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低年级法制教育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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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低年级法制教育教案
低年级——法制教案
第一课
教学内容:
亲生父母“卖”了自己的孩子
教学目标:
1、让学生明白自己的父母是无权“买卖”孩子的。
2、当自己遇见这样的事,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懂得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数日来,本报与福州《东南快报》展开新闻联动,为刚出生80天就被拐卖、如今已经三岁的亮亮寻找亲人。
近日,神秘人物再次打进热线,一解小亮亮被拐“内幕”。
记者根据神秘人物提供的线索,终于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可事实却令人大跌眼镜。
几天前,一曾扬言“再报道下去大家都有麻烦”的神秘人物终于再次打进热线,揭开了小亮亮被“拐”内幕。
神秘人物自称姓廖,是小亮亮亲生父亲的好朋友,在看了亮亮被拐事件的跟踪报道后,他被报社浓浓的爱心感动,终于“站”出来道出详情。
他说,亮亮的父母都是四川来蓉打工人员,于1998年5月生下亮亮。
当时,夫妻俩已经有两个儿子,一家5口全靠夫妻俩每月500元工资度日,生活十分艰辛。
因此,亮亮的父亲便萌发了将孩子送人的念头。
正好他以前的同事,即抱小孩接头的四川妇女表示愿意牵线搭桥。
不料,那四川妇女竟将亮亮“转”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再将亮亮卖给闽侯大湖乡珍珠村郭厚金。
此后,小亮亮的生父得到6500元“寄养费”。
四川妇女和王某也都从中谋取到部分“劳务费”。
根据廖先生提供的线索,我们终于在闽侯南充鞋厂找到了亮亮的亲生父母。
他们承认廖所说都是实情,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看到关于亮亮的报道,一直不敢露面的根本原因在于:
将孩子卖掉已属违法行为,何况还有6500元“寄养费”无力偿还等情况,而要回孩子必须做亲子鉴定,这一系列麻烦让他们望而却步……
在我们游说下,亮亮母亲终于答应去看看孩子。
但车到半路她又不顾一切跳下车不去了。
她说家里太穷,实在无力养育孩子,然后调头就走了。
二、分组讨论,总结全文
第二课
教学内容:
6岁男孩自己摔伤,别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教学目标:
1、让学生提高学会分析事物的能力。
2、在进行游戏或上街过马路时一定注意安全。
教学重难点:
学会分析事物的本质。
教学过程:
一、举例事实,学生分析
贾刚为储存越冬的蔬菜,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因冬储蔬菜尚未放入,所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封窖口,一天,贾刚的儿子7岁的贾警和邻居汪某6岁的儿子汪强在贾家后院玩耍,汪强不慎跌下菜窖,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600元。
汪某以贾刚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子摔伤为由,要求贾刚赔偿损失。
贾刚则认为汪强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于是,汪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二、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贾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非公共场所,又非道旁、通道之上,因此,贾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汪强是6岁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无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贾刚和汪强都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
三、总结全文,布置任务
1.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发生,发生了你应该怎么帮助他呢?
第三课
教学内容:
保护自己的权利
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学生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
2、当遇到侵害自己的权利时怎样利用法律类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1、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
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
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二、总结全文,小组讨论
三、板书
我们有哪些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未成年人受保护的权利
3.3、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课
教学内容:
未成年人方某盗用他人电话号码通话,构成何罪?
教学目标:
1、认识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方某,男,16岁,于去年3月,盗取他人无线电话号码,输入自己的手提无线电话机,通话数十次,使被窃的电话户主损失电话费2000余元。
方某还曾窃取无线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二、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一种犯罪。
与传统盗窃手段有很大差别,盗用人每通话一次,被窃的电话户主就要为他支付一定的话费,本质上也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而以盗窃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
本案,方某非法获利总计5000元,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总结全文,师生探讨
四、家庭作业:
看看自己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事,你应该怎样去制止类似事情发生。
第五课
教学内容:
带领儿童外出不尽责,儿童溺水身亡应赔偿
教学目标:
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过程:
一、实案简介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
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
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
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
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
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
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
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
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
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二、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院遂判决:
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第六课
教学内容:
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教学目标:
1、你知道法律期限吗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当你的债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时候;当你在收到诉讼副本15天后提出管辖异议而无效时;当你接到判决书,未在15天内提出上诉而丧失上诉权时,你会发现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是如此的重要。
那么,有关法律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期限,也就是时间,是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即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两种。
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时。
期间是指从某一时至某一时所经过的时间。
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
如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年、某月、某时,三个月、三十天等。
期限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诉讼时效期间、公民成年的期日等。
指定期限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或机关确定的期限。
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判决裁决中指定的偿还债务的期限(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等。
约定期限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的,故又称意定期限,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等。
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
期限中的期日是不可分的特定的时刻,不发生计算的问题,而期间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
也就是依自然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再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终点。
如出租汽车行驶三小时,从占用汽车的当时开始经过三小时期间完成。
二、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例如,规定五日内交付工作,则应自次日开始经过五天为满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除另有特别说明或约定外,规定期限所谓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课
教学内容:
买了发霉蛋糕能退换吗?
教学目标:
1、知道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举例导入
丁丁10岁生日时,妈妈给他买回一盒生日蛋糕。
不料,当天晚上丁丁打开准备吃时。
发现蛋糕底部已经长了一层白毛。
丁丁拿到商店去换,可售货员说,商店对售出的食品一律不退换。
请问:
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丁丁的生日蛋糕已经变质了。
变质食品如果吃下去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
我国《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根据这条规定,丁丁完全可以要求商店退换蛋糕。
我国有关部门对部分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从生产到售出也是有一些时间限制的,比如对奶油裱花蛋糕,根据季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售出期限。
在夏季,从生产到售出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
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食品霉变,应该给予退换。
二、总结全文,分组讨论。
思考题:
小明仗着个儿大,力气大,强行用一支破钢笔换了小军的一支新钢笔,小军当时害怕极了就换了,可后来小军觉得太吃亏,想换回,请问小军可以换回吗?
为什么?
第八课
教学内容:
社会保护
教学目标:
1、知道自己的权限。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举例导入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柒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课
教学内容:
“刀劈小孩”的杂技能演吗
教学目标:
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
在某集镇的一个空场上,来了十几个民间艺人演出杂技。
这些杂技有“人吃活蛇”、“铁钉穿鼻”、“大卸胳膊”、“刀劈小孩”等内容,很多演员只有七八岁,情景让人惨不忍睹。
这种杂技允许表演吗?
让七八岁或者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
个体艺人必须向居住地县、市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节目审查合格发给演出证,才能够在外面演出。
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少年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二、总结全文,全体讨论
第十课
教学内容:
学校保护
教学目标:
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拢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一课
教学内容:
家庭中应备用的应急物品--监护人应备
教学目标:
1、让学生明白遇到突发时间是要冷静。
2、学会集中急救的方法。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举例导入
在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紧急突发事件(如停电、停水、火灾、受伤等等〉,做为监护人,要想更好地保护孩子,除了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必要的知识以外,还应当有一些得心应手的工具和相关用品。
古人云:
“工欲善其事,从先利其器。
”监护人不但要在家中准备一些应急的工具和物品,而且应当熟练掌握并传援给孩子它们的正确使用方法。
1.备用物品和工具:
①手电筒、电池;
②打火机或火柴(此类物品应放在孩子不易取到的地方);
③蜡烛或应急灯;
④家用灭火器;
⑤锤子、斧子、钳子、螺丝刀、多用刀、剪刀、铁丝、绝缘胶布、保险丝等;
⑥一桶备用水;
⑦一条较粗的长绳。
2.医疗急救用品:
①医用绷带、纱布、棉花、棉签;②胶布、创可贴、冰袋;
③小剪刀、镊子 ④医用酒精、碘酒、红药水、消毒水;
⑤消炎软膏;⑥红花油、风油精;
⑦体温表; ⑧其它常用药品。
第十二课
教学内容:
学校保护
教学目标:
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课
教学内容:
学生喝奶不是小事
教学目标:
1、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难点:
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教学过程:
一、事实导入
国家为什么要专门批准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这样一个看似不很重要的小事?
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倡导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国家食品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蒋建平研究员,听到记者的提问不禁笑了起来。
蒋:
这可不是件小事。
喝一杯奶关系到强健一个民族的大问题。
牛奶是一种营养最丰富的理想食品。
每百克牛奶中含有热能70.5千卡,蛋白质3.4克,脂肪3.7克,钙125毫克和丰富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B2。
而且,牛奶的蛋白质具有人体生长发育所必须的各种氨基酸,消化率高达98%~100%。
牛奶中的脂肪最易消化吸收,给人体造成的负担很少。
每日喝500毫升牛奶,加上其他食品,就可满足人每日800毫克钙的建议摄入量。
记:
现在全世界差不多有30多个国家已经实行了他们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得到了什么收效吗?
蒋:
1979年,肯尼亚总统曾发布关于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法令,目前,他们约有670万城乡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受益。
在泰国,参加“全国喝奶运动”的小学生达620万人,人均奶消费量从1985年的两升增加到1999年的20升。
小学生营养不良率从1990年的19%下降到10%,身高和体重增加,体质加强。
日本推行“学生午餐”和学生饮用奶的计划几十年,日本人的平均身高比上一代增高11厘米,体重增加8公斤。
民族身体素质迅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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