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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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3]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评价),是指对由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评价对象是指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技改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投入资金等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评价原则上每年从评价对象中选择某一项或某几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每项专项资金的评价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专项资金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科技、环保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规划(计划)和目标;
(四)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建设计划合同书;
(五)经费预算批复文件、经费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按要求需提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评价所需经费在当年预算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专项资金评价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为企业类评价和事业单位类评价。
第八条
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准确、合理,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企业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发展能力状况、企业财务效益及财政贡献状况、企业发展能力预测等。
事业单位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被评价单位资金筹集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绩效目标的确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或建设计划合同书中预计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三章 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评价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具体评价工作,可由财政局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业务评价联合进行。
市财政局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负责选择确定专项资金评价的项目、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指导被评价单位开展自评;组织成立专家组或指定中介机构;汇总评审评价结论、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评价时,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评价、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评价的方式进行。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评价时,市财政局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评价要求、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的认定方式。
受托单位应保证评价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果的真实性,每年市财政局将按一定比例对评价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财政、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专项资金评价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六)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评价工作的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下发评价文件。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状况和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专项资金评价项目、评价指标,制定本年度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评价文件。
第二阶段为自评阶段。
由各被评价单位根据当年评价文件的具体要求填写《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范本)》(附件一)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阶段为专家评价阶段或中介机构评审阶段。
第二阶段结束后15日内由市财政局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集中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步骤为:
一、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根据被评价单位的性质、专项资金特点及全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各项财务指标的参考标准值,并编制《ХХ年度ХХ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以下简称权数表)、《ХХ年度Х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计分参考值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
二、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权数表、对照表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等的有关条款确定评价等级。
三、由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
第四阶段为综合评价阶段。
第三阶段结束后15日内,市财政局根据《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对各项被评价的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15日内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价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较好(C)、较差(D)四个等级。
其中:
优秀(A):
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
良好(B):
评价得分在70-80分(含70分)的;
较好(C):
评价得分在60-70分(含60分)的;
较差(E):
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专项资金项目当年的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被评价单位的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并据此对新增项目进行决策。
对被评为C级以下的被评价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组织有关专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对管理质量高、使用效果好的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年度预算安排时适度增长,反之,则按一定比例递减。
附则
第十五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评价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严格履行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对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评价资格、终止委托关系,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范本)
附件二:
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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