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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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逐步探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各类专业承包系列独立评价。
逐步探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3部分组成,3个部分各占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不包括额外奖励分),额外奖励分不超过3分。
第九条信用综合评价总分计算方式:
其中
是指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
是指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
是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
第一十条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缴纳税金总额指标量化评分组成。
(一)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
计算方式:
包括缴纳税金总额得分
、额外奖励分
=
+
(二)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
的计算方式: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
是指信用评价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国税、地税)。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
的计算公式:
其中
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的满分值,
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
表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得分满分的缴税额标准值,
表示对数函数。
(三)额外奖励分得分
的计算方式: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超过满分的缴税额标准值的,给予奖励加分,奖励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一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
第一十二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分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五个信用专项类别,五个信用专项类别在综合评价中各占一定的权重。
第一十三条五个信用专项类别分别为:
(一)工程质量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服务标准的情况,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及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合同中与工程或工程服务质量有关约定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文明施工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标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建筑市场管理。
主要指遵守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资质管理规定情况,建筑业产值报送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遵守有关招投标、工程或工程服务的计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担保及收费等方面规定或规范的情况;履行工程合同或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工期、价款结算及支付、服务标准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
主要指遵守有关税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等规定的情况。
第一十四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行为的综合量化评分。
第一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
计算方式。
(一)企业良好行为的档次设置
企业良好行为分为C1--C4档次,以作出表彰(奖励)的部门的行政级别(或相当级别)予以认定,分别为:
C1国家、部级表彰、C2省级表彰、C3市级表彰、C4区级表彰。
(二)企业良好行为的评价得分
采用总体控制上限评分法:
:
第
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
: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第
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五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
良好行为评价得分的满分值。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
使用五个类别信用专项良好行为得分的加权平均来计算,满分值为E,若平均得分超过满分值,按满分值计算。
第一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
计算方式。
(一)企业不良行为的档次设置
不良行为分为P1-P6档次。
档次类别
行政处罚类
非行政处罚类
严重程度
P1很严重
P2较严重
P3严重
P4中等
P5一般
P6轻微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综合评价得分
采用修正水桶理论法:
:
第
个信用类别专项的权重。
: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第
个信用专项上的不良行为累计扣分。
:
不良行为综合信用得分满分值。
:
企业在第
个信用专项上不良行信用得分,若企业在第
个信用专项不良行为扣分超过满分值
,则企业在这个信用专项上不良行信用得分为0分。
:
水桶理论调节系数,
=10。
第一十七条市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产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在信用评价周期开始信用综合评价前,公布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和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
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包括:
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得分、企业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的分值指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五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分配指标,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税金标准值,额外奖励分计算分值,不同良好行为档次的得分值及不同不良行为档次的扣分值。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包括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布名额或比例
第三章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采集
第一十八条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采集和评价。
第一十九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在厦所属区、在厦经营住所、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在厦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承接的工程信息等。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额为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交的国税、地税总额,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在每年2月15日前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主动申报。
第四章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二十三条厦门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由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不良行为档次相关操作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在评价系统公开。
第二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十五条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系统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
对不按时申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并按操作标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主要经济指标、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对外公布。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建筑施工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每月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市建设局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三十四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三十五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企业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建设局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评定的等级。
第三十六条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三十七条市建设局根据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对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评价周期内,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没有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且营业税和增值税缴税总金额为零的企业,不参与该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运算,也不评定其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第三十九条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
A,BB+,BB-,C四个等级。
A表示信用优秀;BB+表示信用较好;BB-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C表示信用较差。
信用评价机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序情况,发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第四十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企业信誉。
第四十一条招标项目需设置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作为考量投标人企业信誉标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当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最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采用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必须为BB+及以上级别。
(二)施工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增设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要求后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0个的,可以增设“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及以上等级”的附加合格条件:
1.市委、市政府确定需应急建设的工程;
2.达到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工程规模较大项目认定标准的项目;
3.招标控制价在一亿元人民币(不含一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招标控制价在五亿元人民币(不含五亿元)以上的项目,增设信用等级要求后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0个的,可以增设“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等级”的附加合格条件。
前款已设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须达到A等级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同时增设企业类似工程经验业绩条件。
第四十二条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监管类别,具体内容为:
(一)绿色监管类别:
适用于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较低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含书面检查方式,下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蓝色监管类别:
适用于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三)黄色监管类别:
适用于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四)红色监管类别:
适用于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四十三条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未评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监管职能机构可以参照黄色监管类别予以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参加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实施红色监管,并纳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六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管理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均在厦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
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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