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项目设计及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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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项目设计及建设方案
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项目设计及建设方案
第1条项目设计
1.1根据适用法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公司应尽职开展地质勘察、当地规划调查等工作,并按本协议规定以及适用法律及审批程序,进行本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造价等应经有关政府部门法定审批或备案。
1.2本项目设计应尽量适应项目途经的地形变化,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1.3项目公司在进行本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从最大程度地节约利用建设资源和最高效最安全地运营本项目工程的角度进行设计。
1.4乙方应自行或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工作(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甲方就本项目已经依法选择设计单位的,由乙方受让相应设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并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1.5乙方可将本项目设计文件报甲方审查。
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
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
1.6乙方应要求设计单位按本项目批准的估算投资额为上限进行限额设计,且除非经事先甲方批准,设计不能突破项目批复可研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内容。
若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
12.1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费用
12.1.1承包商或设备供应商或运营维护承包商的选择
(1)乙方应依法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承包方、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乙方应将其与承包商签订的相关合同事先报甲方审查或事后报甲方备案。
(2)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的,则乙方应在政府方指定平台或乙方提出并经政府方同意的其他平台进行招标,且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乙方应将相应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及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设备供应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报甲方备案。
(3)甲方对乙方报送的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件,有权提出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以保证文件的合法合规及不侵害本项目实施及甲方利益。
12.1.2工程建设费用
(1)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其中项目建设总投资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而筹集、投入并经政府确认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工程其它费用和建设期利息等。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万元)将作为本项目暂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以下称“暂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
项目建设总投资最终数额以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以下称“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
审定项目总投资的计价原则:
①项目工程建安费:
计价以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工程统一计价依据为准,以实施期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为计价依据,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和中标的工程下浮率(%)计算。
如果政府出台新的计价依据,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按照新的计价依据执行。
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缺项的,由双方按照预算价格确定的办法结合市场调查价格执行。
计算公式:
工程费按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1-中标工程费下浮率)±合同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注:
上述工程结算价中应包含:
a.政府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费增减;
b.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减;
c.政府方违约导致的工程费增加;
d.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费增减;
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行业取费标准计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规定标准的,执行相关标准;最终金额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
③建设期利息计算基础为项目银行贷款(不含项目资本金部分),按中标贷款利率()、实际借款本金和到位时间结算,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不予计入建设成本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④列入项目概算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项目的实际投资以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为准,并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与暂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比值对最终成交的可用性付费进行调整。
(2)本协议所述前期工作费用执行第6.2条的约定;
(3)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及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或政府方相关主体承担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12.2项目建设要求
12.2.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依法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及配合。
12.2.2乙方应保证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到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设计要求。
12.2.3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约定标准;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4)本协议附件《绩效指标及考核办法》;
(5)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12.2.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适用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要求;
(2)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对于该等方案的审查,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的,则视为认可该方案。
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时间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3)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其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4)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约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并将相关证据提供给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或运维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
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协议或法律强制性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12.3建设期限
12.3.1项目主要建设进度如下:
(1)开工时间:
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指本项目开工令及第一个开工的子项目的开工令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预计运营日:
在建设期内完成全部项目工程交工验收之日的次日,原则上自前述开工时间起不超过三年。
(3)本项目中KN1-2支路(KN1-2号路~凤凰河)工程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12.3.2乙方必须在项目(指整个项目及各子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建设。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进度计划不满足项目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修订工期计划,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乙方应限期修订,并重新提交进度计划。
建设实际进度不满足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计划的,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4)甲方合理要求乙方的其他事项。
12.3.3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协议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乙方发出该等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12.3.4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事件;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4)发生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提出的变动导致的工期延误;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12.3.5当12.3.4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12.4建设期内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本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和建设承包商应遵守有关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负责:
12.4.1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施工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12.4.2为了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进行,或为了公众的安全、方便,在确定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任何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拦、警告信息和看守。
12.4.5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工程进度生态影响控制对策,采用一切合理的步骤,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并避免因本项目的施工引起的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或防碍。
12.4.6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地上地下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该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建设成本,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12.4.7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设置、使用、管理施工机械、设备。
12.4.8按国家、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12.4.9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碍障物,乙方应在发现后四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损毁。
甲方将在收到通知后十二个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补偿,所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4.10本项目由乙方自行解决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2.4.11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外的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2.5建设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建设期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或者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甲方或交通、公安、建设等主管部门有权介入应急处理或临时接管本项目。
第十三条甲方要求的变动
13.1甲方的变动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本处的变动仅指在开工日之后,需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动,导致投资增加或减少情形),应书面通知乙方。
13.2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
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动。
13.3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处理:
13.3.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13.5款将适用;
13.3.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
13.4甲方对变动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动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撤回变动通知。
13.5变动的实施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13.5.1乙方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
13.5.2甲方要求的变动引起成本增加或减少,相应调整本项目投资。
13.6批准
13.6.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13.6.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前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13.7减轻损失的义务
13.7.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13.7.2因变动所致的延误。
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竣工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在合理宽展期内甲方不得因此行使其在本协议第19.4款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乙方要求的变动
14.1乙方的变动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批准的设计图纸,调整施工方案、工期计划等),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动。
14.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14.3批准
14.3.1根据法律规定,变动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14.4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
14.4.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动时,本协议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顺延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14.4.2乙方要求的变动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要求的变动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则该等降低所带来的直接成本抵扣项目建设总成本。
第十五条甲方及施工监理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15.1本项目由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建设过程的监理,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纳入项目总投资。
监理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由甲方直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甲方通知支付相关监理费给监理单位。
乙方及其选择的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参加单位应对甲方指定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应接受监理单位就项目建设所提出的合理监理意见。
15.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随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乙方及其选择的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和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其他合理要求的协助。
15.3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建设工程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若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有异议,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
15.4甲方未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甲方未通知乙方在项目建设、设备或材料采购方面的严重违约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15.6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定职能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16.1本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本项目各子项目具备单项验收条件的,经甲方同意,可单项验收。
16.2竣工初步验收
16.2.1本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提前十天将初验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该书面通知告知的初验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初验,乙方应根据初验结果进行缺陷修补和整改修复工作。
16.2.2初验结束,乙方按要求完成所有缺陷修补和整改修复工作,报监理与甲方核实后,应提前十天将再次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该书面通知告知的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16.2.3乙方要确保完成本项目工程中的各项内容,且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6.3重新验收如果本项目工程或某分段、分部、分项工程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程的验收。
16.4项目试运行本项目的分段、分项、分部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在工程验收前,应由乙方组织完成试运行。
16.5验收争端
如果甲方与乙方之间对本条规定的验收程序或验收内容、结果产生争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
16.6验收标准
16.6.1本项目验收标准包括《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本项目设计文件以及其他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颁布的现行相关工程验收规范。
16.6.2项目验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16.7竣工验收备案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17.1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所有资料都应同时提供字迹清晰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17.2.1项目设施的施工文件、竣工决算书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17.2.2项目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17.2.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费用的确认
18.1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接受国家、省、市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跟踪审计,并提供相应资料和给予必要的配合。
18.2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工程结算、决算均应由项目公司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本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相关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按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建设费用结算及决算资料,用于确认本项目的建设费用。
18.2.1本项目的建设费用以乙方就本项目截至项目验收完成的全部实际投资额计算(按本协议约定不应计入建设成本及应扣除的费用除外),并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如项目开展了审计工作的,以审计结果为准。
18.2.2本项目经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预算价及相应工程量清单(包括综合单价、材料品牌、取费类型和标准等),可作为工程实施中相关变更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并作为结算审核参考依据。
18.2.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投资评审部门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乙方对审核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应调取跟踪审计报告作为参考,充分听取设计单位和监理方的意见,必要时甲方及乙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的全部投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19.1延迟
19.1.1延迟是指乙方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9.1.2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在部分竣工验收日或竣工验收日前相应项目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2)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3)预计延迟时间;
(4)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5)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19.1.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19.1.3除了第8.1条、12.3.4、12.4.9、第十三条和不可抗力和甲方违约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乙方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
19.1.4建设期延误增加费用处理
(1)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误的,建设进度延期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投入的投资成本不计建设延误天数的建设期利息。
(2)非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误的,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费用由甲乙方另行协商承担方式,其中政府方承担的部分费用计入本项目建设成本,乙方承担的部分不计入本项目建设成本,由乙方另行支付给项目公司。
同时,项目公司已投入的投资成本不计建设延误天数的建设期利息。
19.2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19.3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政府要求或甲方违约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外,如果因乙方过错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或运营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9.3.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19.3.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19.3.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19.3.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9.3.5本项目任何一子项目的实施进度与乙方报送甲方的该子项目进度计划对比,工期延误超过180天。
19.5.6乙方拒绝对建成管廊及其他本项目设施进行经营或维护。
19.5.7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管线单位的管线入廊的。
19.5.8运营期内,乙方或项目公司撤走本项目全部或大部分运营人员,导致项目日常运营及维护难以维系,经甲方要求后不恢复的。
19.5.9其他实质上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处于停顿状态的情况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9.4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9.4.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19.4.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19.4.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19.4.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或运维成本。
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
保函金额不足支付的,由乙方直接支付。
如果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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