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证明怎么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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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证明怎么开
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证明怎么开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换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的提供证明材料)。
5.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补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来源及证据)。
5.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
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答: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那些内容?
答: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
具体成果主要包括:
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答: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
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
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
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
在我省的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
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
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业农村的资源才能够逐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乎民生、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社会稳定。
处理不好,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确权登记的过程,既是明确承包地归属的过程,也是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确权登记的成果既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是定分止争的有效依据。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
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是:
(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方式?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地?
篇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
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
2014?
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
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
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
地块界址测量方法分为实测法、航测法、图解法、组合法。
为减少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且界址明确、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国土资源部门“三权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图解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
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上采取实测法或图解法等方法明确各承包方的地块空间位置。
四、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
证书?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出
入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关于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填写问题,农业部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作修改,各地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但暂不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在登记时承包方代表已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
各地在登记时对于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问题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是未变更承包方代表。
原因:
出嫁妇女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分了地,在婆家未分上地,在娘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代表一栏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已去世,担心在登记时将承包方代表改为兄或弟,自身得不到土地流转收益或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故主张不变更承包方代表。
二是变更承包方代表。
对于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代表已经死亡的,由现有家庭成员推选承包方代表,由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签字确认。
承包方代表不能签字的,由其家庭中某一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签。
应当采取后一种方法。
理由:
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在登记时应当变更承包方代表。
六、在登记时可否将未分地人口填入共有人?
如何明确共有人,是以农户家庭人口登记,还是以参加承包的人口登记?
该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家庭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是总有、合有的问题。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因该法律规定的不具体,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问题未作规定,有的人认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该户家庭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按人分得土地的人员按份共有,有的认为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还有的人认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成员总有或者合有。
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在开展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建议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农业部未作修改前,不要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为了保护出嫁女在娘家所承包土地的相关权益,建议在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附录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的成员姓名一栏中,要填写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包括死亡、户口迁出人员)和现有家庭中未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而且,在成员备注栏标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人员承包土地面积和承包土地时间以及是否迁出、死亡。
七、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有
承包资格但没有承包到土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何解决?
对承包时分配不公的,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
关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承包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之规定处理。
如无上述地源,又不能依法调整土地,可以通过流转办法解决。
对于承包时分配不公,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问题,首先,由乡(镇)政府或者发包方做不当得利人的工作,向其讲解《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和《物权法》一百零六条,劝其将非法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如不当得利人拒不交回,由发包方提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请求认定发包方与不当得利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返还不当得利。
待依法收回土地后,再由发包方依法发包给无地或者少地人口。
八、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怎么办?
承包农户遗失原二轮承包合同、证书或合同、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以原二轮土地承包清册记载内容为基础,予以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清册丢失,农户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合同或证书记载内容为基础予以登记;既无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又没有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召开二轮土地延包时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发包小组成员、参与分地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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