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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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章程》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者在上一评审周期内的成果不可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具备参评资格;上一学年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处于创业、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为9人以上(包括9人)的单数,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于每次评定工作前连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分配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8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12人。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
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十三条新入学研究生,除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要兼顾考察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保证品学兼优、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学院须对二、三年级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其德育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30%。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导师推荐申请。
(二)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确定初评推荐人选名单,初评推荐人选名单和评审材料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四)确因达不到评审条件而剩余的名额,须交回学校,学校将保留至下一年度统筹分配。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
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五章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参与评定的条件:
政治思想表现积极;积极参加学校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公共课和专业课均须达到6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具体评定方法:
一、博士研究生
评审标准:
所有博士研究生必须要有科研成果方可申报。
成果截止时间为:
2017年9月30日。
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本次为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发表时间应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
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1.学业分值=科研成果分值+其他成果分值:
科研成果分值:
类别
项目
记分
哲学社会科学类
A类论文
40
B类论文
20
C类论文
10
D类论文及CSSCI期刊
4
注:
a.人文社科各类科研成果的界定参照社会科学处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b.各项成果奖励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一次,即不重复放。
c.各类科研成果按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第一作者身份(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商学院或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发表论文确定奖励。
其中同类期刊中本专业期刊优先。
其他成果分值:
指参加科技创新及学术竞赛,并获得国家级
奖项,记2分。
2.德育分值
德育分值=德育基础分值+学生工作分值+参加社会实践分值+参加校内外活动分值
德育基础分值:
20分
学生工作分值:
研究会主席、团委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3分,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团委副书记2分。
同时享有两种加分时只能就高分给予加分一次。
参加社会实践分值:
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立项,记2分。
参加校内外活动分值:
根据学院统计情况,每出席一次,记0.5分。
二、硕士研究生
评审标准:
为了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对一年级、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分别制定评审标准。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1.本科毕业学校为985院校;
2.必须是推荐免试研究生或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
3.推免成绩排名必须占所在本科专业人数的前10%。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按照本科推免成绩排名情况进行评审。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必须要有科研成果方可申报。
成果截止时间为:
2017年9月30日。
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本次为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发表时间应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
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1.学业分值=科研成果分值+其他成果分值+课程成绩分值:
科研成果分值:
类别
项目
记分
哲学社会科学类
A类论文
40
B类论文
20
C类论文
10
D类论文及CSSCI期刊
4
注:
a.人文社科各类科研成果的界定参照社会科学处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b.各项成果奖励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一次,即不重复放。
c.各类科研成果按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第一作者身份(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商学院或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发表论文确定奖励。
其中同类期刊中本专业期刊优先。
课程成绩分值:
学位课程平均成绩。
其他成果分值:
指参加科技创新及学术竞赛,并获得国家级
奖项,记2分。
2.德育分值
德育分值=德育基础分值+学生工作分值+参加社会实践分值+参加校内外活动分值
德育基础分值:
20分
学生工作分值:
研究会主席、团委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3分,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团委副书记2分。
同时享有两种加分时只能就高分给予加分一次。
参加社会实践分值:
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立项,记2分。
参加校内外活动分值:
根据学院统计情况,每出席一次,记0.5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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