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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采
采煤专业(普采)
煤矿安全规程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49)
2.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50)
3.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50)
4.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50)
5.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51)
6.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53)
7.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3)
8.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54)
9.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54)
10.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54)
11.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
(54)
12.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54)
13.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4)
14.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54)
15.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54)
1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4)
17.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55)
18.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55)
19.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56)
20.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56)
2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7)
22.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57)
23.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57)
24.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8)
25.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58)
26.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59)
27.滚筒式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69)
28.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69)
29.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69)
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69)
31.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69)
3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
(69)
33.采煤机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69)
34.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69)
35.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69)
36.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69)
37.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72)
38.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72)
39.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72)
40.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16)
4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138)
4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38)
4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38)
44.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38)
4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39)
4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49)
4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54)
48.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155)
49.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69)
50.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69)
51.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69)
52.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313)
5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315)
54.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321)
55.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21)
56.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324)
57.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24)
5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328)
5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328)
60.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329)
61.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跟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O.5m。
(329)
62.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331)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6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333)
64.爆破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333)
65.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34)
6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34)
67.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34)
6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339)
69.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42)
70.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342)
71.处理拒爆时,可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42)
72.处理拒爆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342)
73.处理拒爆时,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342)
7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342)
7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42)
76.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457)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1.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
(2-2)
2.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不大于200mm。
(2-3)
3.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100mm。
柱距偏差不大于±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
(3-3)
4.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高度不低于1.6m。
(4-3)
5.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2×5m2),用丛柱加强支护,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
(5-2)
6.采煤工作面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伞檐最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6-1)
7.机采工作面挂梁不得滞后机组10m,梁端要接顶,不得在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6-2)。
8.高档普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9-1)
9.采煤机完好,不漏油,不缺齿,有停止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
(9-4)
10.采煤工作面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
达不到此要求的支柱不超过3棵(10-3)
11.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棵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
(10-4)
12.采高大、倾角﹥15°的工作面支柱必须有防倒措施。
(10-4)
13.工作面倾角>15°时,支架设防倒防滑装置,有链牵引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设防滑装置。
(10-4)
14.使用铰接顶梁工作面铰接率>90%。
(10-5)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顶板管理规定(2007年版)
1.对采掘工作面过断层、二合顶、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大倾角、超高、处理悬顶、受水威胁、巷道新开门、巷道扩修及回撤等,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区队干部要盯现场处理。
(12)
2.工作面使用的所有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棵进行压力试验,并有试压记录。
紧固支柱三用阀和回柱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用替代物。
工作面严禁使用漏液、变形、缺爪等失效支柱;严禁使用损坏变形的金属铰接顶梁。
(21)
3.工作面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适宜高度的支柱,用1m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m。
(23)
4.工作面贴帮柱、临时柱和人行道两侧支柱必须采取拴绳等防倒措施(采高≤1.5m时可不拴绳)。
有大倾角、明显伪倾斜、特殊构造等条件下,不论采高大小均应专门制定防倒柱伤人措施。
(24)
5.采煤机割煤时,要跟机挂梁,正常情况下拖后采煤机3-5m。
(26)
6.金属顶梁要铰接使用,顶梁要接顶平整。
严禁单挑顶梁。
严禁在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27)
7.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或随意摘柱。
碰倒、损坏及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因移动设备等原因需拆除、改动支架时,必须先支后回,先支设牢固的临时支护后方可回掉原支护。
(29)
8.工作面推移刮板输送机与支设正规支柱的时间应尽量缩短,两者距离最大不准超过20m,其间应视顶板情况及时支设临时支柱或间隔支设正规支柱。
(29)
9.巷道开门门棚、溜头处开宽棚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做棚腿,两端打成对柱,每棵支柱与棚梁均要用细钢丝绳套子等拴系牢固,并严格执行交叉门口管理制度。
(31)
10.受承压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顶板为不易冒落岩层,可能形成悬顶的,回采前必须在切眼及上下两巷内提前打好放顶眼,回柱后立即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3)
11.严禁利用支架直接起吊设备等重物,特殊情况下利用支架起吊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34)
12.工作面初采期间,矿必须安排采煤专业分管人员盯现场,直至初压过后。
(36)
13.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36)
14.采煤工作面上端头上方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支架与上下两巷内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
(44)
15.采煤工作面回柱可分段进行,每段只安排一组人员作业,每组2-3人,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
(52)
16.采煤工作面回柱分段距离不得小于15m,倾角大于15度的工作面,回柱分段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0m。
(52)
17.中厚煤层工作面回柱必须使用回柱专用长柄工具远距离操作卸载,长柄工具长度不得小于工作面采高。
(55)
18.工作面回柱放顶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56)
19.工作面倾角大于20度时,严禁分段回撤,必须自下而上进行。
(61)
20.厚煤层分层采高要根据煤层厚度设计,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不准超过设计采高±100㎜,每推采15-20m,必须探查下分层煤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不够高或超高。
(71)
21.厚煤层分层开采上分层工作面回柱放顶后,必须安排专人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规定要求向采空区洒水或注浆。
(73)
集团公司矿井机电管理规定
1.刮板输送机的安装要达到平、直、稳,不晃动,两台输送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的间距不小于300mm。
(221)
2.刮板输送机与胶带输送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和机头机尾高度差均不小于500mm,不带回煤。
(221)
3.采煤面循环溜头与机巷溜子的搭接:
循环溜头链轮轴外沿中心部位,不得超过机巷溜子溜槽内沿。
循环溜头底沿距机巷溜子溜槽上沿,不得小于0.3m,机巷固定溜尾要超过循环溜头。
(222)
4.刮板输送机头、机尾必须设牢固的双压柱,机头压柱不准安在减速机或电机上。
(224)
5.人员经常横过的刮板运输机处,必须搭行人过桥。
(226)
6.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司机及其他人员严禁在正冲机头处停留,司机要集中精力,输送机的操作盘应设在司机便于操作且不正冲机头的安全地点。
(230)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采煤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管理规定(2007年)
1.作业规程和措施管理的十个环节:
现场勘查、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执行、补充措施、监督检查。
(通知)
2.施工单位每个施工人员和管理干部都必须学习作业规程,并进行考试、成绩登记及个人签字。
考试成绩低于80分的及缺考人员必须补考,合格后方准现场作业。
考试成绩登记要明确无误。
(20)
3.由区队长组织区队技术员负责传达贯彻施工措施,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未参加措施学习的人员不准下井作业。
(28)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规定(2007年版)
1.斜巷长度超过50m,必须安设吊梁,第一道吊梁应设在底车场起坡点以上10-15m处,以上每道吊梁间隔距离90-100m。
(138)
2.吊梁长度为巷道高度的1.3--1.4倍。
(138)
3.吊梁固定橛子外露长度距销孔中心不得超过200mm。
(140)
4.吊梁镢子与吊梁要采用直径不小于40mm的螺栓或圆销连接,并加装防脱装置。
(140)
5.顶板破碎时,吊梁固定用不小于11#矿用工字钢向巷道两帮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固定横梁,吊梁与横梁的连接采用新的44型溜子环或不小于20mm的钢板制成的耳子连接。
(140)
6.架棚巷道吊梁和镢子横销的连接,采用新的44型溜子链环连接牢固。
(140)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1.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装备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87)
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规定
1.工作面集中出水超过5m3/h且水发浑、发白、底鼓等有出大水征兆时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8)
2.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23)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3)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带和陷落柱时;
(4)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5)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6)接近四、五、奥灰封孔不良或有怀疑的钻孔,有出水危险时;
(7)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8)接近风氧化带时;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点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2007)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在工作面回风巷且距工作面小于或等于10m的位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2007年版国家题库)
1.上盘相对下降、下盘相对上升的断层称为正断层。
2.上盘相对上升、下盘相对下降的断层称为逆断层。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精品采区”规定
1.施工场所有规程要求施工图表牌板,工作面基本情况、施工区队情况简介、干部上岗挂牌、安监员交接班等管理牌板。
(2-1)
2.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距工作面50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料。
物料存放在专用料场,料场物料摆放整齐、挂牌管理、物卡相符。
(2-3)
3.巷道内无杂物、无浮渣、无淤泥积水,水沟保持畅通。
巷道低洼处安设排水设备。
(2-4)
4.运输轨道铺设平直,人行侧的轨枕外露必须成一线,轨枕上平面要外露,轨道铺设符合运输质量标准化要求。
(3-1)
5.轨道变坡点、拐弯处不得有接头,轨道岔盘与轨道连接处不得拐急弯,车辆拐弯平稳。
(3-2)
6.运输绞车安装位置方向要正,钢丝绳不跑偏、不磨绳、护板牢固可靠,地滑子齐全不磨绳,安全间隙符合规定要求。
(3-4)
7.各信号打点器必须进信号峒室。
轨道运输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操作方便、挂牌编号管理并注明负责单位、检查人、维护维修人。
(3-5)
8.运输胶带不跑偏、不磨胶带,胶带宽度不少于750mm,机巷高度不低于1.8米,人行道宽度符合规程要求,机道内按设照明、照明灯间距不超过30米,机头处15米范围内无浮煤、浮矸及杂物。
(4-2)
9.刮板输送机铺设平直,不缺刮板螺丝,挡煤板齐全、牢固成一条直线,人行道侧不存放任何杂物,溜头处15米范围内无浮煤浮矸、杂物,溜头处安设照明。
工作面循环溜子档煤板使用连接肖。
(4-3)
10.所有门子口处的过路电缆必须在门子口上方或贴紧顶板(或支架)固定吊挂。
(4-5)
11.采煤工作面风量符合规程要求,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5-1)
12.各类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所有经过门子口的管路都必须采用过“龙门”或“落地”连接绕过。
(5-2)
13.各转载喷雾、净化喷雾,安装齐全、位置适当、固定牢固、灵敏可靠、操作方便,转载喷雾实现自动化。
(5-3)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七小设备整治”规定
1.“七小设备”指:
小绞车、小电器、小开关、小局扇、小电瓶车、小上下山安全设施、小耙装机。
(通知)
2.小绞车滚筒无裂纹、破损、变形现象,固定螺栓和油塞不得高出滚筒表面;基础底盘无变形、断裂现象,固定牢固。
(1-2-2)
3.小绞车制动拉杆螺栓、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拉杆螺帽有防松背帽,制动闸调整螺杆内端要外露2~3丝。
(1-2-3)
4.小绞车制动闸带完整无变形、偏斜、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光滑无油迹、无明显沟痕。
(1-2-4)
5.小绞车制动闸把及杠杆系统灵活可靠,小绞车必须使用可靠的制动闸定位闭锁装置,两手把不得过位,严禁闸带与闸轮错位,固定闸轮的螺杆后母不得超出闸轮绕绳侧垂直面。
(1-2-5)
6.小绞车驱动部分距巷道侧间隙不小于O.3m,距人行道侧间隙不小于0.8m。
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距轨道外缘间隙不小于0.5m。
(1-3-1)
7.小绞车上部是甩车场的要留有一定的过卷距离,并在小绞车前轨道上设挡车装置和过卷开关。
(1-3-2)
8.小绞车轴线与提升方向要垂直,安装位置要保证绞车排绳良好。
(1-3-3)
9.25kw及以上小绞车和11.4KW小绞车松散底板安装必须采用打砼基础的方法固定。
(1-3-4)
10.11.4kw小绞车可以采取打锚杆的方法固定,锚杆长度不小于1.5m,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锚杆数量不少于4根,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小于50KN。
(1-3-4)
11.小绞车基础、地脚和锚杆固定螺丝必须设有与之配套合格的防松垫圈和双螺帽并拧紧背实,螺纹外露2~4个螺距,底座孔要正规钻孔并与螺杆直径相配合。
(1-3-4)
12.小绞车硐室必须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硐室支护良好,操作人员侧的空间面积不小于1×1m2、高度不小于1.8m。
(1-3-7)
13.小绞车母绳端头固定必须用两付压绳板压在压绳板槽内,严禁破股与小绞车固定,压绳板固定螺栓不得超出滚筒绕绳侧平面,以防磨绳。
钢丝绳排绳要整齐,母绳不得少于三圈。
(1-3-9)
14.小绞车动力和操作电缆敷设必须走直线、拐直角,落地敷设时必须加防护套管。
(1-3-10)
15.小绞车运输斜巷上、下车场必须设信号硐室,上车场的打点信号与绞车硐室的回铃信号不得合用一套,小绞车硐室只设回铃声光信号装置,不得设打点器。
(1-3-11)
16.单件及以上的(单、双、三)按钮、电铃、组合铃必须上盘并固定牢固。
上、下山使用的单按钮、电铃、组合铃必须安在躲避硐室内安全位置。
(2-7)
17.照明灯、信号灯必须用铁丝或专用卡子固定在可靠位置。
(2-10)
18.潜水泵、小水泵的泵体无裂纹,泵体与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
(2-13)
19.小水泵的三阀齐全、完整、不漏水,闸阀操纵灵活,动作可靠;盘根不过热,滴水不成线。
(2-14)
20.安装小水泵、潜水泵处的巷道高度不低于2.0m,宽度保证小水泵、潜水泵与巷帮的间隙不小于0.3m,另一侧距矿车最突出部位不小于0.5m,配套的电气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2-15)
21.小水泵必须水平安装,机身稳固符合要求,蓄水池容积不得低于4m3,深度不低于0.8m。
(2-18)
22.潜水泵应垂直吊挂在专用支架上,潜水泵的蓄水池容积不得低于lm3,深度不低于0.8m。
(2-18)
常识
“一炮三检”指的是:
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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