政主部门申请使用草原时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以获得草原行政主部门批准的行为。
二、根据2001年8月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的规定和土地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即:
违犯土地理法规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并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其中对犯罪的对判处分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
三、行政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进展处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责退还使用的草原即将使用的草原返还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停顿在使用的草原上一切消费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2.违犯草原保护、建立、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立用地的限撤除在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即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确定一定限要求行为人在规定的限内撤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保证在该限内将草原植被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
同时还要对行为人处以草原被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将草原改为建立用地的行为规定较重的处分是因为对将草原改为建立用地进展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草原保护、建立、利用规划并由草原行政主部门进展审批。
详细罚款数额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等详细情况依法确定。
第六十六条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责停顿行为限恢复植被没收财物和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开垦草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在这次修订草原法中作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增加了刑事处分的规定;第二增加了“没收财物和所得〞不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规定对开垦草原有无所得都处以罚款并进一步明确了罚款的幅度和金额;第四增加了“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本条是对违犯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
“制止开垦草原。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方案、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治理。
〞
1.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对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职权责停顿行为限恢复植被没收财物和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物是指用于开垦草原的资金和物品所得是指开垦草原所获得的全部收人。
本条区分有无所得两种情况规定了两种不同数额的罚款额度:
有所得的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细数额由级以上草原行政主部门根据行为的详细情况。
3.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犯了民事法律、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或者由于过错损害、集体财产或者别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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