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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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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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制度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可控性、可靠性实效性,增强组织的应变能力,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1、在确保完成生产计划的同时,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设备事故,把事故率降到历年来最低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2、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考核数在90分以上。
3、强化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自主保安能力,确保持证上岗。
第二条保证措施:
1、结合实现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季节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黄金周全活动和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有效机制。
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6、年初矿与各单位主管,各单位主管与本单位副职和班组长与个人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奖惩
安全奖罚制度
为鼓励干部职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治“三违”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鼓励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抢险救灾,预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各类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
第二条安全奖惩的原则:
1、安全奖励必须依据安全状况,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搞平均分配和挪作他用。
2、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
第三条矿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全考核奖罚:
1、安全奖惩条例:
(1)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200元处罚。
(2)对同“三违”造成后果的由安委会研究决定再作处理。
2、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3、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制度。
4、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5、“三违”考核及处罚制度。
6、其它有明确目标和考核标准的安全活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负有其他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职工违章行为的处罚:
(1)职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程度一般的;给予警告、劝阻,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职工违章作业性质严重的或因违章酿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参加“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管理干部违章行为的处罚:
(1)管理干部违规、违章程度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管理干部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反省,参加“三违”学习班;
(3)管理干部对重大人为事故或人身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或对重大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以及隐瞒事故或对举报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伤人事故的,除依据以上标准考核外,再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
第六条矿专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所有安全罚款,由安全部门出具证明,矿进行审计后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从责任人员工资中扣除。
存入安全基金帐户,用于奖励安全先进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安全科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劳动人事部、财务部严格兑现,严禁发生徇私舞弊的现象。
因考核兑现不实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处罚标准依据以下文件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安全奖惩条例
2、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3、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办法
4、“三违”考核及处罚制度
5、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奖励标准有待研究,惩罚标准,在起草拟定。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主要灾害和管理,控制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动作,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我矿实际确定,水灾、火灾、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害。
二、矿每年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季度开始前15日,矿总工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矿井每月30日前,应由矿总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情况计入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
四、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事故统计报告用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要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为伤害,急性中素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要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要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指定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伤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汇报。
(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五条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条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要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
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八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进行分析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在调查事故分析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性质和原因做出结论,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追究联保互保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三条凡责任事故;应根据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轻伤、重伤事故、矿组织事故调查确认性质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安委会)鉴定伤情,依据伤情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下发通报。
事故通报所制定的措施作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重伤以上事故;矿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下达的事故调整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及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山东安全监察局有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要求,全面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统计范围;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十九条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接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条统计报表过程程序及时间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填写上报。
第二十一条调度室、安全科和矿属单位都必须建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分析记录本。
第二十二条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要3日内派人到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各单位办理手续时必须携带矿医院给伤者出所的诊断证明。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是建立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及评级办法》,巩固提高我矿取级的安全质量管理成果,现将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行文下发,各单位认真学习,对照标准,找出差距,进一步完善提高。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基和基础“双基”工作,突出重点很抓关键,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稳步进行。
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为重点;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质量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奋斗目标的实现,切实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各项工作上档次,创水平。
第二条奋斗目标:
狠抓基础质量和动态施工质量,实现动态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年,年底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刘景常
副组长潘明友、苏兴楼、陈宗灵、张波、殷辉、张勇
成员吴金岭、张洪义、朱思玉、孟庆水、殷昭春、
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化室,吴金岭任办公室主任、张洪义负责标准化日常工作及资料的整理、报表、信息反馈、组织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协调平衡,兑现奖惩等。
并把基层单位在达标工作中出现的确实无法解决的困难及时反馈到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定期召开达标例会、总结、安排达标工作。
第四条专业规划及措施
1、采掘部分:
(1)确保完成采矿产量计划,采矿回收率达到采矿要求,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发生,月度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优良率90%。
(2)确保完成掘进进尺,开拓及重点工程计划,保证采掘持续正常。
掘进巷道符合标准。
杜绝重伤以上事故;月度工程质量得分在90分以上优良率100%,各类原始资料齐全月月保持标准化作业成绩。
(3)巷修专业,,保证完成巷道维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确保安全卫生标准化。
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各类原始资料齐全,月度工程质量90分以上月月保持标准化巷道。
组长陈宗灵
副组长乔广华
成员张庆文、周广水、苏斌、刘杰
(4)平台:
信号,按照操作规程标准化规范化操作,确保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做好班交换记录,做到持证上岗。
杜绝重伤责任事故;各种原始资料齐全。
月度专业得分在90分以上,月月达到标准化操作。
2、机电专业
加强机电的设备管理工作,狠抓设备维修质量,不出现重大机电责任事故,杜绝失爆;各种资料齐全;月度专业考核90分以上,设备综合完好充率90%及以上,待修率5%及以下,事故率1%及以下,月度保持标准化运行。
组长张波
副组长李正洲
成员朱士涛、殷宪勇、殷宪民
3、选矿专业
保证完成回收率计划和各类型设备规范操作正常运行,杜绝“三违”各种资料齐全;月度专业考核90分以上设备综合完好率月度专业考核90%以上,待修率5%以上,事故率为“0”,月月保持标准化运行。
组长苏兴楼
副组长杜文国
成员姚良朴、王福利、褚玉平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矿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贯彻及管理方面的工作,促进全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制度
1、每个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的工程严禁施工。
2、采掘工作面开工前10天,技术部门提供设计,地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3、采掘工作面开工前5天,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4、施工单位施工期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支护方式,加强支护或留
矿柱,采取其它特殊措施方可施工时,技术科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审批。
5、其它工程项目开工前5天,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分管技术部门的领导审批。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出台后,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分管矿长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2、采掘作业规程会审,参加在审人员必须在会审意见上签字,然后上交下发方可生效。
3、天井采场工作面距贯通10米时,技术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单位根据通知书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考核和执行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签字后,施工单位或技术人员必须向本单位所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贯彻学习进间不得少于3天,每班前不少于半小时。
2、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完后,施工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考核合格。
3、施工单位贯彻考核后,要把考试试卷交到安全科存档。
参考人员方可上岗。
对漏考人员要进行补考,否则不准上岗。
如强行上岗视为违章处理。
4、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由技术、安全、调度、企管等职能科室,进行监督,任何违反安全措施的单位或个人,职能科室负责人都有权进行处罚或令其停止作业。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保管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除有关领导、部门、施工单位、保管,不得丢失外,应交档案室进行存档。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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