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个人整理供参考.docx
- 文档编号:23006521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43.26KB
申论个人整理供参考.docx
《申论个人整理供参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论个人整理供参考.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论个人整理供参考
笔者于网络整理以下十个热点,或许可用,或许可借鉴,仅供各位童靴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童靴们。
2012年9月13日
题一:
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时政背景
2011年7月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
我国将逐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现状
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我国依然比较突出。
一方面是医院药价太高、检查费用贵、医护人员态度差,而大量患者仍不断涌向大医院,大医院人满为患;另一方面则是社区医疗机构由于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人才流失,门前冷落,生存艰难。
如何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成为一剂良药。
三、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缓慢的原因
1、由于资源分配不均,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度不高,认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大病看不了、小病看不好,是个“摆设”。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简陋,技术人员待遇偏低、编制不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常出现招人难、医生频繁跳槽等现象;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没有形成;4.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不合理,以药补医、以医养防现象比较突出。
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对策
第一,实施全科医生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提高其待遇;实施激励机制,稳定社区医疗队伍;完善社区医生技术培训体制,大医院派出业务骨干到社区服务坐诊;加大对社区卫生机构的资金投入,加强场地、设备建设;
第二,对社区卫生机构进行实时监管,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矫正,保障医疗卫生体系有效运转。
第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居民大病上医院,小病找社区;对居民在社区卫生机构就诊的给予补助、优惠;实施契约式健康管理,为居民提供主动、连续的健康服务,提高人们对社区医疗水平信任度;
五、经典论述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
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政策,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达到2人。
加快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格局。
完善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题二:
关于三公经费
一、背景信息:
昨天,审计署公布了其“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是继科技部、中国工程院、国家文物局、教育部、中科院后第6个公布“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也是公布内容最详尽的一次,告知了公众“三公”经费到底用在了哪些地方,如购车4辆,花费115万元,公务用车206辆,平均每车运行维护花费5万余元。
(《京华时报》7月12日第006版)
据报道,审计署“三公”支出晒出详单在部委中率先公布公车数量、出国人数等具体详情和实际支出数据。
虽然美中不足的预算计划比较笼统,但也算是“最详尽的一次”,应该说也为日后各级政府及部门晒“三公”作出了表率,笔者在此为之鼓励。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财政预决算的审计监督部门,不能只满足于晒自家“三公”详单,做表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三公”经费使用和公开方面还要严监督。
二、存在问题
(一)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尚需完善
目前,行政单位的预算由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对基本经费中的公用经费预算实行定额标准管理。
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进行分档,部分单位实际预算安排人均公用经费最高与最低相差数额较大,且同一定额标准的单位人均公用经费也存在较大的差距,预算标准与实际执行脱节。
公用经费除财政按定员定额安排外,还通过各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项目经费安排,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占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比重不到一半。
本人认为虽然财政部门要求部门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数法仍被普遍沿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行政经费苦乐不匀的问题,离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尚有距离。
(二)公用经费支出挤占项目经费
一是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预算编制标准较低,部分公用经费无标准,实际支出存在普遍超标准现象。
目前,业务招待费按照单位公务费一定比例编制预算,已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特别是随着部门间跨地域的行政业务交流活动的增多,招待费用支出明显增加。
目前,会议费、物业管理费等项目无预算编制标准,对此类费用主要是按单项核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造成部门间的差距及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加大了对资金监管的难度。
二是预算约束力不强。
一些部门单位对行政经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资金混用、占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项目经费使用权掌握在部门和单位手中,因此不少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项目经费与公用经费支出使用界限不清,一定程度上挤占了项目经费。
此外,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下拨的专项资金被闲置、移用、出借的问题,部分出借经费用于弥补公用经费、设备购置,财政性资金在下属单位长期挂账等情况,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对下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管不力。
如有的部门下属子单位较多,业务涉及面广,收费项目多,监督机制相对滞后,部分经济业务“下沉”至下属的二、三级单位进行核算,产生违规情况;财务管理薄弱,部分收支未按规定入账、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账实不一致,固定资产产权关系不清,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长期未清理等问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违规征收等问题。
(三)公车管理及交通费用控制不严
相关职能部门未按制度规定及时对预算单位的人、车增减情况进行核实,车辆购置、编制核定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大部分单位实际配置或使用的车辆数大于编制数,交通费用超过预算定额比例较高,个别单位交通费超过预算执行数额较大。
部分单位车辆资产产权不明晰、入账不及时,借用下属及相关单位车辆情况较多,车辆过户手续未办理。
对一些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报销的费用放到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项目中,公务用车的成本高出社会车辆的几倍,交通费用逐年上升。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预算编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有一个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预算管理的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改革、创新,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来逐步解决。
近年来,财政部门每年都出台预算编制政策,规定了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但实际预算编报不够细化、完整。
目前,公用经费支出中包括差旅费、通讯费补贴等福利性支出,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能增加的情况下,造成部分单位挤占项目经费,以自筹等资金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二)预算执行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对预算执行还没有明确的绩效标准和考核制度,使得对行政成本控制情况的评价缺乏基础。
特别对于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开支现有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有的制度出台较早,与现实情况脱节,难以实施;有些虽有制度规定,但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只能依靠各单位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来控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随意性较大。
部分支出难以区分公用经费与项目经费,接待费、会议费在使用中存在交叉调剂现象,未能真实地反映部门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
部分资金收支未纳入预算和资产管理不规范,少数单位将部分收支在账外或往来账中列收列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部分专项资金沉淀在“暂存款”账户。
(三)车辆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虽然有关部门制订了党政机关小汽车数量配置及编制管理规定,但部分单位未能及时对各单位实际车辆增减情况进行核实,车辆购置、编制核定控制不严,造成大部分单位实际配置或使用的车辆大于编制数,超编的车辆资金一般通过财政安排、上级拨款、单位自筹解决。
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购置不严是交通费用大幅上涨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的燃料费、修理费用价格等使用成本不断上涨也是造成车辆费用逐年上升的重要因素。
四、对策
(一)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
有关职能部门应以政府收支改革为契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合理分工,不断规范预算编制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引入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度;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
(二)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应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使用包括法律法规、定额标准、工作目标和程序、预算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强化决算管理;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制度,进一步推进和扩大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逐步引入结果导向的新绩效预算,有效控制行政经费支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法制教育,严肃财经法纪。
各部门领导应强化法律意识,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并通过多层次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预算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
通过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加快推行使用政府公务卡、建立健全消费性支出控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从机制上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监督机制。
进一步健全预算单位公用经费管理相关配套措施,对会议、接待、考察费用实行考核制度。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加大监督力度,节约监督成本。
(五)强化公务车辆管理。
进一步完善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配置标准,逐步建立公务车辆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公务用车编制、购置审批、经费以及采购、使用的动态管理,清理占用其他单位车辆,适时推行公务用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
题三:
《婚姻法》新解到底帮了谁
8月13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新华网8月13日消息)。
“他买了房子没?
”当大家在客串红娘时,总是会被问到这句话。
很多情侣能否成为夫妻的关键,就是看有没有房子:
结婚,是因为我们有了房子;不结婚,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房子。
“有情人终成眷属”成了“有房人终成眷属”。
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解释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
谁的就是谁的。
此解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报纸上、微博上,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络绎不绝。
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潜力股”将吃香。
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且逐年上升。
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而这正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随着房子日益成家庭核心资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几乎都与房子有关。
简单来说,主要是两条:
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
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当然,这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
而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
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
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倒是一大贡献。
当然,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法要完全把钱的事情讲清楚,而且讲公平,注定不会那么容易。
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广州日报/舒圣祥)
《婚姻法》新解,彻底封杀拜金女?
此条款一出,引发轩然大波。
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划分成两大阵营,势均力敌。
支持者称:
这可减少功利婚姻的发生率。
反对者称:
这无疑为婚后男人的出轨扫平了最后一道障碍。
先抛开司法解释不谈。
光是大家对于婚后出轨的认知便已经不够与时俱进了。
当时间进行到2011年,出轨,早已不是男人的专利。
近几年的工作中发现,女性的出轨率正在逐年上升中。
最近南京的一份婚姻调查显示,女性的出轨率较前几年大幅提升,涨幅达两成,上升到数据中的四成。
可谓出轨不分男女。
调查还显示:
出轨之后,女性回归家庭的可能性要比男人小得多。
也就是说,男人出轨后有可能还会回家,女人出轨后则很有可能彻底不回家了!
若真遇上一位誓要离家追爱的老婆,房产若还对半分,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房!
女人希望能在物质方面让自己过得更好、更有安全感,这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
但此次婚姻法新解释之后,却有可能逼迫女人去修炼自己、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独立的魅力女性。
这是一个商业时代,做什么事情都不离“商业”二字:
商品,商圈,商业回报。
这更是一个商数时代,什么事情最离不开的是你综合的商数:
智商,情商,爱商。
从不相信一个智商不差、情商不低、爱商高超的女人会把自家婚姻搞得一团糟。
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那些想要平分房产的女人也并非完全没了招数,只要能做到让老公心服口服、甘心情愿在房产证上添上你的名字,万贯家私照样也有你的一份。
还别以为男人都不愿做这样的“傻事”,事实证明,当男人真爱一个女人到一定地步的时候,“犯傻”的几率比女人要大得多!
囧就囧在,中国式的太太们,缺乏一种能力、一种让老公心甘情愿为她付账单的能力!
所以中国式的男人都觉得自己是冤大头,天天被老婆敲诈。
这是在提醒女人们,先尝试着去搞懂男人那点心思,而后再用对女人那点心计。
从现在开始,该修炼自己的爱商能力,培养自己真正的婚姻竞争力。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只有当你成为婚姻中的不可或缺,男人也才真正有可能愿为你奉上自己的一切资产!
中国男女的婚姻路早已走进了窄胡同。
以前我们都是要勤劳致富。
如今的很多女人还是希望能够“结婚致富”,希望通过结一次婚,来搞定接下来二十年的物质财富。
剩女越来越多,功利婚姻越来越多,婚姻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到了这一步,真是女人该自省了,这世上,男人,房子,没有什么是你的靠山,真靠得住的,还是只有自己给自己的幸福。
说到底,男人希望把房产留在自己名下,女人希望把房产证添上自己的名字。
莫不是因为,男人女人,都是希望能为自己的婚姻留条后路。
一旦失败,可退可守,不至于输得太惨。
想想也是,一对时时刻刻在给自己留后路的男女,自然不惧怕婚姻的失败、不在乎婚姻的失败,于是也就敢肆无忌惮的任性和伤害。
总有人问我:
这个时代的婚姻中最缺乏的是什么?
我想,那就只有一男一女吧。
(凤凰网/苏芩)
《婚姻法》新解释能改变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谐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和谐与发展,婚姻家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择偶观念,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离婚率日益趋高的形势下,有关婚姻家庭的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对于婚姻双方财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是建立在许多案例基础上的,是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的,因此有着积极的意义。
那么,《婚姻法》新解释究竟改变谁呢?
会对我们的社会风尚有影响吗?
它对于你我他有没有影响呢?
有的网友认为,新解释太偏袒男人,理由是离婚事件男人出轨占多数,而如果房产是男方婚前按揭购买,那么按新解释离婚时房产归男方,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还有网友认为新解释可能会对家庭主妇们产生不公。
笔者以为,这种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在实际婚姻中,这种担心的结果的确可能出现,会对婚姻中弱势一方造成伤害。
但法律本身是双刃剑,它在维护一种东西的同时肯定会伤害一些什么。
婚姻的根本还需要双方去共同维护,以爱情为基,以理解为本,法律能做的只能是收拾婚姻的残局,它没有能力去保护婚姻的鲜活,婚姻最终还依赖于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鲜。
其实关于房产的事,新解释有其公正的一面。
例如对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一事,就应该谁出钱房是谁的。
虽然名字可以写着子女,但钱是父母的,房产的归属就应该是父母。
在中国,尤其是许多农村地区,女方一般都会在婚前要求男方为其购买房产,这对于许多家庭来说好多时候就是倾其所有,年轻人一般没有积蓄,只能是男方父母花光所有的积蓄甚至还要举债,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婚姻还存在着,父母们一般会痛并快乐着,但如果一旦两个人离婚,女方还要分去一半的房产,这对于父母公平吗?
显然不公平。
即使是对于许多城市地区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
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他们倾其所有为子女购买房产,就是希望子女们幸福快乐。
如果他们的婚姻能稳定的维系,房产问题本来不是问题,但如果双方的婚姻中止了,一方还要去分他的一半房产不是很残酷吗?
这一点对于女方出资买房亦然。
至于说婚前按揭买房的情况,我想法律也是有规定的。
婚前的首付款及月月支付的房款如果由一方承担,那么这一部分自然应该归其所有,至于婚后的部分则应该由双方共同所有,因为婚后的双方收入视为共同财产,用其归还房贷的部分自然归双方所有,一旦有离婚财产纠葛,可以按比例进行分割,这个并不是太难的事。
这样的情况也还算是公平的。
结婚、盖房是传统观念中的两件大事,这两件大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直接影响着社会观念的形成。
事实上如今的择偶条件中房子占着相当的比重,这也是很不正常的。
两个人的世界需要两个人共同来打理,而不能不劳而获。
父母可以为子女创造好的生活条件,但这绝不能成为儿女啃老的理由。
新解释的积极之处就在于,是父母的终还是父母的。
这是一种最大的公平。
婚姻要男女双方共同维护,家庭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建设,对于双方的共同取得的财产自然各有所分,而对于来自父母的资助依然属于父母,这是一种公平。
有网友认为新解释可能引起择偶观的改变,甚至给想嫁给富二代的女人当头一棒,这或许也不尽然,一个新解释虽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要对一种社会风尚进行改变,或许也是不容易的。
因为任何社会风尚的形成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多种促成因素,一个司法解释不可能那么快地改变它。
但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形成一种和谐的、积极的社会风尚,在择偶上让爱情更多走进来,让心灵更多走进来,而不要让金钱左右了婚姻的殿堂。
(光明网/安海)
婚姻法新解是对感情的重大救赎
“从此不用再为房子结婚”,这是从婚姻法新解中梳理的理念。
如果能让婚姻告别谋利时代,回归情感本质,那无疑就是一次对情感的重大救赎。
其实,人们过多地把目光过度聚焦在“婚姻合同”的利益关系上,正是一种情感悲哀。
七夕刚过,牛郎织女的童话,成为情感荒凉的现代人短暂的心灵寄托。
现实中,却不会有多少人只需要一座属于他们一年一次的鹊桥,只会去想拥有钢筋混凝土筑建的爱巢。
在这个房价高企的年代,婚姻内外对房子过度梦想,早就让无数人饮下杀死情感的毒药。
房子当然是好东西,特别是在房子捆绑着户口、教育等太多现实元素的年代。
房子制造的情感悲剧,在《蜗居》里是海藻跑到官人宋思明温软的床上做起“小三”,在《裸婚时代》里是刘易阳遭遇被细节打败的爱情,悲伤地感叹“你在眺望着谁拥有了世界,却拥有不了平凡的爱”。
作家伍尔芙也说要有“一间自己的房子”,只不过,那里面更多寄放的是文化心灵。
遗憾的是,现在人们在追逐婚姻内外房子的时候,却稀薄了太多情感元素。
爱情婚姻作为上层建筑,仅仅搭在经济基础的上面,原来竟是那样脆弱不堪,容易坍塌。
其实,在这个正在告别性别歧视的时代,不论男女都可以获得成就自我的途径,来实现经济独立与人格尊严。
简单地将女人说成是弱者,本身就是一种歧视。
一个身心健康的女人,如果只是想着对男人过多依附,本身就是缺乏独立精神的自我歧视。
事实上,弱者也并不具备天然的正义,独立的女人才最美丽。
当然,人有感情,也要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感情与理性的结晶。
只要有点常识,面对现在婚姻财产协议,就应该明白,那种想通过结婚离婚来捞取好处的错误做法,将来很难实现了。
这其实也就意味着,维系婚姻的真正纽带,最后只能回归感情。
事实上,现实之中离婚率疯长,有很多离婚者在为利益纠缠,房子也是被抢夺的重要目标,甚至在很多爱情婚姻背后,还有种种以制造人性灾难的手段在进行利益掠夺。
这表明,爱情的保鲜与婚姻的保质,不会因为经济手段获得永远,就像得到敞亮的房子却未必拥有轻松自由的情感。
现代人在文化价值上的偏执与错位,注定会让以前成为无数人生活港湾的婚姻,变成心灵的桎梏。
这个时代婚姻这种家庭组合的制度模式,正在遭遇空前的冲击,未来甚至有走向解体的可能。
归根结底,是这个社会存着种种文化断裂,是这个时代陷于的价值信仰,让人们心越来越难以靠近。
现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让人们懂得放弃有房有车的“富家子弟”,转向情投意合的“潜力股”,这对男女来说,都是普适平等的利好。
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通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
题四:
平抑物价保障民生
背景材料:
物价问题无疑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它的每一次上涨都牵动着政府和百姓的神经,去年六月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将"价格上涨压力加大"作为突出问题之一,随后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将"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任务之一。
导致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
1、世界经济的持续强劲增长,加大了通胀压力。
全球经济日益呈现良好的增长势头:
美国在去年第二季度已经重拾增势;日本经济虽然受地震的影响较大,但复苏的形势良好;欧元区经济发展态势明显好于预期;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其中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的增速尤为突出。
在全球经济持续强劲增长的情况下,供应限制因素增强,通胀风险增大。
2、我国经济仍将高位运行。
我国经济的高位运行对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驱动非常强劲,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将刺激社会总需求上升,推动物价上涨。
城乡居民收入出现了少有的快速增长态势。
劳动工资水平上升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的扩大,一方面将直接抬高企业成本和产品成本,诱发成本推动型通胀;另一方面,将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导致需求推动型通胀。
3、固定资产价格持续上涨,投资高位反弹压力较大。
房价虽不直接计入CPI,但房价持续上涨将通过房租、水暖费、装修材料等项目传导到CPI之中。
今年上半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虽然同比增幅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的增长平台上,而且投资反弹的趋势比较明显。
在利率偏低、货币信贷投放过多、企业盈利大幅增长、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推动等基本因素没有根本性改观之前,投资反弹的压力较大。
4、消费增长势头明显回升。
根据历史数据,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中的40%左右将逐步转化为消费资金,近几年高速增长的投资资金必然释放出巨大的消费能力,而强劲的出口也会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就业岗位,另外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扶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这些因素累积起来将共同促进消费增长。
5、食品价格上涨有蔓延之势。
受国际粮食库存下降、国际价格传导等因素的影响,近期国内粮价有可能继续保持小幅上涨趋势。
而粮食又是食品生产链的源头,能在较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申论 个人 整理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