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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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散装液化气罐销售管控工作,保障瓶装燃气流向安全可控,根据《关于印发〈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16〕10号明电)、《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杭州G20峰会维稳安保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瓶装燃气行业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政府对平安护航G20工作要求,以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为抓手,以执法管理为保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规范瓶装燃气销售经营行为,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严厉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经营行为,确保瓶装燃气经营规范、保障燃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各环节管控到位,保障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并对已许可的燃气经营(供应)企业通过网站、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告。
(二)实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
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
单位燃气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和购买人身份证买瓶装燃气,个人居民燃气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燃气,对无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的,将不再予以销售。
各职能相关部门、镇街进行沟通对接,建立完善相关瓶装燃气充装和终端销售实名制。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抓紧核实完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气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钢瓶编号、配送时间及方式等),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和销售台账(见附表1、附表2),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并可在实名制销售信息系统上进行实时查询和追溯。
(三)采取信息化手段深化行业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要通过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和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完善自有产权钢瓶转移、钢瓶信息注册、钢瓶充装、销售经营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瓶装燃气钢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跟踪追溯,强化对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和销售流向的全程监控。
(四)全面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检查。
各职能部门、镇街及时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各企业充装和销售台账完备情况、用户档案和用气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书面抄告相关企业,涉及违法经营的抄报相应执法部门。
(五)加大对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职能部门、镇街和社区,加大瓶装燃气市场的执法整治力度,对未经实名委托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运输、配送的行为进行严厉整治,保持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市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经信、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镇街进行对接,主动提供辖区内合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自建瓶装燃气设施的工业企业的基本资料,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为瓶装燃气市场的执法整治提供有力支撑。
(六)强化职能部门协作共管和区域联动执法。
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要加强与属地政法委(综治办)沟通协作。
同时,对发现跨区域违法经营的,及时抄告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5日)。
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辖区内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时召开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动员部署会,抓紧向企业部署传达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好该项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瓶装燃气经管企业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摸清瓶装燃气用户底数和瓶装,液化气钢瓶底数,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销售工作台账。
(二)全面落实阶段(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30日)。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钢瓶充装、钢瓶运输、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的台账资料,做到用户信息、钢瓶信息、充装记录均能有据可查,确保规范经管、优质服务。
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对各瓶装燃气企业销售管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督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切实落实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严管严控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15日)。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管控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发现用户超频率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的,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四)长效管理阶段(20l6年9月15日至以后)。
各部门、企业要及时总结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应用钢瓶二维码性、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今后瓶装燃气规范经营、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积累经验。
四、职责分工:
市府办:
牵头组织落实本市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镇街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各部门联合执法,协调开展区域联动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
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核发燃气经管许可证;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建立健全实名销售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
牵头组织开展瓶装燃气销售管控专项行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落实情况;严厉打击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
市经信委:
负责工业企业自建瓶装燃气设施的燃气生产、使用的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和消防工作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存储瓶装燃气中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瓶装燃气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管控工作,打击非法运输瓶装燃气行为。
市商务局:
负责餐饮行业瓶装燃气使用的管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公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将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责瓶装燃气充装、检验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充装单位违规充装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瓶装燃气气瓶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推广应用钢瓶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管理。
各镇街:
负责辖区内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做好进度表的统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职能部门、镇街要高度重视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充分认识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列为安全服务保障的重点任务来抓。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综合执法局、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瓶装燃气销售管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园林局。
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到目标清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全力做好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各项工作。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销售管控台账,积极落实瓶装燃气安保工作。
(二)细化方案,抓好落实。
各职能部门、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认真落实瓶装燃气销售管控的各项要求;要加强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专项检查,要突出瓶装燃气充装记录、销售台账等重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于7月上旬、8月下旬对各地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进行督查。
各镇街要指定分管领导负责,确定管控联系人。
自本月起,燃气充装企业每月30日前,报送《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实名制销售落实进度表》(见附件3)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程念东13958879187,市府网:
669186
(三)着眼长远,务求实效。
各职能部门、镇街要认真总结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经验,建立部门联合管理机制,探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备的销售台账,提升信息化水平,认真落实瓶装燃气销售管控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的长效管理。
附表:
1、温州市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2、温州市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3、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实名制销售落实进度表
附件1
温州市瓶装燃气居民用户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序号
用户姓名
详细地址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配送方式
气瓶型号及编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1.本表格适用于瓶装燃气居民使用实名制信息登记。
2.“用户姓名”一栏填写准确居民用户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证件号码”一栏填写居民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应与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上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填写时确保数据准确,不多位少位。
4.“联系电话”一栏填写用户的有效手机号码或住宅电话。
5.“详细地址”一栏填写用户用气的详细地址,必须按标准填写XX路(街、巷、弄、道)XX村(社区、居委会)XX小区(自然村、组)XX幢(户、号、楼号)X单元XX室(房号、室号)。
6.“配送方式”一栏按照“用户自提”、“供应站配送”、“储配站直销”等不同的方式如实填写。
7.“气瓶型号及编号”一栏,用户有多个气瓶的,应逐个填写气瓶的情况。
附件2
温州市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序号
用户名称
证件号码
用户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气瓶型号及编号
配送方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1.本表格适用于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登记实名制信息。
2.“用户名称”一栏应准确填写非居民用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上登记的名称。
3.“用户类型”一栏填写:
餐饮(包括小餐饮店)、公建单位。
公建单位是指除小餐饮外的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业等用户。
4.“证件号码”一栏填写非居民用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三证的证号其中之一或者“三证合一”之后的统一代码,填写时确保数据准确,不多位、不少位、
5.“联系电话”一栏填写用户的有效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办公电话等。
6“详细地址”一栏填写用户用气的详细地址,必须按标准填写XX路(街、巷、弄、道)XX村(社区、居委会)XX小区(自然村、组)XX幢(户、号、楼号)X单元XX室(房号、室号)。
7.“气瓶型号及编号”一栏,用户有多个气瓶的,应逐个填写气瓶的情况。
8.“配送方式”一栏按照“用户自提”、“供应站配送”、“储配站直销”等不同的方式如实填写。
附件3
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单位实名制销售落实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燃气企业情况
(家)
瓶装燃气企业总数
综合经营企业数
供应企业数
已实施实名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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