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规范大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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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规范大全1
建
筑
专
业
规
范
大
全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3.2居住建筑
3.3老年人建筑
3.4无障碍设计
3.5地下室
第二章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l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l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 消防水泵房
5.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5.7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2用地标准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
第四篇工程规划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附录一本通则用词说明
四、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2.术语
3套内空间
4共用部分
5室内环境
6建筑设备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3套内空间
4共用部分
5室内环境
6建筑设备
内容要点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基地高程: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楼梯: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楼地面: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7)窗:
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8)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9)管道井: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10)烟道、通风道:
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4)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2)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3)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4)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1)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2)走道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1
走道长度
(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40
1.30
1.50
1.40
1.80
注:
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1)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2)卫生间:
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3.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6)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9)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10)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11)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2)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13)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4)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5)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16)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7)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
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18)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19)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4无障碍设计
第二章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2.2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距间净宽不小于3.5米;
(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小于4米;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15m;
3、防火和构造
3.l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2)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
(3)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6)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2)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
当必须穿过时,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4)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7)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1)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被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都位分隔。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3)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全疏散距离表5.3.8
名称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校
35
30
-
22
20
-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
1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设有自动喷水灭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表6.1.5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他
40
20
(2)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表6.1.9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他
1.20
1.30
1.40
(3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4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5灭火设施
5.l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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