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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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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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
(1)预缴与汇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要想节省成本,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所得税预缴期间内尽可能合法地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2)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
从实质上看,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分离出来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财务、人事上的控制权。
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盈利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所以分公司若出现亏损,可在母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
因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和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
会计上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
税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对照这些条件,若有符合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
若固定资产价值不大,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计入期间费用。
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
此外,税法虽然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作了最低规定,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决定折旧年限的长短有一定的自主性。
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折旧计提或摊销完毕。
(4)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些新税法的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幅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5)借款费用新所得税法上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对其处理方式也做了不同规定,有些予以资本化,有些予以费用化,有些虽可列入费用但需纳税调整。
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法节税:
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可能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v(6)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项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的差异:
扣除比例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扣除的税基不同,原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
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2.企业如何通过分设公司来减少企业所得税v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按照发生额发生额的的60%60%扣除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入的55。
v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业)收入15%15%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v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
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
问该企业需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v业务招待费超标:
160(16060%)64(万元)v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
35002000015%500(万元)v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64500)25%141(万元)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多了。
问题是:
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马提高收入的。
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
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
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
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
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v生产企业:
v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
80-4832(万元)v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v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vv销售公司:
v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v超标:
80-4832(万元)v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v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v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
6425%16(万元)v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
v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
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v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
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
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3.企业对外赠送行为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例:
某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2200万元,另将300万元货物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广告费420万元。
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200+300)15%=3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20-375=4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此外,企业在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礼,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若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礼,其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例:
某公司外购50万元礼品馈赠有固定业务往来的企业,该公司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年开支业务招待费80万元(包括赠礼50万元),问该企业需不需要调增所得税?
当年销售收入为5000+50=505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标准计算业务招待费为8060%=48(万元),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计算招待费为50505=25.25(万元)。
由于4825.25,因此,企业当年可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25.25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为80-25.25=54.75(万元)。
要提醒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款,皆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4.公司安置残疾人可节税例如,湖北省大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
在职人员50人,其中符合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残疾人员15人,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每年支付给每位残疾人员工资为1.2万元。
假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利润总额60万元。
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不存在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问题,那么该公司安置的15名残疾人员是否对自己有利呢?
近来年,国家加大了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只要属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并且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服务业的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
他们安置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10人或10人以上,并且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于或高于25%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天上掉馅饼”的美差。
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高于其因安置残疾人而发生的工资、费用等各项支出。
在残疾人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大多数单位相当于不必支付任何费用,还能够得到额外的财政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和第二规定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同时,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而根据目前湖北省规定,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并且在企业当期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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