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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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及其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的监理活动,以及对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依据省民防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诚信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人防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在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协助开展工作,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自愿加入人防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2、具有1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含)以上,安装专业3名(含)以上;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含)以上,安装专业2名(含)以上;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含)以上,安装专业1名(含)以上。
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
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含)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除地下轨道交通干线以外兼顾设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
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除地下轨道交通干线以外兼顾设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办理
第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执行,由国家人防办审批。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由省民防局审批。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核定,由省民防局受理。
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同步在“江苏民防”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报省民防局审批。
省民防局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其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1正3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同步在“江苏民防”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报省民防局审批。
省民防局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记录良好,且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企业,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省民防局申请办理变更(申请材料见附件2)。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先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省民防局提出补办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2)。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资质核验材料,经省民防局审核同意,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乙、丙级资质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核定。
第十六条我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经省级及以上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人防工程监理员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员资格,经省级及以上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理员。
第十七条省级及以上民防(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持证人员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参加省级及以上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继续教育(或培训)并考试合格,有效期延续3年,方可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应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应根据所监理人防工程的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不少于3人的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至少1人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其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至项目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暂押,否则不予受理报监业务。
因特殊原因,项目部监理人员确需进行更换的,应向项目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员更换申请,经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项目部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注,防护(化)设备安装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等。
参加年检的监理企业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见附件1),并同步在“江苏民防”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报省民防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被撤回、注销、吊销或等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三)近一年,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四)近一年,所监理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企业未尽到监理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其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不得申请新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级民防(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能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六)将承揽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转包;
(七)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八)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加强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记录。
监理企业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主动提交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履约、奖惩记录等情况。
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信用档案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辖区内的监理企业信用进行管理,并在每季度末将企业信用记录上报省民防局。
第二十七条企业失信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严重、一般和轻微(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3),公示期分别为1年,6个月和3个月,公示期内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招投标不作为推荐单位。
第二十八条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实行资质核验和项目备案制度。
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须具备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且通过江苏省民防局核验资质条件复核(材料要求见附件4),经“江苏民防”网站公示后,可进入我省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资质核验有效期自公示之日起,有效期1年。
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须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应自觉接受本省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严禁省外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申报、延续、年检材料要求
2.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材料要求
3.企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表
4.省外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进苏资质核验材料要求
附件1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申报、延续、年检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一式两份,见下表1);
(二)附件材料一套。
以下材料初审时须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4、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企业资质的无需提供);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6、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7、监理业绩表(包括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能够反映公司实力的工程项目等);
8、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3个(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手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企业资质的无需提供)。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延续的,应提交上述第
(一)款,第
(二)款中1——7条所列材料。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年检的,应提交上述第
(一)款,第
(二)款中1——7条所列材料。
表1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江苏省民防局制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升级、延续和年检使用。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人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确保真实准确。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及提交的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舞弊,本企业愿接受民防(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乙级
□丙级
□延续
□年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大写)
已具备的房屋建筑
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已具备的人防
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营业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
人防资格证书编号
职称
技术人员情况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
人防工程监理员
合计人
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
近
两
年
诚信记录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无□
质量事故
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有□无□
安全生产
有无重大安全事故
有□无□
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有□无□
法人代表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片
民族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简历
本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
片
民族
学历
专业
职称
从事人防工程
监理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本人签字:
注:
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经历。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证号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证号
注册专业
所学专业
职称
注:
此表填写企业所有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性能
参数
台数
备注
监理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竣工
时间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
(m2)
防护
等级
质量评定结果
注:
此表填写企业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项目。
初审意见表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乙级
□丙级
□延续
□年检
初审指标
标准值
实际值
是否符合
要求
基本指标
1
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2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数量
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人
人
人防工程监理员
人
人
合计
人
人
3
监理业绩
核验证书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是□否□核验人签字:
近两年
诚信记录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无□
质量事故
有无质量事故
有□无□
安全生产
有无安全事故
有□无□
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有□无□
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
(可另附材料说明)
初审意见:
(此栏内由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此表由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逐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已变更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6、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已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7、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新住所的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三、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金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股东出资说明及证明;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四、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法人代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企业法人任命书、股东会决议等;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五、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股东会决议等;
2、技术负责人个人简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3、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
六、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及电子档(刻光盘):
(一)补办申请和遗失情况说明;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杂志或报刊原件;
(三)补办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4、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包括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
5、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6、监理业绩表(包括近5年独立监理过的人防工程、能够反映公司实力的工程项目等);
附件3
企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表
序号
失信事项
失信严重程度
1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材料的
严重
2
未取得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包括资质证书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或正处于整改期间,仍继续承揽业务的)
严重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严重
4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严重
5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严重
6
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严重
7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严重
8
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严重
9
监理企业在本企业所监理的项目上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严重
10
所监理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及以上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企业未尽到监理责任的
严重
1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严重
12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或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
严重
13
签订阴阳合同的
严重
14
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
一般
15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未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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