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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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凡在颍东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
家庭农场根据产业分为种植业类、养殖业类和综合类三种类型;按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同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
可以季节性雇工。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以农业收入为主。
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三)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期限或土地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
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五)围绕所从事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第六条家庭农场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行资格认定,并分类建立台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拟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首先到颍东区工商局进行名称核准,核准后再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八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申请。
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并按不同类型提交土地流转手续等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
1.种植业家庭农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2.养殖业家庭农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乡镇街道农业(畜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⑤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综合类家庭农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业(畜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要确定主业,主业不得低于同类型最低标准);
⑥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初审。
乡镇街道组织农经、农业(畜牧等)等机构初审,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七日。
公示无异议的,向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
中小型家庭农场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家庭农场经乡、镇、街道初审,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对有关材料审查确认后,报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颁发“颍东区家庭农场”资格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登记开户
第九条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愿意注册的可到颍东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工商部门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一)降低出资限额。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
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次货币出资允许零首付。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农户可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允许组织形式中带有“家庭农场”字样。
(三)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设立家庭农场因住所在农村而没有法定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并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办理一年期的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核准具体的经营范围。
(五)免收相关登记规费。
大力扶持农村各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办理家庭农场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十条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颍东区质量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到当地金融机构开户,刻制公章,制作标牌。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区农业委员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帐户复印件(同时验看原件)等进行备案,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三条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家庭农场和从事设施农业、养殖业、特色种植业等产业被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具体奖补标准按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把家庭农场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
第十五条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职业农民培训,全部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雨露计划培训的补助范围。
优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七条对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库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按生产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设施农用地,优先申请使用集体一般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
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十条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仓储、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
积极扶持家庭农场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二十二条指导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
第二十三条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
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及农机作业服务成本增加收入。
第二十五条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并对选出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对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定一次。
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家庭农场,其资格将被撤销,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收回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产业类型
指标
小型农场
中型农场
大型农场
种植
业
粮油生产
面积(亩)
100—200(不含200)
200—500(不含500)
5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20以上
40以上
100以上
纯收入(万元)
5以上
10以上
25以上
设施农业
面积(亩)
50—100(不含100)
100—200(不含200)
2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16以上
40以上
160以上
纯收入(万元)
8以上
20以上
80以上
特色种植
面积(亩)
100—200(不含200)
200—300(不含300)
3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20以上
60以上
150以上
纯收入(万元)
10以上
30以上
80以上
养殖
业
家畜
猪
年出栏(头)
300—1000(不含1000)
1000—3000(不含3000)
30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40以上
120以上
700以上
纯收入(万元)
3以上
10以上
50以上
牛
年出栏(头)
100—300(不含300)
300—600(不含600)
6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60以上
300以上
600以上
纯收入(万元)
10以上
50以上
100以上
羊
年出栏(头)
300—500(不含500)
500—1000(不含1000)
10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24以上
40以上
80以上
纯收入(万元)
6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家禽
蛋禽
年存栏(只)
5000—1万(不含1万)
1万—3万(不含3万)
3万以上
年产值(万元)
50以上
100以上
200以上
纯收入(万元)
10以上
20以上
40以上
肉禽
年出栏(只)
1万—3万(不含3万)
3万—6万(不含6万)
6万以上
年产值(万元)
20以上
100以上
200以上
纯收入(万元)
2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水产养殖
面积(亩)
50—100(不含100)
100—200(不含200)
2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10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纯收入(万元)
4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特种养殖
年出栏(头)
200—500(不含500)
500—1000(不含1000)
1000以上
年产值(万元)
30以上
100以上
200以上
纯收入(万元)
5以上
20以上
50以上
综合
型
种植业
综合考虑认定大中小型(含加工)
主业对照种植业大中小型标准认定
养殖业
主业对照养殖业大中小型标准认定
注:
特色种植指除粮油生产、设施农业之外的其它种植业,特种养殖指除表中所列家畜、家禽、水产养殖之外的其它养殖业。
综合型是指种植、养殖、加工相结合。
经营面积指连片经营面积。
附件2
颍东区中小型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乡(镇、街道)单位:
亩、头、只、万元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从业人数
籍贯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生产规模
其中连片面积
年产值
纯收入
申报类型
主要产品
基
本
经
营
情
况
(可另附纸)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案情况
本表一式四份,阜阳市农委,颍东区农委、工商局、乡镇街道土地流转中心各一份。
附件3
颍东区大型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乡(镇、街道)单位:
亩、头、只、万元
家庭农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从业人数
籍贯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生产规模
其中连片面积
年产值
纯收入
申报类型
主要产品
基
本
经
营
情
况
(可另附纸)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阜阳农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四份,阜阳市农委,颍东区农委、工商局、乡镇街道土地流转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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