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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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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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检查结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
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情况及证件到期换证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而未变更现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20年月日
许可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编号:
登记日期:
20年月日
登记品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检查结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
1.查看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监总局41号令中19项):
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2.查看标准化达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法》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1.查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发人是不是主要负责人,是否具体到每个岗位;2.查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的签发人是不是主要负责人;3.查看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签发人是否是主要负责人,查看主要负责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记录;4.查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的台帐是否符合规定;5.查看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检查台帐(要包括闭环工作的落实)(要求每月至少1次);6.查看应急救援预案的签发人是不是主要负责人,查看演练记录是否合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3
查看责任制内容
1.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查看责任制,看看是否做到每个岗位都明确责任人(管理岗位→操作岗位→辅助岗位);查看责任制,看看是否实行全员责任。
(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调度人员到普通从业人员,是否做到每个人都明确责任);查看责任制,看责任人是不是具体的个人,是不是落实到人头,如果是共同负责,责任制中是不是明确由哪些人共同负责;2.责任制中各岗位的责任范围。
查看责任制,看看责任制中是否解决了每个岗位“负什么责任”的问题,是否能使每个人都能清楚自己的责任所在;3.查看责任制,看看是否制定了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检查结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
查看台帐,看看是否按照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提取和使用的,看看是否使用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上了。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通过调阅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企业是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必须要体现专项经费和经费充足)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检查结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
1.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查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红头文件,看看企业是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查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红头文件,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1.通过询问和查阅资料的形式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组织或参与拟定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通过询问和查阅资料的形势,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组织或参与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通过询问和查阅资料的形式看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效的督促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查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6.通过查阅资料及询问从业人员的形式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通过查阅台帐,查看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1.按二十二条的内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履职。
2.通过询问、查阅资料的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是否能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3.通过询问、查阅资料的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现象。
4.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是否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
1.通过询问、考试等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持证情况。
(包括复训情况)
3.检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情况,以及履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通过调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进行了立即处理;如果不能处理的,是否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是否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是否依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工作,如果有关负责人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检查结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
1.通过查阅企业人员花名、培训记录、考卷等资料,询问从业人员有关单位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现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2.检查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教育情况(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是否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情况。
6.通过调阅资料检查相关人员的复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通过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企业是否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8.通过调阅资料、台账、询问人员的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是否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查阅台账)。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能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
通过询问及查阅资料的方式了解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如果采用,检查企业是否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是否对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
通过查阅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人员证件以及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上岗作业的现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如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工)、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含瓦斯检验人员)、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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