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企业商标法180问第一部分.docx
- 文档编号:23055734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8.19KB
总结企业商标法180问第一部分.docx
《总结企业商标法180问第一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结企业商标法180问第一部分.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总结企业商标法180问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商标及其构成形势方面的问答?
1.什么是商标?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服务)的牌子,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可视性的标志。
例如,“长虹”是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的标志,“地奥”、“恩威”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药品类商品上的标志,“五粮液”、“全兴”则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各自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标志,而“喜来登”、“皇冠假日”、“红旗连锁”、“皇城老妈”则是这几家企业的服务标志。
这些标志将他们各自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
所以,区别性是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或称为本质特征。
世界知识产权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一般读物中给商标下的定义至今仍然是:
“商标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织,均可作为商标审评注册”。
因此,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
2.
什么是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里的商标局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下同)。
因此,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并在国家商标局设置的《商标注册薄》上予以登记的商标,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在实际上拥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在法律上得到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并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商标注册人具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垄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并具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排除其他企业使用的排他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即能依法禁止他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人们通常也把注册商标所有人成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利人”。
3.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1)首先,区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前面讲到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正如全社会的人如果没有名字,那我们就无法区别张三、李四。
同理,如生产相同商品或提供相同服务的各个企业没有商标,也就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和服务提供者。
(2)另外,商标也是企业参与竞争、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
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由于各自资金、设备、技术力量的不同,必然形成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差异、或者服务的质量、特色、风格等方面的不同。
是商标承载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员工素质、商业信誉等,体现了企业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企业的象征。
消费者看到这些不同的商标就会联想到这些不同商标所指代的不同企业,进而选择商品和服务质量较好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3)其次、商标还起着广告的作用。
商标名称往往是由精炼、新颖、醒目的文字、图形构成,具有显著性、商标本身的这些特点能从不同角度吸引消费者,并消费者心中留下深深的印象。
当商标的声誉建立起来后,消费者看到此商标时,就会联想到此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将影响他们购买商品时的选择,这就是商标的广告作用。
4.作为商标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作为商标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业性。
(1)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自然的特性。
前面第一题讲到,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表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
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等、都具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
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
(2)商业性。
商业性是指商标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前述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的由于其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
(3)专业性。
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
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
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等,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
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商标印制管理》)
所以,只有当一个标志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视作是商标。
5.什么是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使用范围的地域性)与时效性(有效期)?
商标专用权(本书中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是通用的)的地域性(使用范围的地域性)是指经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被限定该国(或地区)领域内。
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是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
香港、澳门是我国的特区,目前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只在大陆范围内受保护,在港、澳、台地区均不受保护。
反之,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如没有大陆注册,则同样在大陆范围内不受保护。
如企业的商标需要在大陆范围以外受保护,则需另外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有效期),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后,可以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法定时间就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注册人希望继续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就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商标注册人只要暗示办理续展手续,其商标专用权就可以无限期的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又称著作权)不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50年。
其到后期均不再受法律保护,因为专利权、版权是一种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知识产权,如果权利人长期垄断,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商标同样是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知识产权,但是对商标的保护,不会限制具体商品或某个行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所以商标、专利、版权他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6.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
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
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
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
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可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一含义)。
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
如使用在胶卷上的“柯达”,电器上的“海尔”,复印机上的“施乐”等。
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
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适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
如“正味”属于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局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
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遍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故核准注册。
再如“两面针”商标。
“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适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
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且还决定商标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前面提到的柯达、海尔等自创无含义词组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用于商标注册属于“强商标”(既显著性很强的商标)。
如构成商标的要素为普遍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某类商品的常见图形,或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或动物的常见形态组成则属“弱商标”。
如某企业注册“草原”商标,另一企业在后申请“草原之花”商标,在先注册“草原”商标的企业提出异议。
国家商标局认为“草原之花”确有“草原上生长的花”之意,与“草原”商标含义不同,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明显不同,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核准注册。
如果“草原”商标属于“强商标”,则他人即使添加其他要素,也难以在含义上形成明显区别。
再如另一企业要在炉子,煤气灶等商品上注册“海尔公主加英文(海尔公主)”商标,国家商标局以此商标与海尔集团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海尔Haier”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这两个例子表明“强商标”与“弱商标”保护方面的差异。
因此,进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重视商标的显著性。
7.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条规定明确了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原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1)文字。
仅以文字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
如成都派中派鞋业有限公司就注册了纯文字的“派中派”鞋类商标(间本书插页5)。
作为注册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是外国文字或者各种不同文字的组合。
文字构成的商标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由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或者词组构成,如“红牛”、“旭日生”饮料商标,“万家乐”热水器商标,“曙光”石化商标等都具有特定含义的词组;②由不具有特定含义或自创的词或者文字组成,如“飞亚达”手表商标、“柯达”胶卷商标、“玛奇卡”药品商标、“地奥”药品商标、“曼时”服装商标等;③由人名或企业字号组成,如“张小泉”剪刀、“长虹”电器、“全兴”酒、“恩威”药品、“彩虹”灭蚊药片、“菊乐”奶制品、“米老头”小食品、“兰花草”布衣等商标均是由人名或企业字号组成故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该商品的生产者。
(2)图形。
仅以图形构成的商标称为图形商标。
作为注册商标的图形、既可以是具体图形、也可以是完全虚构的图形。
图形商标使用的图形多种多样,以下介绍六种;①用人物形象作商标,我国及多数国家多是以抽象任务或神话人物,如山神、仙女、嫦娥等作图形商标。
但是用人物形象作商标图案时,不宜用历史上著名人物或现代著名人物。
如沈阳市某食品厂1996年其生产的糖果上使用彭德怀等十大元帅的肖像图形,取名“大元帅”糖,结果被当地工商部门以违反《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有关规定被查处;②用各种动物形象作商标,如老虎、大象、熊猫、鸟类等人们喜爱的动物;③用自然风景图形作商标,如长江、黄河、泰山、黄山、庐山、长城等;④用各种花卉树木图形作商标,如牡丹花、菊花、梅花、松树等;⑤用各种物体的图形作商标,如火车、汽车、轮船、火箭、飞机、宝石等;⑥用各种几何图形作商标。
(3)字母。
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称为字母商标。
它包括拼音字母、英文字母、拉丁文字母等。
如由“LUX”三个字母组成的力士香皂商标。
实践中单纯的字母商标不太多,多数商标都是字母与其他要素的组合。
出四川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把英文字母“MIRADER+图形”注册为商标(见本书插页1),又如成都曼时服装有限公司把文字“曼时+MANSHI(拼音字母)+图形”注册为商标(见本书插页3)。
其次是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打头字母或英文名称的打头字母组合注册为商标,如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策划公司就用拼音字头“BSX+图形”注册为公司的商标。
再如四川高压开关厂简称“川开”,其商标为川开的拼音字头“CK”。
再次是无任何意义的字母的组合等。
(4)数字。
即仅由数字构成的商标。
构成数字的商标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如“505”牌神功元气袋、“999”牌药业商标、“三五四四”牌鞋类商标、“555”牌电池商标及“555”牌香烟商标等。
(5)三维标志。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中度量的立体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
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在一个平面上商标图形不一样,它是以一个立体的形态出现的。
如四川古川酒厂就将其产品“古川纯粮液”酒的外包装注册为立体商标(见本书插页7)。
但并不是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据此规定有三种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一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书本形状、蜡烛形状等;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形状等;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新商标法解释》赵惜兵主编)。
因上述形状都不具显著性,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如通常使用的啤酒瓶子,啤酒企业都可使用,生产酱油、醋的企业也可以使用,如作为立体商标注册,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同时也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因为注册后其他企业就不能使用。
所以,这一类通用的商品形状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6)颜色组合。
是指仅由颜色组合成的商标。
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能给人以美感。
应注意的是;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排列、组合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色彩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称为红色、黑色;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一的颜色。
(7)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的组合。
上述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也可以将上述要素组合起来申请商标注册。
如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把文字“红旗+图形”组合注册为商标(见本书插2)又如成都琼星寖饰有限公司就把文字琼星+QIONGXING(拼音)+图形“组合注册为商标(见本书插页4),再如使用在电焊条商品上的“MT——12”商标,就是英文和数字的组合。
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图形等要素之间要和谐一致,联系密切。
如图形是一只羊,文字却是“牛”则不能作为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注册后,应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不可以变动其组合或排列,也不可以擅自擅自改变某一个部分,如需要把某一个部分单独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应另外进行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解释》赵惜兵主编)
当然作为商标要素的还有听觉、味觉、嗅觉等,但我国的商标核准机关目前还未受理这几种要素构成的商标,只受理上述7中要素构成的商标。
8.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我们平常接触最多、或者说最常见的商标,主要有四种他们是: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四种商标都可以由第7题中的7种要素构成。
商标也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主商标、副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主、副商标的使用是企业的商标使用策略,即在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在使用主商标的同时,一种型号或新产品还另外使用一件副商标。
如“丰田威驰、丰田阳光”汽车,在主商标丰田不变的情况下对这两款车使用“威驰”、“阳光”这两个副商标,由于主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能使消费者较容易接受使用副商标的这两款车,同时,也是对自身众多商品型号的区分。
如“海尔小公主”洗衣机、“海尔画王子”冰箱、“大众桑塔纳”、“大众高尔”汽车等。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同一件商标,最早注册的为正商标,以后在其他类别注册的同一件商标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不受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所限。
我国商标法未对“防御商标”作出规定,因此也就没有“防御商标”注册。
但是我国商标法允许企业就同一件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取得注册,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即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该注册商标。
(3)按知名度高低保护范围大小可划分为;普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后面将讲述)。
(4)按是否获准注册可划分为: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9.什么是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使用商品上的商标,它的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
因此,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竞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商品商标是历史最悠久的商标。
如使用电视机商品上的“长虹”、“海尔”十月在服装商品上的“曼时+MANSHI(拼音)+图形”、使用在寖饰用品商品上的“琼星+QIONGXING(拼音)+图形、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地奥”、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五粮液“、“全兴”、“古川纯粮液”等、使用小食品商品上的“米老头”、使用鞋类商品上的“派中派”、使用在布衣商品上的“兰花草”等商标都是商品商标。
也就是说,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参见第60题)的第1大类至34大类上注册的商标都是商品商标。
10.什么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着,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与特点。
区别在于服务商标表示的是服务项目,商品商标表示的是有形商品。
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物。
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对服务商标提出注册保护,被认为是第一个从法律上承认服务商标的国家;我国于1993年开始对服务商标进行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喜来登”、“皇冠假日”、“红旗连锁”、“皇城老妈”、“巴国布衣”等均是注册在服务类别的服务商标。
即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参见第60题)的第35大类至45大类上注册的商标都是服务商标。
11.什么是证明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这个规定,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
证明商标主要分为两类;
①原产地证明商标(参见本书第47题的“地理标志”)。
他重点证明商品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也就是说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的地理因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郫县豆瓣”、“龙泉驿”水蜜桃、“会理石榴”、“章丘大葱”、“库尔勒香梨”等都是原产地证明商标;
②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他重点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些特定的品质、至于特定品质产生的原因、则不是证明的重点。
如服装上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宾馆的“☆”级标志均属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与普遍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遍商标则是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遍商标的注册人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管理规定;普遍商标只需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及证明商标;普遍商标注册人只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时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即发给《准用证》;普遍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则应当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中可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而普遍商标中则不允许。
12.什么是集体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与普遍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普遍商标的所有权则属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赋予作为成员的那部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某种共性、表明那些企业属于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要向显示其产品或服务的个性、特征,还得使用自己的商标;而普遍商标的基本归能则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3)集体商标只能由集体组织申请,并送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而普遍商标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并只需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必须按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不必签订许可合同;而普遍商标许可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5)集体商标名称中的地理标志可以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而普通商标名称中则不能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13.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
(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故称为“俱乐部型”。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新商标法解释》赵惜兵主编)
(6)国家商标局编印的《地理标志注册指南》第12条明确;“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规则及其他文件”。
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14.什么是注册商标标志?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O和R外加O),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左上角或者右下角。
从上面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的标记是指与注册商标一起使用的,用来说明该商标已经注册的标记。
“主外加O”是汉语“注册”的简称,“R外加O”是英语“Registraion”(注册)一词的字头,且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是通用的。
注册标记具有简介的特点,尤其是当文字商标出现说明性文字中间时,使用注册标记可使人一目了然地识别出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标记,这种表述也就表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时也可以不表明注册标记。
但是,在经济活动中提倡企业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注册商标时要使用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有两点好处;一是让消费者知道企业的这个文字或图形是商标,以后当他们在看到时会联想到这是某企业的商标,从而增强企业的“牌子”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二是表明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总结 企业 商标法 180 第一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