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音乐人经纪合同分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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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音乐人经纪合同分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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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音乐人经纪合同分约
音乐人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演艺活动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经纪事务安排
1.整体安排
1.1.乙方具有音乐领域的发展潜质,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1.2.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
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2.经纪权利
2.1.经纪区域:
全世界范围。
2.2.经纪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其中与双方经纪事务有关的,应继续按本合同执行完毕。
2.3.乙方演艺活动是指:
乙方演艺活动是指乙方音乐事务,包括:
2.3.1.词曲创作、音乐录音录影拍摄;
2.3.2.各项音乐视听作品的企划、制作、信息网络传播、发行、演出接洽与安排等事宜。
其中,“音乐视听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期限内,乙方创作的原创词曲、唱片专辑或EP等;
(2)卡带、CD、MD、LD、VCD、DVD、录影带等实体形式;
(3)通过网络(Internet)、数位传输下载(Digital Downloading)、Video On Demand(VOD)等数位形式及任何过去或未来之形式;
(4)任何其他形式的出版发行,如合辑发行、精选辑等。
2.3.3.因上述事务延伸出的广告活动、品牌代言、综艺节目录制等相关商业活动及商业演出。
2.4.经纪公司
2.4.1.经纪公司是指:
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乙方演艺活动及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2.4.2.经纪公司性质:
独家经纪公司。
2.4.2.1.属于独家代理事务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由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2.4.2.2.独家代理事务是指:
音乐词曲创作、音乐录音录像拍摄以及相应音乐作品以各种形式的出版发行,不含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
2.4.2.3.独家代理事务以外的演艺活动,乙方仍有权自行或直接或间接方式就其演艺事业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3.具体经纪事务安排
3.1.甲方义务
3.1.1.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按照如下数量标准为乙方制作并发行音乐:
1张音乐专辑(每张音乐专辑不少于8首歌曲)
1张live精选专辑
1张EP(每张包含2-3首歌曲)
以上均属于“音乐视听作品”;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制作、出版或发行音乐视听作品。
3.1.2.为推广乙方音乐,甲方还应为乙方举办或争取参与如下活动:
5场个人live(单场观众应不少于100人)
3次音乐节演出(单次观众应不少于100人)
3.1.3.上述甲方义务,以乙方按约定完成并提交了相关作品等为前提。
3.2.乙方义务
3.2.1.创作要求
乙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音乐视听作品制作的数量,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乙方创作的作品。
3.2.2.原创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作品,应属于乙方原创作品,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
3.2.3.配合制作
3.2.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及品质要求完成音乐视听作品的录制。
3.2.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录制单曲及音乐视听作品的MV。
第二部分 收益与结算
4.收益与结算
4.1.收益与结算的一般安排
4.1.1.经纪合作期限内,因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所获得的各项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代收。
4.1.2.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时,具有就乙方演艺活动与合作方(包括各类被许可方、活动举办方等)协商定价、确定利益分配方式等经纪事务的决定权。
4.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向乙方结算支付乙方收益分成。
4.2.乙方收益分成方式
4.2.1.计算方式:
乙方收益分成=(总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
4.2.2.“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音乐视听作品售出收益。
(2)因音乐视听作品的授权使用、维权,甲方实际收取到的知识产权收益、报酬等。
(3)因其他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例如参加商演、广告活动、品牌代言、节目录制等,甲方实际收取到的报酬及收益。
4.2.3.“应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支付的费用,如乐队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妆发造型费用、中介(居间)服务费用等。
(2)乙方在进行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中因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需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费等。
(2)应扣缴税款。
乙方所收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4.2.4.“乙方分成比例”:
双方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实际收益的分成标准为:
音乐视听作品售出或授权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为20%。
商演、广告活动、品牌代言等商业活动收益:
乙方分成比例为40%。
4.3.结算支付方式
4.3.1.结算周期:
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4.3.2.保底金额: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乙方收益分成低于每个结算周期人民币(大写) 元(¥ 元)(保底金额)时,应按保底金额结算支付;但是在因乙方违约导致总收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不再受保底金额约束。
4.3.3.结算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各项收入记录表,收入记录表应载明因音乐事务、经纪事务及本合同签署等产生的全部实际收益、乙方分成收益及各项扣除或违约金(如有)。
4.3.4.若乙方对收入记录表持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收入记录表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说明及证据,一并交由甲方审核。
4.3.5.若乙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4.3.6.甲方应于每次结算完成且乙方对分成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结算款项的支付。
4.4.期满后收益
经纪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归属于甲方或甲方有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著作权收益及知识产权相关收益均归甲方所有,无需向乙方分配。
4.5.补充约定
4.5.1.甲方应积极、及时地收取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授权、商务活动及其他事务而应得的收入;若第三方未及时支付,则乙方不得在甲方未获得相应收入前向甲方索要分成。
4.5.2.若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起诉或申诉,乙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扣除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作为收益按本协议约定分配。
但涉及乙方人身伤害的医疗补偿性赔偿应归乙方个人所有。
4.5.3.小额收益累计一定数额后结算
双方确认,任一结算周期内所应分配给乙方的款项未达到人民币(大写)壹万元(¥10000元)的,甲方可代为保留款项,至款项累计超过该金额时再行支付给乙方。
4.5.4.乙方对提成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
如审计结果反映出甲方提供的结算计算有误,则审计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4.6.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7.个人所得税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税前金额。
付款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8.发票
付款方不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
如因付款方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导致收款方缴纳的增值税,由付款方另行向收款方支付。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5.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
5.1.归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
5.1.1.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为乙方策划或制作产生的音乐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为乙方参与录制的全部音乐视听作品的永久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人资格及著作财产权等权利,及因上述权利产生的任何收益;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请求,配合并协助甲方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完成登记等必要手续以完全行使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由甲方负责全部音乐视听作品的授权及转授权工作,且前述甲方权利不受经纪合作期限结束或合作终止的影响。
5.1.2.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参与的所有音乐视听作品及商业活动中演唱的所有歌曲的知识产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相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发行权等权利全部永久归属于甲方所有。
5.1.3.无论是否在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采用乙方音乐视听作品中的任何单曲以发行合辑或发行乙方的精选辑,或专门用于单个商业活动。
5.1.4.甲方为乙方策划或制作的录音、录影、照片、画像、访问、介绍、自传及其他宣传资料等内容或素材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为著作权人。
5.1.5.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知识产权的作品、成果,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行使。
5.2.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授权使用
5.2.1.甲方有权在经纪区域内自行或通过关联企业、代理商或甲方指定授权人,永久且独家的办理乙方所有音乐视听作品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制作、宣传、生产、重制、改编、发行、销售、播映(包括公开放送及公开上映、公开表演)、影音同步或其他各种方式的经营或使用,经营或使用可以甲方或其指定授权人的商标或其他标记。
5.2.2.甲方为提升乙方或合作期限内乙方参与录制的音乐视听作品的知名度或作品销量,有权自行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的肖像、照片、影像、形象、声音、名字(包括本名、艺名、自媒体账号名等)、自传及其他与乙方相关的素材或名称于产品本身或相关产品、各项宣传品或任何媒体上。
5.2.3.甲方对上述属于知识产权或人格权的内容及元素的使用不因本合同的合作期限的终止或届满而受影响。
5.3.乙方理解: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的收益是甲方对乙方从事音乐视听作品录制及其他音乐事务的全部应得报酬,已包括知识产权归属的报酬,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补偿或报酬。
5.4.归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
5.4.1.音乐作品的词或曲为乙方原创的,原创词或曲(以下简称“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5.4.2.乙方同意在经纪合作期限内将原创作品委托甲方全权独家代理。
5.4.3.基于甲方对经纪合作期限产生的音乐视听作品行使权利的需要,乙方同意永久、无偿的许可甲方使用原创作品。
5.4.4.乙方行使对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受到如下限制:
除双方另有约定且甲方书面同意外,在本合同经纪合作期限以及合作终止后,乙方永久不得自行或为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录制经纪合作期限内已录制的任何音乐视听作品。
第四部分 其他权利义务
6.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6.1.甲方应根据乙方特点对乙方发展及各项音乐事务作出完整合理的规划。
6.2.甲方应本着促进乙方发展的目的,代表乙方安排各种音乐事务及相关活动,并为乙方争取各项音乐事务的最佳受聘机会,并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音乐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6.3.甲方将就乙方的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公关关系、音乐事务及演艺才能的发挥与发展等为乙方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
6.4.如果出于艺术需要,乙方需进行非常规演出的,甲方需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认可。
7.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7.1.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有任何可能损及其个人或甲方形象的言行,如乙方因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故意犯罪被起诉,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7.2.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于甲方共同保障双方与本合同下的各项利益,若乙方获知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甲方利益的事项,应在获知后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协助。
7.3.乙方对以下内容作出陈述与保证:
7.3.1.乙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的行为不受任何其他合同、职业或者权利瑕疵的限制。
7.3.2.乙方未与其他第三方有任何与本合同项下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重复的合同或争议,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不受其他合同或争议的约束及影响,乙方亦不得将自身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人。
7.3.3.乙方同意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本合同经纪区域内的全部音乐事务及经纪事务,乙方在经纪合作期限内对甲方的授权,均为合法、完全、专有的授权,并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乙方未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过本合同项下音乐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
7.3.4.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所载专属经纪权利及其他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于第三方。
7.4.因乙方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致第三方对甲方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或致甲方负担任何责任或费用的,乙方除应连带赔偿甲方所受损害及损失外,还应为甲方提供必要协助及证明以去除或减少甲方所受之损害。
第五部分 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8.1.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者代表乙方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的,每次违约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50000元);如乙方拒绝参加甲方已经安排的较正式的商演活动的,甲方每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200000元)。
8.2.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性、排他性约定,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事务的,乙方每参加一次该类事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如具体事务及工作持续多日的,参加一日即为一次,以此类推)。
8.3.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期待利益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1000000元),且甲方可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8.4.乙方在面对媒体及公众时,不注意自身仪表、言行及礼仪,存在违背社会公德或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或乙方虽然处于私下场合但由于存在过失致使上述行为被曝光或传播的,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
8.5.乙方提前解约
8.5.1.鉴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的培训、推广宣传、流量支持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尤其是日常演艺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约,包括不得以任意解除权、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解约。
8.5.2.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乙方提前解约”:
8.5.2.1.乙方明确向甲方提出解除或终止经纪合作;
8.5.2.2.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主要义务,包括不配合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8.5.2.3.因为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8.5.2.4.因为乙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不道德行为,乙方演艺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导致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8.5.3.乙方提前解约的,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的第一年内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1000000元)。
本合同履行的第一年内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贰百万元(¥2000000元)。
本合同履行的第一年内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叁百万元(¥3000000元)。
本合同履行的第四年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合作期限届满之前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肆百万元(¥4000000元)。
8.5.4.与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收益及利润等)。
8.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行使“冻结条款”。
冻结条款一旦实施,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乙方的全部演艺活动安排(包括乙方应当参加的培训课程和其他一切由甲方安排的活动),冻结乙方所有应得收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但合同期限将相应延长,直到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为止。
冻结条款的所有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因“冻结条款”解除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违约解约”的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8.7.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2‱(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8.8.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部分 配套约定
9.合同联系方式
9.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9.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9.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0.争议解决
10.1.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其他约定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1.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1.4.合同解释
11.4.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1.4.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1.4.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1.4.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1.5.确认签约能力
双方确认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相应资质,并已经获得各自章程规定的授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以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各方代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
12.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请填充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
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乙方(签名):
附件:
作品授权许可协议
甲方(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音乐人):
艺名:
身份证号码:
就作品授权许可事宜,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作品信息
1.作品信息如下:
名称
词作者
曲作者
编曲
作品形式
备注
2.上述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3.乙方确认上述作品作者信息属实;除标明属于其他作者的权利,乙方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二、许可权利
1.乙方确认,将本合同约定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法律规定不允许许可的人身权利除外)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所有著作权权利以及取得相关收益的权利。
以下将上述权利称为“许可权利”。
2.许可地域:
全世界。
3.许可期限:
以双方签订的《经纪合作合同》中的经纪合作期限为准。
4.许可方式:
独占许可。
即在合同约定的许可地域、许可期限(下称“许可范围”)内,乙方不得将该许可权利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且乙方自己也不得行使。
三、许可费用与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经纪合作合同》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上述许可费用,无需就本协议约定的著作权许可向乙方另外支付费用。
四、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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