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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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规范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在哈尔滨市所辖各县(市)或省内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综合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登记托管,统一清算交割”的集中管理制度,本着“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为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保险提供规范综合服务。
第三条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条交易中心设有综合业务部、交易信息咨询、委托交易登记、政策咨询、业务咨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保险、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担保等职能部门。
哈尔滨林权交易网()作为本交易中心的门户网站,由交易中心负责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交易中心从事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凡在交易中心从事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流转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及隐藏物。
第七条流转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
(三)不改变林地用途;
(四)依法报批、评估;
(五)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林场职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并适当优惠);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保护森林内野生动物、重点野生植物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八条流转范围
(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
(四)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林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流转:
1、以上
(一)至(四)项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
2、无权属证书的;
3、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纠纷的;
4、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5、在银行抵押贷款的;
第九条流转方式
(一)协议转让:
林权人将林权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成交。
(二)竞价拍卖:
林权人将林权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有偿转移给他人,以出价最高者成交。
(三)招标转让:
林权人与中标者成交。
(四)租赁:
林权人将林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定期收缴租金。
(五)抵押:
林权占有方式不变,林权人将林权作为债权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银行)有权依法折价或处置该林权,其价款优先受偿。
(六)出资:
林权人以林权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条件,依法享有收益权。
(七)交换:
林权人为便于经营,将林权与他人相互交换。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
第十条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国有林流转申请,逐级报省林业部门审批;集体和个人林流转申请,报乡(镇)政府批准和县级林业部门备案;集体林流转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第十二条国有林流转需进行评估,流转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
集体林流转价格,经过评估的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没经过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个人林权流转是否评估,由交易双方自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评估基准日起满一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评估、招标等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流转的林权权利人承担。
第十五条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从事林业开发和建设。
第十六条流转程序
(一)依法确认权属,取得林权证;
(二)林权人到交易中心进行委托交易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林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流转申请表(本办法第十一条省林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表决意见书(复印件);
5、说明流转方式、基础报价及流转后林木和林地用途;
6、省、市林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按委托人意愿,由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促成双方成交并签定流转合同。
(四)结清相关费用后,流转双方到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租赁、作价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流转的,办理备案手续)。
(五)权属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2、双方所签订的流转合同;
3、委托交易登记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
4、应当评估的,提供评估报告;
(六)林权流转后活立木托管,由交易双方确定,或委托本交易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受让方在交易中心从事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活动,需在交易中心进行委托交易登记。
第十八条委托交易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二)非法人经济实体登记: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代表人活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三)自然人登记: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买方享有林权后,如再行流转,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林权权利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由交易中心审核)。
否则,交易中心有权限制其林权交易行为。
对违法违规者,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林权流转交易成交后,交易中心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保险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协同保险机构为林权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保险服务。
协助保险机构勘察现场、提供险种、保险额度参数、认定资产损失额度,为财产理赔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人工林、天然林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保险期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直接造成的林木死亡;
(二)因火灾施救造成的林木死亡。
第二十五条因战争、骚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执法或司法行为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由林权人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每亩林地保险金额(元/亩)×费率(%)×保险林木面积(亩)。
第二十八条赔偿处理:
(一)500亩以下:
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90%
部分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损失程度×90%
(二)500亩以上:
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50亩)×100%
部分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50亩)×损失程度×100%
第二十九条投保方须如实提供投保林木的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管理资料、投保林木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平面图),并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林相图、资源档案及明显地物标。
第三十条林权人进行林权流转是否投保由交易双方议定(林权抵押贷款需要投保和评估),保险费和评估费由林权人承担。
第四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本交易中心对需要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评估业务。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林森林资源资产需要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森林资源资产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一)集体林抵押贷款、保险或流转需要评估的;
(二)个人所有的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或流转需要评估的;
(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资源资产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乱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林权人有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第三十六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时停止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林权抵押贷款
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协同金融部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八条林权人办理资产评估、投保手续后,方可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第三十九条林权人以林权抵押贷款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活动。
第四十条林权抵押贷款程序:
(一)向银行提出申请;
(二)银行开展贷款调查;
(三)银行贷款审批;
(四)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七)贷款后监察;
(八)贷款归还;
(九)注销林权抵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需要材料:
(一)个人贷款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书;
2、林权证;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贷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农户连保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二)集体及单位贷款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书;
2、林权证;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5、法人代表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6、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7、集体组织出具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证明;
8、国有林占有单位出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抵押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需产权清晰,无争议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及时搜集、审核、发布省内外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的供求信息,在交易大厅和各分支机构的电子屏幕同步显示。
第四十四条交易中心对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监督,依法规范流程,保障公平交易。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对林权流转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由交易中心调处。
调处未果,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哈尔滨市林权流转活立木交易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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