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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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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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
?
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
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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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
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
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
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
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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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读手续为:
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
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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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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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
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
记分等第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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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
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
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
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后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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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第四十二条
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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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
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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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附则
第五十一条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学校、地区在校生情况统计以正在本校、本地区就读的学生数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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