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docx
- 文档编号:23037215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0.05KB
11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docx
《11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1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
大岗山水电站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保证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合同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一般规定
1.为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保障人员、机具、设备、交通安全,当对工程实行限时封闭施工的管理期间,未经有关方面许可,任何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承包人有责任协助业主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2.在施工作业区内,禁止任何人摆摊设点或进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区域有义务和责任进行管理。
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监理对工程施工做出的一切规定和发布的指令。
在与其他标段发生施工干扰时,各承包商必须服从监理或业主为工程总体利益而进行的工作协调,并由监理工程师编写纪要,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4.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交通安全。
严格按要求对所辖责任区道路进行维护和实施排障,使分管路段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4.1承包人应在施工重要部位和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时,必须派专人警戒。
4.2施工区内道路被破坏或形成障碍,该责任区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汇报破坏和影响情况,并积极联系、协助责任人进行修复和排障处理;或按监理、业主要求,直接进行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清障费用由引起路障的责任人承担。
4.3对因自然灾害原因,如滑坡、泥石流等引起道路堵塞或交通阻断时,承包人有义务按业主、监理要求积极组织抢险和救助。
4.4承包人必须按时参加由地方主管部门或业主、监理组织的有关方面会议,并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在施工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及地方主管机关的协调。
5.承包人有义务为业主、设代、监理人员的现场工作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6.无论何种情况,进入工区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设备离开大岗山工程施工区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区,业主和监理有权认为该单位严重违约。
7.任何单位均要建立单位内保体系,加强防盗等治保工作,并有义务配合地方政府进行治安综合治理。
8.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业主、监理为处理紧急情况有绝对权利调动、使用任何施工单位的人力、物资、设备。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商应重视和加强职工“安全文明生产”教育,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遵守业主、监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
1.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
2.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安全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资格;现场安全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除经常巡视施工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和违章行为等并及时处置外,在高边坡、起重吊装作业、爆破作业等高危施工部位必须有安全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3.承包人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施工机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缺陷,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
5.承包人必须做好生产区及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而有效的防盗措施,预防机具、材料、设施及火工物品的被盗。
在易燃、易爆等库房和高压、爆破等危险作业区,必须设置警戒标志、防护装置和配备安全警戒或守卫人员。
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7.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乘坐载人运输工具,禁止搭乘非载人运输工具。
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施工供用电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用电管理,加强所辖区域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标识和用电安全教育,确保供用电安全。
必须设专职用电管理人员对线路经常维护、检查并负责与监理、业主的对口联系。
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司有关爆破及爆破器材管理的规定实施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领用、运输、存放及使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使用安全。
(二)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贯彻业主、监理文明施工的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推行现代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1.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工程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
2.为便于识别和统一管理,规定进入工地现场时,业主佩戴白色安全帽,上级领导或业主安监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设计佩戴红色安全帽,监理佩戴蓝色安全帽,承包人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承包人一般人员佩戴黄色安全帽。
安全帽正前方须有本单位明显标识。
主要管理人员佩戴工作证并注明姓名、职务,各承包人根据本单位情况穿着统一的工装。
3.地下工程施工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水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保证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4.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健康卫生工作。
地下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定期进行有害气体检测。
各标段施工部位及道路必须有专人进行清扫、洒水降尘和维护。
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5.承包人必须保持施工作业现场的整洁。
各种材料、物品、工器具堆放整齐并设立标识,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在指定场所倾倒。
6.承包人施工弃渣必须到指定的渣场,渣场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
不得乱弃、乱卸或超越指定渣场的边界;渣场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和照明设施及维护设备,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7.承包人现场生活、办公营地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并对周围环境定期进行清理和卫生防疫处理。
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排,必须作集中掩埋或焚烧处理。
8.承包人临建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业主规定规划布置,上报监理、业主批准后建设,不得随意乱占、乱搭、乱建。
施工现场禁止搭设彩条布、芦席等工棚,所有工棚必须统一规划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保持整齐、整洁。
所有房屋外墙统一白色、0.8M高深蓝色外墙裙。
公路旁的露天材料堆放、加工场等必须采取围护措施,其围护结构不低于1.25M高,必须做到对场外封闭、整齐美观,不允许采用拉线等。
围护结构外侧统一采用深蓝色。
第四章主要管理人员变动及离开工地
1.各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合同的承诺配置到位。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监理主要人员变动(含内部工作变动)必须书面向业主申请并取得业主书面批准同意。
只有经业主批准同意,该变动人员才行使其相应职责、权限和义务。
2.施工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必须书面向监理申请并取得监理书面批准同意。
只有经监理批准同意,该变动人员才行使其相应职责、权限和义务。
3.项目总监、安全副总监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业主书面请假(附件1),并指定人员行使其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经同意,审批手续可后办理。
第五章例会、报表、定期检查
各类统计时段统一规定为:
上周五至本周四,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本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各种例会、报表、定期检查不限于下面的规定。
各种会议纪要要按“谁主持,谁出纪要”的原则。
参会其它单位在收到纪要三天内可对纪要内容提出异议或要求更改部份内容。
三天无异议视为同意。
一般情况下,监理主持的重要会议或可能涉及工期延误、工程变更、投资增加等的纪要应先与业主洽商,会签后发文。
(一)例会
承包人必须按以下要求按时派员参加由业主、监理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并严格遵守会议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参会人员因故无法参会,必须事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各种例会均要求会前有关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并同时提供汇报材料的电子版。
一般情况下,业主组织的各种例会前,各监理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所管辖的标段会议材料并做必要的分析、总结、评价。
1.周例会
周例会由监理召集、主持、记录并出会议纪要。
周例会要求各项目部经理(或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生产、质安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安全副总监、项目负责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参加;业主至少工程处派员参加。
会议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上周各标段在进度、投资、质量、安全文明等的计划完成简要情况、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及下周工作计划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监理同时对下周工作必须做出明确的要求和指令。
2.月计划暨协调会
月计划暨协调会分为监理、业主主持两种会议。
由监理主持的协调会一般在每月22日左右召开,参会人员除周例会参加人员外,增加施工单位安全副经理、计划、物资部门负责人。
业主至少增加计划、物资、安监部门人员。
会议主要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确定下月生产、工作计划,针对本月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等。
由业主主持的协调会一般在每月25日左右召开,参会人员为各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设计主要负责人。
会议主要对工程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及评价等,重点是提出下月生产、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3.月质量、安全工作会议
月质量、安全工作由监理召集、主持、记录并出会议纪要。
要求各项目部经理、总工、质量(安全)负责人、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参加,业主至少安监、工程部门派员参加。
会议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上月各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开展的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月工作计划等。
质量工作会议与安全工作会议原则上分别召开,特殊情况可一起召开。
月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各监理规定,一般不迟于下月5日。
4.工程质量、安全例会
工区质量、安全例会由业主组织,每半年一次,召开时间一般在当年7月、下年1月。
要求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质量(安全)负责人、设计主要负责人参加,监理、业主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为:
对前阶段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交流经验,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目标,表彰先进等。
工程质量、安全例会应分别召开。
5.设计联络会
设计联络会分为业主组织、监理组织。
业主组织的设计联络会一般情况每季度一次,其中每年12月上旬必须召开。
设计联络会议主要内容为检查设计工作情况(包括设计文件的供应、现场服务等)、调整设计工作计划,其中12月召开的设计联络会议必须讨论并确定下年度供图计划和主要设计工作任务、目标。
设计联络会要求各项目部经理、总工、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总监及有关人员,业主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
监理组织的设计联络会一般要求每月一次,主要解决当前存在的设计技术问题。
要求设代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施工单位总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参加。
6.临时会议
业主、设计、监理有权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参会人员由组织人明确。
(二)报表
本处的报表特指监理、施工及设计定期必须填报的文字材料。
一般情况下由各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行汇总、分析、总结。
1.工程月报
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质量月报
具体要求见附件二“质量月报大纲及填报说明”。
3.安全月报
具体要求另文规定。
4.月生产计划
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监理、设代月报
监理月报内容按监理规程填报。
设代月报按设计院规定填报。
月报必须包含大事记内容。
6.监理周报
每周六上午将电子版报公司工程建设处。
7.监理、设代工作年报
年报内容同月报(提炼、精简),要求下年元月5日前报公司工程建设处。
8.监理基建工程造价控制分析报告(按月、季、年报送)
(三)定期检查
对各种定期检查结果,业主将视情况进行一定范围通报,同时责成有关单位履行合同承诺或纠正违约行为。
各种检查工作的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并确认检查结果。
1.资源投入检查
承包人资源投入检查:
监理必须每个月对所管辖合同标段施工单位的资源投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和相关意见(正确评价是否满足合同规定、施工进度要求及是否有能力承担该项工作等)于当月25日前报业主工程建设处。
业主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情况进行抽查。
资源检查报表方式见附件三:
承包人资源投入检查表。
监理人资源投入检查:
各监理单位的资源投入情况要求每月随监理月报报公司业主工程建设处,业主按季度对其资源投入情况进行检查。
监理人资源检查报表填报的方式同附件三。
2.分包检查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公司有关分包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包管理。
对分包检查工作监理必须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结果及意见、建议在季度末的25日报公司。
3.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监理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检查的内容除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外,还必须对工程安全(支护、高边坡及洞室稳定、监测仪器埋设等)、环境监测及环保设施、水保措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落实责任人。
检查及整改情况(见附件四:
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项目表)每月25日前报公司。
业主(或委托监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评、表彰,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4.其他检查
4.1业主试验检测中心、测量中心受业主委托对承包人的试验、计量、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设备、仪器的管理状况、校检日期及设备仪器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试验、检验情况等。
各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随中心的每月工作总结报公司。
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同一施工单位在每季度中至少被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由业主或监理进行责令整改,对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报公司工程建设处。
4.2根据合同约定,为保证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业主在施工单位在每期工程计量支付时将扣留1%结算金额作为民工工资清欠保留金。
施工单位必须每月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并保证无拖欠(附件五)。
在无投诉、确证无拖欠时,保留金每半年清退一次。
当发生并证实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时,业主将依据有关证明材料从保留金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第六章施工测量及控制网
(一)控制测量
1.监理单位应对业主提供的首级网及其加密网成果全面熟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主核实修正。
2.业主会同监理单位向承包商移交测量控制网资料。
书面移交内容包括:
平面高程控制点成果表;明确投影面;平面高程系统;控制点使用期的管理保护义务等。
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建立施工放样加密控制网;审核控制网技术总结书(审核内容应包括:
执行规范;起算数据;外业观测手簿;内业平差;成果精度评定;控制网复测计划等);监督承包商按时进行控制网复测并审核其成果。
4.各施工区控制网点的维护工作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若发现测量标志点移动或破坏,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同时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
若控制点因施工影响需撤除,应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报送监理、业主审批,经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测量标志点移动或破坏找不到责任人时,其复建费用由负保管义务的单位承担,无故破坏测量标志,按相关法规、合同文件进行处理。
(二)放样测量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放样方法,关键部位的测量放样参数及方法必须事前报经监理单位审查。
2.重要部位的放样点线资料必须及时报送监理。
如(不限于):
开挖工程开口线、竣工部位轮廓点、工程基础(第一层)轮廓点、重要予埋件位置、金结安装轴线、地下工程基本导线等。
施工单位应将放样成果以书面形式交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在不影响施工的期限内复核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施工单位。
3.监理单位对提交的测量方案或测量成果进行审查时除进行内业复核外,还应进行监理旁站或独立的对照测量等方法进行外业抽查,抽查范围、数量要能控制关键,反映全貌
4.开挖竣工验收单、工程仓号验收单必须有监理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签字,验收单必须附测量成果。
(三)收方测量
1.监理单位应及时确定原始断面原始地形测量方案,必须完成测量审核工作方可施工。
任何未经监理、业主确认、在施工后无法审核的原始断面、原始地形资料,业主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见进行修正。
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及时进行原始地形(原始断面)的测量,并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在开工前报送监理和业主。
监理单位必须在原始地貌破坏前完成原始地形测量的审核及时与各方核实修正并确认;必须根据工程情况,选择合适的数学模型进行工程量的复核计算;监理单位对承包商上报的原始断面资料必须进行100%检查,必须进行外业抽查,抽查的数量应以能反映关键和主要面貌,抽查比率不应太小。
2.混凝土工程量以实测的竣工资料和设计的几何体为基准计量,由于超欠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必须提交允许超欠挖的文件。
3.每月定期收方测量监理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100%的内业检查。
施工方每月上报工程量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实测确认的收方断面图及测量资料;断面图(统一CAD制图)上应有原始线、设计线、上月收方线和本月收方线、土石方分界线;方量计算表。
4.土石分界线测量,监理应及时组织地质工程师现场鉴定,确定范围,监理及时全过程旁站监理并进行独立抽查测量。
土石方测量资料及时报送业主、设计。
5.承包商上报的工程量,必须是设计范围内的有效工程量。
超设计量必须提供按公司管理程序确认的文件或设计变更文件。
6.竣工收方测量,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分别独立测量。
7.工程量差异的处理。
评判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土方差异7%,石方5%,砼量不超过3%)。
比较差异时应分段,分部位进行。
8.超过规范的工程量,由监理组织核对检查,直至重新进行外业测量。
未超规范工程量,以精度高的测量成果、更适合的数学模型为基础协商确定工程量。
9.结算支付按公司规定及相关合同文件,要求承包商按时申报工程测量原始资料,计算资料,经监理、业主审核认定,以审核认定的工程量编制支付结算资料。
为减少审核循环时间,为完善验收资料做准备,要求在报上述资料的同时报电子版。
监理单位收集、审核、批复的测量文函资料,应及时报送业主,并附电子版和相关影像资料。
(四)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资料是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为今后建筑物的运行积累资料。
竣工测量资料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没有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不能验收。
竣工测量资料(图形、数据等),必须实测,不能套用设计图。
竣工图必须反映建筑物的主要轮廓或地形特征。
竣工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实测地形图(1:
200—1:
1000);实测竣工纵、横断面图(5米—20米);工程量决算表。
第七章程序管理
1.施工单位临建设施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其中用地区域及规模由业主批准)。
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布置施工临建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
任何未经批准或未按有关规定的施工临建将作为违章建筑,由监理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拆除。
2.各项施工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严禁任何违反施工规程、规范及监理程序的施工行为。
第八章质量及进度管理
1.建设各方及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严格贯彻大岗山公司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习惯,切实做好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持续改进。
要采取相应技术培训、经济手段、行政措施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各施工单位均应服从大岗山公司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大岗山工程质量考核目标为:
单元工程优良率100%,建筑单元工程优良率不低于90%,安装单元工程优良率不低于96%。
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必须统一到公司质量考核目标。
3.施工单位每月必须对施工进度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工程整体进度情况做出正确评价以及从施工技术、措施、资源投入等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合理的整合,提出明确的赶工措施。
监理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出正确评价,在监理职权内审批施工单位的赶工措施并报公司工程建设处。
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施工进度预警制度,对每个工程项目建立进度图表和分级控制(分项进度延误10%、20%、30%及以上)预警、预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一起采取有效措施,严重情况必须报公司。
4.任何情况下,合同工期目标的调整必须取得业主和监理的文字的确认、批复;关键节点工期目标的调整必须取得业主同意和监理的文字的确认、批复。
监理或业主对施工计划的批复不代表同意对合同工期、关键节点工期目标的调整。
5.任何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有义务和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工期目标。
第九章考核和评比
(一)基本规定
1.监理工程师有权依据合同和本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处罚和向业主提出奖励建议;业主依据合同和本规定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并作出处罚和奖励,有权对监理人就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出处罚和奖励。
对监理的考核按公司有关监理考核规定执行。
2.业主设立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奖罚两个专项基金,业主上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奖励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的违约罚金作为基金,专用于大岗山水电站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具体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基金用于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及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开展的培训、教育活动和措施补助费。
安全文明施工基金原则上年度收支平衡。
质量专项基金用于在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及为提高施工质量开展的培训、教育活动和措施补助费。
质量专项基金可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3.其他违约罚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入业主建设管理目标考核金,用于各种目标考核。
4.对承包商的处罚由监理工程师签发《违约处罚通知书》,对监理的处罚由业主签发《违约处罚通知书》。
罚款在当月价款结算时扣除。
(二)考核和评比
1.公司针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2.对施工单位的考核评比原则上每月一次;对监理和设计考核评比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3.各项考核和评比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三)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并视情节处5000-50000元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按附件七执行。
3.擅自离开工地,依据合同约定处以罚款;经同意离开工区,但逾期无故不返者,除按擅自离开工地罚款外,业主将视情况要求撤换该人,并追究相关合同责任。
4.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会议,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早退者,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次、当事人处以罚款50元/人·次;无故缺席者,处以罚款5000元/次。
5.未按规定编制和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文件的,将对该单位进行警告,同时处以罚款500元/项·次。
连续三次未按规定编制和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文件的,将对该单位通报并处以罚款10000元。
6.不按第六章规定,业主除保留在计量支付上的单方审定权外,还视情节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监理管理渎职责任。
7.违反本规定第七章规定,除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外,视情节对该承包商处以罚款5000-20000元/次。
8.违反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处罚有关单位10000-20000元。
合同工期目标提前或延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附则
1.本规定由国电大渡河大岗山公司负责解释。
2.公司已颁发的与本规定相关的施工管理性文件见附表七:
已颁发的与本规定相关的施工管理性文件汇总表。
本规定没明确的有关施工管理,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与以前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3.各参建单位若公司文件有关施工管理性文件不全的请直接与大岗山公司综合办公室联系。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大岗山水电站工程监理、施工主要管理人员请假审批表
2.质量月报大纲及填报说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1 施工 管理 规定 第一次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