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投资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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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投资协议范本
本《》(“本协议”)系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简称“汇集5”,股票代码“400029”,甲方已纳入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管理,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下同)。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数量不超过万股,每股价格不超过元,募集资金不超过万元人民币(本条所列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本次股票发行”)。
2.乙方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于上述,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兹议定如下,以招共同信守:
第1条乙方投资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
1.1乙方投资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万股股票,每股价格为7元,乙方向甲方投资的总投资款为万元(“投资款”),其中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1.2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向乙方承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其他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
第2条投资的先决条件和支付
2.1先决条件
投资方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获得满足为前提,投资方可豁免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该项豁免权由投资方以有效的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1公司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正式通过的决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万元(以最终认购数为准);
2)批准投资方根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以及本协议之约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3)批准、通过或追认本协议以及其任何补充协议之内容以及该等法律文件的签署;
4)公司现有全部股东已经明确放弃了对本次股票发行中乙方认购部分的优先购买权(若有)。
2.1.2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于作出当时应真实、准备、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且截至投资款支付之日亦应真实、正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并具有如同在投资款支付之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
2.1.3乙方已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业务、财务、法律的尽职调查,或者公司已向乙方提供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和/或主办券商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
2.1.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到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过渡期”),公司中任何经营运作、收益、前景、资产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变化,也不存在任何会导致前述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发生;
2.1.5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且具有管辖权的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订可能使本协议的完成成为非法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
2.1.6除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股票备案、变更登记手续外,为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所必需的依法应由第三方或政府机关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或资质均已适当取得且完全有效(如有)。
2.1.7证券公司做市商(包括但不限于新时代证券)认购本次增发股份或通过转让形式获得不低于万股。
2.2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投资款的支付”指乙方实际支付投资捐款)应在本协议第2.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方式豁免)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具体时间以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关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所规定的认购期限为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或者以公司在《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公告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2.3未能支付投资款
2.3.1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三个月内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行使其所拥有的法律救济权利。
但是如果投资方不行使其上述任何权利,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上述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索求赔偿的权利)。
2.3.2过渡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营业额、收益率、前景或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投资方无权就此类事件的发生索求赔偿。
第3条支付投资款前承诺
3.1保持正常经营
在乙方支付投资款前,除公司为满足第2.1条所列的先决条件或经投资方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交易外,甲方应确保:
3.1.1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使公司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现有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3.1.2甲方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任何保证的作为或不作为;
3.1.3甲方应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直至投资款支付之日所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任何保证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作出及时通知;
3.1.4以本协议所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方的代表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册、租约、合同和清单等)。
甲方同意,不采取任何会导致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行动。
3.2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支付投资款之日期间的行动限制
至乙方支付投资款前,公司将确保其就任何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充分咨商投资方;而且,如未获得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
3.2.1公司不得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或股权结构,亦不得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
3.2.2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其他甲方现有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3.2.3公司不得对任何法人实体或个人投资、收购或处置任何重大业务或重大资产、借贷任何资金,或订立从事上述行为的合同,但根据本协议约定实施和签订本协议前董事会决议已有的事项的除外;
3.2.4除按照正常交易条款在一般商业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之外,公司在与其任何关联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均应事先书面通知投资方并同时向其提供准备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如上述合同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或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投资方有权提出异议;
3.2.5公司不得采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规定或与上述文件等预期交易的完成相抵触的行动。
第4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4.1公司承诺
4.1.1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与公司股东、高管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和担保关系;
4.1.2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房产、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专利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
4.1.3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4.1.4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股东之间、股东的控股股东和/或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股东受同一主体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4.2乙方承诺
4.2.1乙方拟用投资款为乙方合法拥有完整支配权与处置权的资金,无第三方权利负担和/或法律纠纷;
4.2.2乙方已充分了解本次股票发行可能具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息风险。
4.3各方均承诺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内部规定、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第5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在公司满足第2.1条支付投资款条件后,按照本协议下的股票发行方案和支付投资款认购期限和各方届时协商的具体认购期限足额交纳认购款;但是公司未满足本协议第2.1条先决条件的,乙方不受本条约束。
5.2公司负责组织券商及各中介机构实施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并完成相关法律手续。
5.3公司同意在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款到账后10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在验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增发股票文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在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函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妥股票登记手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之股东之一。
(因乙方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因素导致期限延长的完成时间相应延长)
5.4公司就本次股票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理完毕股票登记后,乙方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5.5公司应当按照乙方的企业投后管理制度要求,积极配合《被投企业配合头后管理工作之知情同意书》(由乙方于完成投资款支付后向公司出具,公司接收后出具回执确认)中乙方对于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以便利于乙方行使其股东权利。
第6条自愿限售安排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有自愿限售承诺或类似安排,不可以一次性进入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解限售方式为:
乙方自愿锁定个月。
第7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自然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指印,机构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成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8条协议的提前终止
公司完成本协议第5.3条变更登记前的任何时间,
8.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公司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8.1.1公司违反了本协议的重要条款,导致本协议无法实质履行;
8.1.2出现了任何使公司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
8.1.3发生了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未能支付投资款的情况;
8.1.4发生本协议第10.4条约定之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
8.2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8.3若本协议根据本条款约定提前终止发生在完成投资款支付之前,乙方不再负有支付投资款的义务;若本协议根据本条款约定提前终止发生在完成投资款支付之后,公司应在本协议终止后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返还给乙方,并且同时将乙方出资在公司验资户中产生的实际利息返还给乙方。
公司之过错,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公司应当单独立即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协议之提前终止不影响乙方向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
8.4乙方完成投资款支付之后,若因其他参与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未能按照公司的认购期限如期支付投资款而导致本次股票发行失败,一方的权力不受影响,公司应当按本协议之约定,接受乙方本次认购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妥股票登记手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之股东之一;若公司因上述原因最终决定取消本次股票发行,公司应在决定取消本次股票发行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乙方。
第9条保密
9.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了解和获悉到的其他各方的任何信息、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接受信息方对该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信息的保护程度。
9.2例外情况: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9.2.1对于上述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发生,负有该等宣布公开义务的协议一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其他各方;
9.2.3对于上述信息的透露是依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披露该等信息给各自的相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外部独立审计室等,负有该等披露义务的协议一方应当告知接受信息方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且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9.2.4非因接受信息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9.2.5接受信息方披露该信息得到披露信息方事先给与书面同意。
9.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依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10.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可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理解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翻盖,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
第11条违约责任和赔偿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做出的声明、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构成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赔偿守约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
11.3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时限内,将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增发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妥相应的股票登记手续,除因乙方过错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之外,自投资款到达公司账户之第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投资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办理登记逾期超过个月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返还乙方,并按以上标准向乙方支付已产生的违约金。
第12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如果各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争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向下的其他义务。
第13条其他
13.1未尽事宜,各方可经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署方各持一份,其余贰份由公司保存,供报有关机关备案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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