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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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规
第一章
1.传媒业的构成
核心层
a)新闻业
b)出版发行和版权
i.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
ii.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
iii.版权服务:
版权代理、鉴定、咨询、海外作品登记、涉外音像合同认证、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版权贸易、其他版权服务
c)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传输、放映
d)文化艺术
i.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
ii.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
iii.群众文化服务
iv.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
v.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外围层
e)网络文化服务
i.互联网新闻服务
ii.互联网出版服务
iii.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iv.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f)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i.旅游文化服务
ii.娱乐文化服务
g)其他文化服务
i.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
ii.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
iii.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相关层
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传媒政策与传媒体制
(1)传媒政策:
传媒政策是政党、政府对所属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态度和策略,具体体现在其有关传媒内容、内容传播、媒介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范中,它是政党和政府管理、调控传播领域的重要手段。
(2)传媒体制:
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和思想文化制度)对传媒的制约与相互影响体现为一定形态的传播体制。
传媒体制是社会制度中对大众传媒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起制约、控制作用的那一部分,体现了全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3)政策与体制的关系:
体制制约政策、政策能动地反作用于体制、政策主体对体制的影响
3.我国传媒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的传播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传播活动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国家、公民和媒介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
传媒机构与国家机关之间、传媒机构之间、传媒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传媒机构与传媒工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传媒政策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
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执行的组织或团体,即国家、政党或政府及其权利机关
客体:
政策发生作用的对象(传媒实践及实践主体)
5.我国传媒法律体系
▪宪法
•基本法源
•广义:
传媒活动从内容到方式不得同《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相抵触
▪法律
•基本法律
▪刑法、民法和行政法
•其他法律
▪保密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等
▪行政法规
•专门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等
•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等
•其他领域专门法规中与传媒活动有关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北京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传媒再分类管理: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操作性细则: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具体事项的规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域法律法规
•《版权条例》
▪国际条约
•《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
第二章
1.出版管理制度的分类
▪追惩制:
事后管理制度
•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不受政府部门任何干涉,自由印刷出版,仅在发行之后如果发现有违法事项,才由司法部门依照法律予以追究。
▪预防制:
事先管理制度
•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批准、登记或者履行其他发行手续,否则即以违法论处,并且不排除事后追惩。
•目的在于预防违法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避免造成有害的结果。
2.预防制内容
1.检查制:
即任何出版物在出版之前,必须先经政府检查官对出版物的内容加以审查、删改和核准,方能出版发行。
2.批准制:
又称特许制,指出版物虽不受检查,但创办出版机构必须经政府特别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者资格后方可出版发行出版物。
3.保证金制:
是一种经济限制手段,出版物在出版前出版机构必须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准出版发行。
4.报告制:
又称登记制,指出版物的出版既不要求事先检查,也不必获批准,只要求在出版前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登记,或者呈送出版物样本备案即可。
3.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与法律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1)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愿望的自由;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出版活动中的刑事犯罪主要有: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侵犯知识产权罪(4)扰乱市场秩序罪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著作权法:
专门调整作品创作、传播、使用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规定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6.广告法:
▪目的在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比如禁止利用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等。
(二)行政法规
1.出版管理条例:
规定出版、印制或复制和发行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是出版工作的基本规范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专门针对音像制品制定的管理条例
3.印刷业管理条例:
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主要涉及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保护
(三)部门规章
1.图书质量: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附录: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办法》
2.重大选题的备案与出版: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等。
3.专项出版物的管理: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2)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4.保密: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5.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扫黄”、“打非”
▪
(1)国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3)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4)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5)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6.报酬与合同:
(1)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2)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7.岗位培训与资格考试
▪
(1)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8.技术规范:
(1)中国标准书号
(2)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3)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4)中国标准书号条码(5)中国标准刊号条码(6)音像制品条码(7)校对符号及其用法
第三章
1.设立出版单位的制度
审批制:
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2.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主办单位:
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机关:
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所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显性门槛与隐性门槛
3.报纸、期刊异同
(1)报纸:
报纸是指以刊载新闻和评论为主的定期公开连续出版的散页出版物。
报纸的媒体特点
1.按较短周期连续性出版;
2.一般不装订成册,数版内容都按版面顺序编排。
3.内容主要是对新近发生的,人们关注的事件进行报道。
4.所载文章有不同的文体。
(2)期刊:
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以印刷方式复制的,以纸介质为载体的,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的媒体特点1.有稳定的刊名。
2.出版具有连续性、周期性。
3.内容的时效性较强。
4.在特定领域对目标受众产生持续影响。
5.由众多作者的作品编辑成册。
6.印刷方式复制,纸介质为载体,成册的出版物。
7.一般不再版及修订。
4.出版单位的变更
(1)需要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设立分支机构
(3)合并或者分立
(4)出版新的报纸、期刊
(5)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6)互联网出版机构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有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其他变更
▪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企业法人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业法人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出版单位的注销
出版单位主动(或被迫)停业或者因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180日内未从事出版活动
•图书出版社
•音像出版社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自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从事出版活动
•报社
•期刊社
6.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之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报考中级资格
大专大本、研究生班硕士博士出版初级非出版中级
5421041
3.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3)有刑事犯罪记录。
7.定期登记制度
(1)缓登一年的情形:
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
(2)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情形:
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
i.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8.差错率
对出版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教辅图书的岭南美术出版社和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其将问题图书全部收回,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万元。
对出版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下万分之一以上教辅图书的华文出版社、崇文书局、光明日报出版社等17家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其将问题图书停止发行并回收,进行技术性修订且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市,并对其给予警告。
9.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
除填写备案登记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样片、样带
(3)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10.报纸出版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刊载新闻报道:
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报道应刊载作者真实姓名;不得刊载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2.发表或转载:
遵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对内容核实,标明网址和下载日期
3.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
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报纸应予以发表;在最近一期相同版位上发表
4.出版专版、专刊
i.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
ii.刊头字样不能明显于报纸名称
iii.日刊、周刊、月刊、特刊等
11.出版增期和号外
增期:
手续同变更刊期,内容、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随主报发行
号外:
在报头注明“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出版后15日内到省局备案并提交样报
12.刊登广告
•注明“广告”字样,不能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虚假、有害广告
•广告经营不得参与采访和编辑活动
13.采编与经营:
严格分开;采编人员应持有新闻记者证
14.期刊出版
(1)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5.转让刊号: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16广告业务
•查验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不得刊登有害、虚假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能参与采编活动
17.设立记者站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总署认定)的期刊
•参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18.出版增刊
每种期刊一年可出两期,一次申请只对一次有效,要求刊印“增刊”字样及许可证号
▪条件
•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缴送样刊
•两年内未受省级以上行政处罚
•宗旨、方针、开本、发行范围与正刊一致
▪程序:
省局审批,30天内登记,“增刊许可证”一次性有效,3个月内不出刊即失效
19.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价格:
低价微利、亏损补贴;
▪信贷:
保证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
▪税收:
增值税先征后退。
20.国家对出版活动的保障
(一)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政治、经济、人事等政策;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税收、价格、分配等,其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
(二)
(二)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a)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b)出版、发行要具备条件,取得资质
c)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遵循政府采购法
d)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与发行
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e)价格:
低价微利、亏损补贴;
f)信贷:
保证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
g)税收:
增值税先征后退。
(三)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
(四)对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
21.违反“禁载条款”
(1)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2)刑事责任: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22.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a)刑事责任: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
b)行政处分:
降级或者撤职。
23.音像制品管理的行政部门及职责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
国务院其他部门:
按规定职责分工管理
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
24.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符合音像事业发展规划;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
2.设立程序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提交申请书
•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领取营业执照
•总署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
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不批准:
说明理由
3.变更和终止程序
▪需重新审批的
•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
▪需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到总署备案的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终止复制经营活动
25.音像制品的复制
▪复制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
▪1.委托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
•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
▪2.非卖品的委托复制
•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
•非卖品委托复制书
26.设立程序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提交申请书
•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领取营业执照
•总署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
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不批准:
说明理由
27.禁止设立外资独资的音像复制单位
28.网络经营业务的规定
▪实行许可制度
▪网络经营本版音像制品及批发单位通过网络经营的
•应备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站、电子邮件等材料报省局核准后方可经营
▪可通过本单位网站、网页进行经营活动
•出版、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在网站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
•合法产品:
标明名称、出版单位、ISRC、进口文号
▪禁止经营
•非法音像制品
•海外进口的成品
•从网上下载的mp3
•不得在网上从事批发业务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单位不得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29.中外合作发行企业设立条件
▪符合市场发展规划
▪对合作者的要求
•具备相应发行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前3年无违法记录
•中方以国有资产为合作条件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应符合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发行企业的条件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中方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特别规定
•在合资企业(2004年1月1日起)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不超过70%
•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第四章
1.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设立与审批
条件\类型
总发行
批发
零售
连锁经营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是
是
是
名称和章程
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是
否
否
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发行员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高c级以上/中级以上
中级以上/中级以上
初级以上/初级以上
中级以上/中级以上
固定经营场所
及营业面积
1000m2
500m2、50m2
固定经营场所
500m2/10个以上直营门店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200万元
无
300万元/1000万元
计算机管理
是
是
无
是
管理制度
是
无
无
是
审批机构
总署
省局
县级
总署(全国)
省局(省内)
2.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
▪总发行、批发企业可以从事,无需审批
▪申请设立该类企业,程序同审批批发业务
•地市级(申请)◊省局(审批)◊总署(备案)
3.审批程序
▪未超出限额的:
由省局审批,批准后报总署备案
▪超出限额的:
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4.订货与展销活动
1.全国性的订货与展销活动
a)申办主体
i.省局
ii.全国性的出版、发行协会
1.还可以申办跨省的专业性订货与展销活动
b)提前6个月报总署审批
c)2.地方性的订货与展销活动
d)申办主体:
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
e)提前1个月到省局备案
5.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表现
违反国家有关出版行政法规和规章;
违反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
违反《刑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
v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类型
(1)载体类型:
非法印刷型出版物;非法音像出版物;非法电子出版物;非法网络出版物
(2)特征类型
▪出版资格非法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冒用、盗用海外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的出版物;
•海外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第五章
1.广电总局
2.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设台主体
•县以上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教育电视台: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低于上述层级的广电和教育部门不得设台
▪上述系统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台
v审批权
▪国家广电总局
•先审批,后筹建
▪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电总局
▪地方设台
•主体提出申请
•本级政府审查同意,逐级上报(教育台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
▪制作主体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
•省级以上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
•许可制度
•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不包含外资)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v在京中央单位——广电总局审批
v地方单位——省级审批
v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无需另行申领
4.制播分离
起源于英国,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
▪误解:
电视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相剥离
▪制播分营(离)(2002)
(1)除新闻节目外,其他节目可由社会机构制作,电视台有选择地购买
(2)2004年《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允许经营的资产、资源和业务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保留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
(3)《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
除新闻类、社会访谈类节目外,文艺、体育、科技类节目等可逐步实行制播分离,引入市场机制
5.对广告播放内容的要求
i.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消费者
ii.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iii.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iv.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导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v.维护民族团结
vi.维护公共秩序
第六章
1.电影许可制度表
制片主体
审批机构
许可证
业务范围及有关条件
电影制片单位(国有)
广电总局
摄制电影许可证
摄制电影片;制作本单位影片复制品;发行公映影片及复制品;出口本单位影片及复制品
电影制片公司(内资)
广电总局
1.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摄制电影许可证
3.摄制电影许可证
1.未取得许可证的先设立影视文化公司
2.已取得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3.电影制片公司(以单片证拍摄两部电影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
广电总局(商务部)
摄制电影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方取得许可证或2个单片证;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外资不得高于49%
港澳投资不少于100万;港澳可独资。
电影技术公司(可吸收外资)
广电总局(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内资、中外合资、合作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
发行与放映
主体
审批机构
许可证
有关条件
备注
发行单位(省内)
省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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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传媒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