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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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条例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所在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级团组织和学联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高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
校团委及校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广东省学生联合会负责对全省高校学生社团进行宏观工作指导,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对全省性或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登记管理。
高校团委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本校学生社团工作。
第九条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
校团委和有关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条件成熟的高校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未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高校,由校团委或校团委委托的机构履行本条例关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校学生会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加强和完善高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应加强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生会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两个组织之间的融合。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
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
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条例。
(二)在校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文件,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一般不能在一所高校的同一校区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生社团确定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校内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党委(党总支)、团工委、学校职能部门等。
第二十三条鼓励学生社团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负责人,建立学生干部队伍,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三十条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
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坚决制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高校应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有条件的学校要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四十四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所在高校团委批准,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向省学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严格把关,并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
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第五十条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各高校学生社团。
省属中等学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各市团委、学联和省直团工委参照本条例制定中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学校部、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各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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