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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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含土石方工程车,下同)安全监管,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全省渣土车安全整治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和沙石等工程运输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建立规范的渣土车运输市场秩序,消除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渣土车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力争2013年底前,健全渣土车管理制度、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全市渣土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达70%以上;2014年上半年达100%,实现对渣土车全天候、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管控。
进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重点
查处渣土车偷倒乱倒、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超速、超载(装载货物最高点超出登记车厢高度)、逆向行驶、无牌无证、闯红灯、改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普查摸底。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水利、海洋与渔业、人防、铁路等部门配合,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工地、沙石场、混凝土公司进行逐一普查摸底,了解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摸清所挂钩的运输单位情况、渣土车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登记汇总后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
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块”为单位普查摸底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启动以“条”为单位的普查摸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地、混凝土公司的普查摸底,市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全市采石场、采沙场的普查摸底,交通运输、水利、铁路、人防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项目工地的普查摸底,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工地、店铺和住房装饰装修现场的普查摸底,普查摸底工作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要全面、详细,确保无一遗漏。
因排查缺漏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将进行倒查严格追究责任。
(二)强化部门责任。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凡在莆田市内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按规定设置有关标识和密闭装备,并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运输时应携带《单车运输卡》;凡在莆田市内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到属地县级渣土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等相关证件;县(区、管委会)渣土办要按照《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事项,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受理、分办审批,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供“一条龙”服务。
对申办相关证件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渣土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标准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并交由渣土办统一发放。
1.市渣土办(在市执法局办公)主要职责:
(1)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渣土办开展渣土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
(2)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渣土办开展渣土车安全管理联合审批工作,协调跨区域的审批工作;(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实施对渣土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4)定期组织开展对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5)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渣土车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提出问责建议.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申请承运渣土的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指导、督促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渣土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工地的普查摸底,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执行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按照《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制定外挂渣土车回迁优惠政策,牵头开展外挂渣土车整治;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3.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建筑垃圾处置证、单车运输卡核准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核准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段;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工地、店铺和住房装饰装修现场的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依法实施全市渣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渣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渣土行为的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驾驶员实施处罚。
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协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违规违章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
4.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受理对本市和异地参与渣土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核准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段,办理进入禁行区域的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于跨区域运营的,由工程所在地渣土办抄送运行路线所在地渣土办备案);负责对改装渣土车的依法强制整改,督促渣土车按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有备案登记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地、混凝土公司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在核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与有资质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材料;指导、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建筑行业“五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工地围挡内的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协助城管执法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记录登记、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6.物价部门负责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部门通过市场询价,定期公布符合我市实际的渣土车运输市场价。
7.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8.质监部门负责配合省质监部门做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检定工作;协调车辆安全检测机构为我市渣土车提供安检服务;受理密闭加盖装置改装企业的委托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予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
9.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石料开采、经营企业依法发包石料运输业务,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0.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全市海沙开采场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督促海沙开采场依法发包海沙运输业务,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1.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河沙开采场和水利工程项目工地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督促河沙开采场依法发包河沙运输业务,督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执行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2.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国有渣土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营,并成立一家拥有100台以上自购车辆的国有渣土运输企业。
13.安监部门负责对渣土车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14.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
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追究责任。
(三)狠抓源头管理。
1.由公安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于2013年9月30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开展重点整治渣土车擅自改装车厢的专项行动,负责对擅自改装车厢的车辆强制进行整改。
同时,督促渣土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建立日常动态监管制度,GPS监控平台必须连接当地渣土办、交通运输、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监管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由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严厉打击提供虚假年检、安检业务的不法分子。
同时,公安、交通运输、质监部门协调检测机构采取首次免费提供服务的方式,对本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集中强制安检,今后渣土车每季度必须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安检。
3.各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违规发包、二次转包或与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渣土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到渣土办各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4.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发交通运输、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与有资质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材料,同时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属地县级渣土办。
属地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抄告信息,加强日常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政府性工程项目和政府性企业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工地管理和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要督促施工企业、沙料石料开采和经营企业与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渣土、沙石运输业务合同,严格落实平载运输、净车出场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工地、砂石场进出口硬化,设置高清探头,设置沉淀池、振荡槽、洗车台及高压冲洗设施,实施进出车辆登记管理,专人检查出场车辆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
对违反规定的由上述部门依法采取暂扣施工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沙石开采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5.路面上有发现渣土车未经核准擅自上路、带泥上路、超载运输等违规行为的,将实行源头倒查,追究相关工地、沙石场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和相关区域执法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科技监管。
市、县(区、管委会)渣土办2013年10月15日前要引进泉州市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管清渣土车基础信息,通过平台开展信息化审批服务。
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并自行录入施工合同、运输合同、车辆及驾驶员等信息。
渣土办各成员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进行严格审批服务,通过审批的渣土车全部录入到“全市渣土车管理目录库”中。
借助强制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把渣土车相关数据接入平台,由市、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各成员单位进行实时监管。
(五)加大执法力度。
公安、交通运输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路面巡查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各部门不少于5人)组成的联合执法组,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以及午间、夜间渣土车违章行为高发时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查无牌无证、超速、超载、不按指定路段和时限行使、擅自改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滴撒漏”、乱倾倒等违法行为。
对查处的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顶格处罚,但应注重文明执法,不得有多头执法或者执法扰民现象。
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渣土办,县级渣土办要汇总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渣土办。
(六)加快场站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渣土消纳场、中转站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
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与所接纳区域渣土产生量相适应的中转站、消纳场,逐步实现渣土处置规范化管理。
2013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设1座渣土临时消纳场,并着手永久性渣土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力争2014年开工建设。
(七)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渣土车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各工地、沙石场及审批各环节要指定明确监管人员名单,上报市、县(区、管委会)渣土办。
同时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责任追究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或不认真履职导致渣土车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渣土运输车辆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八)注重长效管理。
各地要在2013年11月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依法注册的渣土运输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要鼓励外挂车辆回迁,对已回迁的要及时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对未回迁的按规定不得在莆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要鼓励、引导现有渣土运输企业或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手段整合外部资源,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我市渣土运输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吴桂芳副市长为组长,市执法局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资委、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物价、质监、安监、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莆田市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渣土办),挂靠在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资委、质监、安监等9个部门精干人员各1名于2013年9月25日前集中办公,联合落实渣土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要参照市里做法于2013年9月30日前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渣土车管控制度和办法,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强化渣土车运输各个环节的监管。
(二)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引进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强制安检、渣土车整改补贴、举报奖励、联合执法、渣土办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考评保障。
市渣土办要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工作的检查指导,结合市城管办每月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定期对各县(区、管委会)落实渣土车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同时要制定对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通过采取黄牌警告、停业整顿、取消资质等措施,建立市场激励和清退机制,不断规范渣土车市场秩序。
(四)宣传保障。
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通过开辟电话、短信、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和奖励办法,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人人监督,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报渣土车安全状况,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记者及时采访报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曝光。
三是强化面对面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人员分别深入渣土运输企业、建筑工地、沙石场等地,对渣土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工地负责人开展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安全教育记录,通过持续不断的直接灌输交通安全理念,提高渣土车驾驶人和企业负责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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