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市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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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市级
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市级)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xx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进一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全域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
全市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残疾预防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
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普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做好孕产期保健。
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加强孕期指导,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营养教育,严格控制孕期用药。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xx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资助规范开展唐氏综合征、爱德华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及其他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增加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产前筛查。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妇联、残联)
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机制,落实《xx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实施细则》,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听力障碍初筛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K)、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并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建立卫生健康、残联和专业机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残联)
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控。
加强传染病监测,强化预警预测,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
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我市无脊灰状态,切实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等致残性传染病,并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适时调整疫苗种类。
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证疫苗使用安全。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加强地方性疾病防控。
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科学补碘防控措施,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控制和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
加强重点病区、重点人群的病情监测,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加强慢性病防治。
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引导市民特别是中青年等高危人群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
实施脑卒中、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项目。
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规范治疗与管理。
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教育体育局、残联)
加强精神疾病防治。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焦虑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治疗康复和日常管理,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
持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能力,进一步减少因精神疾病造成的残疾。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残联)
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残疾。
强化和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文化娱乐、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卫生健康委、教育体育局,各用人单位)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现场管理和执法,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
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减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药物造成的残疾。
(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加强饮用水、空气和土壤污染治理干预。
扎实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我市蓝天、碧水、土壤等环境治理工程。
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控制进入土壤环境。
开展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健全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
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减少因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残疾。
(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
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防范儿童溺水、老年人意外跌落、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等风险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老年人及其照料者安全意识,减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
(二)切实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扩大服务供给。
康复机构承担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责任。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建立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置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康复机构提供帮助。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接受岗前培训。
(责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推进社区康复。
各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支持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责任单位:
市残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实施精准服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为残疾人建立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依法保护残疾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规定对xx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救助,并逐步实现免费。
因偏远山区或家庭情况特殊无法安排机构训练的,可安排康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或实施康复救助,费用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年龄范围。
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开展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
探索建立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
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相关待遇和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残联,各县区政府)
提供全域服务。
全面启动全域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服务试点探索,各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为残疾人提供残疾预防、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社区康复、老年人及残疾人照护、工疗(农疗、娱疗)等全方位全域全生命周期康复服务,全面提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各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要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各级残联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专项康复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
(三)落实政策支持。
逐步将更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
各相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应当积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推广和应用。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及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四)强化人才队伍。
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五)加强机构管理。
要做好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归集工作,将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
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组对康复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
(六)积极宣传引导。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政策及相关知识的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重要性和先进典型,积极引导社会关注,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全人群的残疾预防观念和康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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