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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文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文档资料档资料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
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统中国长达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
周易?
井卦上记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礼?
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
从字源字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
腾文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诗云: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
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观念。
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50亩、70亩、100亩就是这种演变的过程。
助法和彻法是上古井田制两种不同的公有土地授配方法。
前者有公田,后者无公田。
前者以八家农户为一单位,集体配授土地,后者以每一农户为单元,个别配授土地。
但很多史学家往往不能把两种制度区分开来,经常将其描写成一种土地制度。
事实上,助法和彻法的土地规划方式也是不同的。
根据司马法,井田的划分是: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周礼?
小司徒中记载: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韩诗外传中也有:
“方里为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的描述。
井田制是三三制加上四四制的规划原则。
彻法因为不受“井”字形的约束,以百亩为一单位,故采用自然的十进位制。
周礼?
遂人篇记载:
“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这种土地规划就是所谓的阡陌制度。
其典型的规划方法是以南北横宽百步乘东西纵长一步为一亩。
如果东西纵量一百步,就是一陌,也就是一百亩地。
如果南北再横量一千步,便是陌的十倍,即得千亩,称为阡。
所以阡陌制的土地规划是助法演变为彻法之后的产物。
至于助法是在何时演变为彻法,则很难考证了。
连孟子也不敢肯定,他在回顾上古土地制度时,先是说商助周彻,但后来又发现“虽周亦助”也。
大概说来,西周初年还是实行了助法的井田制。
有学者认为大约到了周宣王才首创彻法,因为有“宣王即位,不藉千亩”的说法。
助法一旦改为彻法,土地制度演变过程就加速了。
其一,没有了八家公耕的公田作为公有土地的象征,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单一化,使之更加清楚明晰。
其二,在彻法下以家为授田单位,也没有易居换田的必要,每人可能终身只授一次田,长期在这块土地上耕作。
这样其实就很接近私有财产制度了。
彻法的不断改进为以后赋税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孟子试图恢复古制,设计了一套混合土地制度:
助法行于野,彻法行于国中,一并恢复。
可惜大势所趋,这种古制最终逃不掉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
秦商鞅变法,改革土地制度,使土地私有得以合法化,从此土地可以公开买卖,土地私有制逐步建立。
二、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的确立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到过,在战国时期由于彻法制度的演进,很多公有地在授出之后实际上已经变成私有土地,只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而已。
到了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
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就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虽然各个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数量远远少于私有土地。
在公元485-780年这近三百年的时间内,因为实行均田法,使私有土地为主的制度发生了变化,私有土地范围大为缩小。
到了唐朝中叶,这种制度逐渐废弃,全国范围内又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
土地私有产权,原则上应该包括自由使用权、自由买卖以及遗赠的权利。
不过有的朝代对于上述产权的行使曾多少设有一些限制。
土地买卖,自秦汉开始已经是公开而合法的,但是还是有学者不承认这个时期有土地私有制。
两汉的史料中提及土地买卖的事情很多,例如: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相国强贱买民田宅”。
汉书卷五八,卜式传:
“式入山牧十一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
后汉书卷一四,马防传:
“皆买京师膏腴美天”;卷一八,吴汉传:
“妻子在后买田业”;卷五二,崔?
传:
“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
土地所有者将田产遗赠,也是从秦汉开始就有记载,史记?
白起王翦列传曾记载王翦向秦始皇要求:
“请田宅为子孙业”;汉书?
卜式传也有记载:
“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这就是自由转移产权的例子。
以后各个朝代留传下来的私家析产书阉书等文件颇多,充分证明了田产遗赠权的存在。
土地买卖或转移时,双方立有契约,以证明产权的转让与归属,这也是自汉代以来的惯例。
目前发现的汉代地券有以下数项: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阳王兴圭买田铅券。
建元三年(前138年),宏光等人买地砖券。
地节二年(前68年),巴州杨姓买山刻石。
光和七年(184年),樊利家买地铅券。
中平五年(188年),房桃枝买地铅券。
建安三年(198年),崔坊买地铅券。
这些契券表示汉朝的法律和习惯已经十分重视私有土地产权。
当土地转让时双方都要订立契约,标明土地的方位和价格。
这说明汉朝时期土地买卖已经相当普遍,各项有关私有土地产权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秦汉时期,土地制度在不断演进过程中最终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这一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影响中国土地制度近两千年。
三、汉至明清的土地制度变迁从西汉初年至清朝末期,时间跨度长达两千年。
在如此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出现了限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多种土地制度,这些土地制度安排并没有脱离土地私有制度的大框架(除了前篇提到的在公元485-780年间实施均田法的时期)。
换句话说,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是在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框架内变迁,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结构是相对稳定的。
西汉是中国土地私有制度建立的初期,因此对土地私有制的评价相对保守,对地权分配不均的事较为敏感。
后来汉哀帝实施限田政策,不过限田政策限定得过高,因此没什么实际意义。
在王莽政权时期曾一度恢复土地国有制,然后平均分配给农民,但是当时政府手中的国有土地有限,而强令将土地收归国有,当然会引起强烈的反抗,结果就造成了“农商是也,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最后王莽也不得不承认失败,重新肯定土地私有权,之后虽然没有人再试图实施土地国有的激烈做法,但是限田的建议还是不断有人提出。
西晋司马炎平定东吴后,订立占田法。
有关占田制的史料记载不够详尽,因此学术界对历史上的这一土地制度争论极大。
有关占田制的记载,主要见于晋书?
食货志的一段简短描述: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锦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
远者三分之一。
夷人输?
布户一匹第九品十顷。
西晋的占田法与三国的屯田制及后来北朝的均田法不同,占田法并不要求土地国有化,而是将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
上面引用的这段文字并没有提到土地的还授,其他晋代的史料也未言及土地还授的事。
因此,可以认定占田法基本上是肯定土地私有制的,不过在私有制下政府要平均地权,也就是采取限田的办法。
在占田法中还规定了“边郡”、“远地”、“极远地”的不同待遇,从这里可以看出,占田法是要在全国推行,并不是一种地区性的局部土地制度。
事实上,占田法是为实施课田法而制订的一种辅助性法规,其目的在于方便政府推行新的赋税制度。
占田法和课田法最终都没有得以很好的实施,到了东晋初期基本已经废弃。
北魏时期实行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土地制度类型,“是晋以后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也可以说是自秦废井田以后两千年内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
北魏至孝文帝时已统一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为了解决土地利用和分配的不合理问题,大臣李安世上疏孝文帝,提议,清查户口,将境内土地收归国有,按劳动力多寡分配给农民。
于是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实行“均田法”。
现摘录如下: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一篇详尽的土地制度立法,从摘录的内容里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
其一,均田法的首要目的是使耕地得到合理的配置,不至于留下大片荒田,也不能让土地过分的集中。
其二,均田制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化。
北魏政府把因长期战乱而遗留下来的无主荒地,产权不确定的土地,以及有主的私有土地一概收归国有。
不过均田法也没有完全放弃土地私有制,还是制订了类似限田制的相关法令,人们可以通过土地买卖来维持法令所限定的私有土地数量。
均田法的基本原则是地尽其用,因此男女的授田额是不同的。
在均田法实施的三百年中,其弊端日益暴露,它本身也在不断变质,最终瓦解。
导致均田制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国内的耕地面积赶不上人口的增长。
从唐朝初年,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到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的一百多年间,全国户数从380万户增加到900多万户。
尽管统计数据不够精确,但是人口增加的趋势是不可否认的。
到了唐朝中叶中央政府和各地节度使都极力扩张屯田和营田,同时还设立了很多属于中央政府或皇室的官庄。
官庄与中央政府经营的民屯及营田性质接近,但也有许多区别。
官庄召民耕种没有强制性;官庄生产多样化,除生产粮食谷物,还有其他物品;而且官庄是纯经济性的。
官田的经济效果因管理好坏而不同。
五代时期的周太祖就很了解国家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弊病:
帝在民间,素知营田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配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万余。
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
从中可以看出,将官田分配给农民之后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了,这也充分证明了私有土地制度对农业耕作者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换句话说,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
北宋建国后为了抵御北方的契丹,设立屯田制,专门由屯田史掌管(赵冈、陈钟毅,1981),且宋朝时期一直采取“不抑兼并”方针,因此土地越来越集中,大土地所有制空前发达,当时占全国百分之六、七的地主,拥有全国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
(乌廷玉,1992)。
屯田即是官田,因此赵冈认为宋朝时候的官田比重是上升的,也即国有土地的比重增加了。
但是岳琛(1990)认为,宋朝推行的“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大土地私有制得到迅猛发展。
显然,二者的观点是相悖的,而乌廷玉(1992)的研究似乎可以解释这个疑惑。
乌廷玉在其著作中国租佃关系通史中引用了下面两段文字:
欧阳文忠集卷五十九原弊记载:
“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
”宋会要辑稿中食货二营田杂录绍兴三年条记载:
“太尉武成感德军节度使充江南东西路宣抚使韩世忠言:
今相度欲先将建康府管下根括到近城荒田,除户绝田一面措置耕种外,其有主而无力开垦者,散出文榜,限六十日许人户自陈顷田,着实四至。
如情愿将地段权与官中合种,所用人户牛具种粮,并从官给庶几不致荒闲田亩,军民两有所济。
”上面两段文字,第一段是描述大土地所有制的,而第二段显然是描写政府进行屯田,把土地收归国有的。
很明显,岳琛将土地集中与土地私有制搞混淆了。
笔者还是比较认同赵冈的观点,在宋朝土地国有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南宋时期,官田面积空前扩张。
明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官田面积又有所扩大。
据明史?
食货志载,弘治十五年时,官田占全国土田1/7,这个数远远超过宋朝时的官田比例。
按这一年全国所有土田数422万顷计算,官田共有60万顷,这个数已经比明初时大为减少。
洪武年间仅军屯的总面积就有893000余顷。
到了明朝中后期,这种官田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
明朝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7.842亿亩耕地中,民田为7.014亿亩,官田为0.8282亿亩,官田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1%。
到了清代顺治十八年全国耕地面积为5.5亿亩,其中民田为5.243亿亩,官田为0.257亿亩,官田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4.6%。
清朝中后期延续了这种国有土地比例减少的趋势,因此土地私有制度是当时的主流。
四、明清永佃制的产生和发展永佃制是中国土地制度演进过程中出现的非常重要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租佃制度)。
永佃制中农民的永佃权通常称之为“田面”或“田皮”,即农民所取得的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在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地主相对于土地只有所有权,即“田底”或“田骨”权,他们只是有权收地租,不准任意撤佃。
乌廷玉(1992)认为,永佃制萌芽于南宋,在元朝又进一步得到发展。
到了明朝,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永佃制。
永佃制的产生缘于佃农在耕种土地时投入的大量成本,取得永佃权时佃农应得的报酬。
另外,定额租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永佃制的发展,到了清中叶,特别是江南地区,永佃制已相当发达。
赵冈(1981)总结了永佃制度产生的几个原因:
其一,主客双方为提高租佃制的稳定性而签订长期租佃契约;其二,明朝诡寄田产及投献行为的产生;其三,世仆或庄仆制的出现;其四,业主对本来贫瘠土地大力改造,形成沉没成本;其五,押租制的出现。
一旦永佃制成了惯例,地主就把土地的产权分割为两部分,然后将永佃权卖给佃户。
因此,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这种土地产权分割的现象是中国租佃制度的特色之一。
永佃制下由于土地合约的长期稳定性,可以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其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从而可以促进农业绩效的提高。
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永佃制是比较先进的一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在永佃制下佃农已经享有一半的土地产权,实际上佃户已经是“半个自耕农”。
永佃制还限制了地主的权力,地主拥有的土地产权已不完整,他们对佃农的控制力也相应的减弱了。
永佃制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这一点是之前分益租制无法比拟的,实际上这对中国当代农地制度创新具有借鉴意义。
五、结论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公有、王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这一脉络是清晰的。
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土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将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包括耕地面积)、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只限于梳理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至于什么原因导致土地制度变迁及如何演化等更为复杂的问题将另文再述。
(注:
基金项目: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与城镇化内生机制研究”(13CJL001)和“广西文科中心青年专项项目(QNYB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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