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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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
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
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
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
1.支付日常活动费用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
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
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应缴增值税”
科目。
3.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按照退回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等科目。
(四)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
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
目。
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
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
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
年度终了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12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
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并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
购专户,将款项委托本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
证时,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
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发生支付,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存
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
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相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
金的,按照续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
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按
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
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
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度终了,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
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
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
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专业及其辅助活动、经营活动等
应收取的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
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
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要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
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应缴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要上缴财政的的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应缴税费,贷记“应缴增值税”、“其
他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应缴国库款”
科目。
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物资已发出并到达约定状态且尚未收到款
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
置净收入)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应
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
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核销
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应收
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
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待处理的应收账款
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核销的应收账款
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6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
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支付可
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涉及增
值税业务的,还应按照价款和增值税分别设置明细科目。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库
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发生补付款项的,按实际补付的款项,贷记“财政拨款
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借记“财政拨款收入”[当年度直接
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预付账款进行检查。
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应收账
款,然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预付账款转入应收账款前后的账龄可连
续计算。
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时,借记“应收账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9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
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
进行明细核算。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应缴增值税”
科目。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销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
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科目。
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
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
登记。
(一)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待处理的其他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当期应补提当期按应收账款
本科目本科目
或冲减的坏计算应计提的坏(或)
贷方余额借方余额
122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
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资产损失。
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
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予以说明。
四、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账准备账准备金额
五、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损失”科目。
(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当按照实际收
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1301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
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购入材料等物资,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其购进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
计入物资成本。
涉及增值税核算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
科目。
(二)所购材料等物资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库存物品”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1302库存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
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以及已完成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
果等的成本。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
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应当通过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在建工程和基本建设中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
“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
细核算。
三、库存物品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外购的库存物品,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库存物品到达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其他支出。
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
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
涉及增
值税核算的,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时,按照发生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
款”等科目。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
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
分配的与库存物品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
品——自制物品”科目。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加工前发出物资的成本和支付的加工费、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
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科目。
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
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库存物品支付的其他费
用(如运输费等)确定。
支付补价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
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实际支付的补价和运输费等金额,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收到补价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
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收到补价小于相关费用后的差额,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果收到
的补价扣除相关费用之后为净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
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
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评估、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
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
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
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的实际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
额,贷记“其他净资产”科目。
(二)库存物品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领用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发
出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加工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按规定可自主出售库存物品的,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
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
及增值税的核算,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3.属于经批准才能对外出售、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应当转入待
处置资产,按照相关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的库存物品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按规定报经批
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库存物品,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
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
照待处置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
科目。
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
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缴增值
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1303加工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及未完
成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
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自制物品的,应当在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下归集自制物品发
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资制造工人的人工费)等直接
费用;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在本科目的“自制物品”一级明细
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一
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资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材
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资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借记本科目
(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其他直接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可以按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
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
量等进行分配。
间接费用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分配方法。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
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
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
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
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加工物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
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4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
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预付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等。
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
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
本科目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
费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预付报刊订阅
费应在订阅期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
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
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
费用。
16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可按类别和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文物和陈列品的核算,应当通过“文化文物资产”科目核算,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固定资产核算时,还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
式为单位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应当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
旧方法,并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
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
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
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
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
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
无形资产。
单位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
本科目核算。
(四)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
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五)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
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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