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投资建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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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投资建设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
快速投资建设合同
签约双方: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中国
签约日期:
二O年月
目录
总则………………………………………………………………………1
第1章定义与解释……………………………………………………3
第2章项目…………………………………………………………6
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
第4章投资……………………………………………………10
第5章设计与监理…………………………………………………19
第6章评审……………………………………………………20
第7章建设……………………………………………………20
第8章变更……………………………………………………23
第9章验收与交付………………………………………………25
第10章质量与检验…………………………………………………26
第11章支付………………………………………………………28
第12章项目建设行政监督…………………………………………30
第13章担保………………………………………………………31
第14章合同的中止…………………………………………………31
第15章不可抗力……………………………………………………32
第16章违约责任……………………………………………………34
第17章争议解决……………………………………………………34
第18章其他………………………………………………………35
第19章生效………………………………………………………35
第20章附件………………………………………………………36
第21章通知………………………………………………………37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情况,本合同由:
政府(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于20年月日在中国省市签署。
鉴于:
(1)经政府会议同意,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快速投资建设模式投资建设项目;
(2)人民政府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程序,确定
有限公司为项目中标人。
以规定人民政府授予有限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并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将项目设施移交给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3)人民政府在此确认,经政府会议同意,将本项目纳入正常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并授权(以下简称“”)为项目业主,代表人民政府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4)政府在此确认,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部财库(2000)10号,)列为第A号,品目名称为“”。
(5)有限公司授权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投资单位,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定购人与采购人。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条件(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本项目或本工程”:
在本合同条件中指项目。
1.1.2“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项目快速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
1.1.3“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等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征地(含临时用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白蚁防治、环境评估、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开通施工场地通道:
跨铁路、公路、河道施工需与铁路、公路、水运系统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为实施本合同进行的履约担保等方面工作,以上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列入本合同项目快速技资建设范围。
1.1.4“投资总额”: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建筑安装工程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部分内容、利息等纳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的投资总金额,但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追加累计超过预备费的部分除外。
1.1.5“投资预算额”:
指按照本合同第4.3条款的约定,乙方将投资总额中纳入投资建设的子项对应的预算投资金额。
1.1.6“投资结算额”:
指按照本合同第4.5.1条款的约定,经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后最终确定的实际投资总额。
1.1.7“利率”:
指按照本合同第4.3.2.5条款的约定的比率。
1.1.8“利息”:
按照本合同第4.3.3条款的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投资利息,包括建设期间利息和支付期间利息。
1.1.9“投资建设款项”:
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和第11.5条款的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投资总额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款项。
1.1.10“建设期”:
指本合同生效后,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视同交付之日)止。
1.1.11“支付期”:
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支付期2年内。
1.1.12“工期”:
指本项目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算的施工期限。
1.1.13“开工日”:
按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4“竣工日”: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
1.1.15“约定竣工日”:
指按里程碑表中给定竣工验收的日子或发生延迟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后另一个约定的时间。
1.1.16“日或天”:
指一个日历天。
1.1.17“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合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场所和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18“甲方的要求”:
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19“缺陷责任期”:
指依据国家及建设部规定,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1.20“支付日”:
是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支付价款的日期。
1.1.21“阶段性结算”:
是指本工程分季度对季度内确认的工程量进行阶段性评审,出具阶段性结算评审报告,并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
最后一期阶段性评审后,加总以上阶段性评审结果即为项目结算。
1.1.22“一方”或“另一方”:
指订立本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23“不可抗力”:
指按照本合同第15章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形。
1.1.24“法律”与“法规”:
指适用于甲方、乙方、项目、合同项目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包括福建省及市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公告的技术标准、准则及规范文件等。
1.1.25“设计变更”:
指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在实际投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性质、种类、位置、标高、线形、尺寸等方面的变化,或指由甲方提出的或由乙方提出并由甲方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变动。
1.2.其他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目录与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
1.2.1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
1.2.3提及第三人,包括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法人团体;
1.2.4所有“包括”一词应理解为与“但不限于”四字连用。
1.2.5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2.6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2.7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
1.3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3.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工程《快速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
(2)本工程《快速投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或有);
(3)工程图纸;
(4)双方有关合同的澄清、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1.4遵守法律法规
1.4.1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规章,以及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并按其要求向政府相关征收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材料和设备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第2章项目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
项目
2.1.2建设地点:
2.1.3工程概况:
2.2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2.2.1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包括: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审[201]号)(见附件1);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批复(发改审[201]号)(见附件2);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见附件3);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预[201]号)(见附件4);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见附件5);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见附件6);
(7)建设用地批准书(建字第号)(见附件7);
(8)国有土地使用证(字第号)(见附件8);
(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审报(201)号)(见附件9);
(10)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0)。
2.3项目建设方式
2.3.1本项目建设方式采用快速投资建设模式,由乙方负责工程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完工(或视同交付之日)后,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管养单位,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投资建设款项。
2.3.2本项目投资建设模式的批准及支持性文件包括:
(1)2013年人民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见附件11);
(2)《关于批准<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政府与合作投资建设工程快速投资建设的议案〉的决议》(人大[2013]号)(见附件12);
(3)财政局关于《关于“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支付确认函》(财函[2013号)(2013年月日,见附件13);
(4)人民政府授权为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2013年月日,
见附件14)。
(5)项目中标通知书(2013年月日,见附件15)。
2.4合同实施范围
2.4.1本项目合同实施范围包括等工程。
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一般义务
3.1.1甲方将为乙方的投资建设提供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并保证取得的各项批准文件完全适用本合同与本项目的技资建设,合法合规。
3.1.2甲方负责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项目勘察、设计(如由甲方委托)、监理、监测、白蚁防治、环境评估、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开通施工场地通道;跨铁路、公路、河道施工需与铁路、公路、水运系统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为实施本合同进行的履约担保等方面工作,以上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列入本合同项目快速投资建设范围。
3.1.3甲方负责因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3.1.4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款项。
3.1.5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出具本项目的经乙方认可的实物担保或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可采用当地实力企业担保、资产抵押、有权证土地抵押等担保方式。
3.1.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将积极协调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乙方进行项目投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同意在税收减免等方面依法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具体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磋商。
3.1.7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3.1.8甲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并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费用。
若甲方未选择设计单位,项目设计工作可以纳入投资建设范围。
3.1.9甲方有对项目进行维护的义务,在项目“缺陷责任期”内,负责通知、协调乙方对项目进行维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于48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从乙方投资建设款项中扣除。
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使用不当等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1.10对乙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3.1.11负责建设阶段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
3.1.12负责督促并协助评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审核确定投资预算额、投资结算额以及投资建设款项等费用。
3.1.13对甲方委托的单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3.2甲方的一般权利
3.2.1甲方有权对本工程的投融资、乙方人员构成及变更、工程建设过程(包括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施工安全、合同管理、检测及竣(交)工验收等工作)和项目交付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2.2甲方有权派驻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
3.2.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
3.2.4甲方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3乙方的一般义务
3.3.1乙方作为对本项目投资建设人,应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移交等工作,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投资负责。
3.3.2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投资款项(甲方在建设期内应支付的款项除外),并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按计划开工建设及实现进度目标。
3.3.3乙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及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承包商派遣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以及各专业工程师、安全员等。
乙方派遣的人员需满足项目需要(乙方提交人员配置说明)。
3.3.4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允证范围内组织施工,不得违法。
3.3.5乙方应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标识,并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和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和后果。
3.3.6负责按国家及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标准化组织施工的要求,安全、文明地组织施工,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3.7乙方安排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细化方案书面编制。
3.3.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反馈,协调解决,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3.9承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地方环卫部门的规定要求。
3.3.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4乙方的一般权利
3.4.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本项目的投资建设项。
3.4.2可以用甲方出具的有关材料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3.4.3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4.4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但分包商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4.5在满足总工期目标、各关键节点工期和本合同约定以及符合工程施工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3.4.6在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理公司存在不称职或不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权向甲方提出,甲方应负责调查处理。
3.4.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4章投资
4.1投资建设权
4.1.1从投资建设开始到甲方支付完毕所有的项目投资建设款项期间,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处分权。
甲方将在上述期间内保证乙方投资建设主体地位,保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
4.2前期工作及费用
4.2.1甲方承担本项目项下的前期工作及费用,使之满足乙方投资建设的条件,包括施工建设条件等要求,甲方保证上述前期工作费用己由甲方支付,不列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
4.3投资预算额
4.3.1本项目投资预算额暂定为:
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小写:
¥元),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元,预备费元,利息元。
上述金额以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算金额为准。
投资预算暂定金额作为乙方项目投资建设的依据,超出部分,应由甲方负责全额投入。
建设期内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款项,按月计量并支付,按季度进行阶段性评审。
剩余的款项由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平均分四期支付,首期款项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每隔6个月支付一次。
本项目投资预算额构成表/元
序号
子项
金额
依据文件
备注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2
纳入投资的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
2.1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建(2002)
394号文
甲、乙双方各开支一半
2.2
勘察、设计费
计价格【2002】
10号文
3
预备费
(1)*10%
以实际发生为准
4
利息
详见测算表
4.1
建设期利息
4.2
支付期利息
合计
本表未列入的本项目的其他技资,由甲方负责投入。
建设期建安工程费资金投放及计息表单位:
元
日期
乙方当期
投放资金
乙方累计
投放资金
甲方当期
支付资金
甲方支
付利息
甲方累计
支付资金
备注
说明
.
注:
1.本表建设期“甲方支付利息”即建设期间的利息先以财政预算评审造价扣除甲方随月进度计量支付的%计量进度款,按建设期算术平均计算每月建安投资额为基数,计息期为建设期,以4.3.3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算按季度支付利息。
(财政预算评审未出的,暂以施工单位报送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月度工程计量扣除甲方己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月计息,按季度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投资额确认后,以结算额除以实际工期月数算术平均计算调整利息,并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15日内支付。
3、项目竣工,建设期利息支付完毕。
4、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当月计算利息相应调整。
4.3.2本合同中约定的快速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投资的子项对预算投资金额计取依据及计价规则如下:
4.3.2.1“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两部分,按经评审并由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结)算造价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结)算遵循如下规则:
(1)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预算十工程费用调整”方式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费用调整执行4.3.2.2款约定;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双方认定工程预(结)算总造价下浮2%执行,同时,按照闽建筑[2009]16号和闽建筑函[2010]39号等文件规定,不可竞争项目不参与下浮,双方询价或招标确定价格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对应的金额等不纳入下浮范围。
(3)预算编制与审核依据
a.施工设计图纸、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和工程前期的治商及经双方确认的往来函件;
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部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I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闽建筑[2005]24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利润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15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25号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标准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间建筑[2010]27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停止计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闽建筑[2009]3号)、福建省建设厅发布《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闽建筑[2009]38号文)、关于发布《电渣压力焊等50项补充定额》和《座装式全玻璃幕墙等4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间建筑[2007]11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铜芯预制分支电缆沿垂直通道铺设等91项补充消耗量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06]36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醋硬泡等与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号)、闽建筑[2011]43号关于颁发《三轴水泥搅拌桩等33项补充定额》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闽建筑[2012]4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DY-301-312-2012)、《2012年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基期价格》、关于颁发《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内模安装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23号)、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号)、关于颁发《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3]22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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