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应急测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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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应急测报预案
安徽省水文应急测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提高水文应急测报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水文测报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方法》、《安徽省水文管理方法》和《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为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
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危及供水安全、水污染事件、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行蓄洪分洪和其它突发公共水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应急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1.4.2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各级水文机构为本级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负责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1.4.3 建立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构。
加强地区、部门之间水文应急测报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1.4.4 坚持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的应急工作方针。
整合常规与应急测报资源,完善水文应急测报体系,充分发挥水文应急测报的整体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水文局为全省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省水文局综合水情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省水文局负责全省水文应急测报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文应急业务工作等。
市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水文应急测报的管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综合水情办公室承担防汛抗旱水文情报预报日常工作,负责水情信息接收、处理、发布和阶段暴雨洪水、旱情分析评价及汛情咨询;负责信息传输和信息发布网络的日常运行管理,出现故障及时协调抢修排除,确保网络安全畅通;负责淮河、长江干流实时作业洪水预报、会商和审核、发布。
催促市水文机构达标洪水作业预报;负责流域性暴雨洪水和区域性严重旱情分析评价;负责跨辖区人力资源和水文应急测报设备调配;负责宣传报道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查《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的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全省水文系统防汛抗旱值班情况。
3 运行机制
3.1 总体要求
各级水文机构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加强监测、监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制定和完善水文应急测报实施方案,定期对应急测报设施设备及水质化验药品试剂进行检查测试,做好常备不懈。
汛期及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处置期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严于职守,杜绝脱岗、离岗的情况发生。
3.1.1 测报信息
〔1〕水文信息。
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运用、分洪河道分洪、大型水库泄洪以及河道洪水达历史前3位或出现接近枯季极值特征时,应及时编报特殊水情信息。
水文应急测报信息应及时报上级水文机构、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质信息。
主要包括pH、NH3-N、CODMn、CODCr、DO等。
当发生装载化工产品或其它易引起水污染物的车、船倾覆入水体,化工企业事故性污染物排泄,巢湖蓝藻爆发等,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动态跟踪监测相关项目。
〔3〕预测预报信息。
当淮河、长江干流、主要一级支流和大型水库控制站预测超警戒〔汛限〕水位时,及时作出水位、流量和出现时间的预报。
密切监视雨水情、工程调度,实行滚动预报。
根据气象数值预报进行模拟洪水预报和工程调度预报。
积极开展旱情、水量水质的趋势预测分析,为抗旱及水污染事件提供信息服务。
3.1.2 信息报告
〔1〕水文应急测报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由事发地水文机构向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水文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涉及其它水文机构的管辖区时,省水文局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有关水文机构通报,并协调开展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3〕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按照有关程序,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涉密信息的报送应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 信息发布
重大雨水情、特殊水情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等,必须经过调查、监测核实后方可报上级水文机构、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洪水预报实行预报计算、审核、签发制度,重要预报必须经上级水文机构会商后上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文应急测报信息由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或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
其中水污染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 响应内容
响应内容包括应急启动、信息报送、分析评估、应急结束四个方面。
3.2.1 应急启动
事发地水文机构获知突发性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依据预案启动相应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指挥及测报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开展工作。
3.2.2 信息报送
监测信息的报送充分利用省防汛通信骨干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网络。
也可采用、等手段,快速、可靠报送信息。
水文自动测报站水情、墒情信息应在20分钟、人工测报站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水情中心。
汛期,当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自动测报站每1小时测报一次水情。
人工测报站根据报汛任务书要求段次测报,必要时随时加密测报水情。
发生特殊水情时,调查核实后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报告。
当到达洪水预报标准时,在2小时内完成实时作业洪水预报计算,并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报精度。
3.2.3 分析评估
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及时对突发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进行水文调查、监测、计算,作出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和灾情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3.2.4 应急结束
当突发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水文监测要素到达常态时,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由有关水文机构宣布结束水文应急测报行动,恢复正常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发生流域特大洪水,或干流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超保证水位的洪水,或三个以上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长江或淮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淮北地区、江淮之间和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特大干旱;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时。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局长主持水文应急测报的组织指挥工作。
参加或委托分管局长参加省防指会商会,主持水文测报会商会,作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布置。
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应急测报工作。
〔2〕水文测验。
成立应急测报小分队,实施水文应急测验方案,及时落实人员、装备、物资等应急支援;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全省水文系统水文测验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满足水文应急测报需要。
〔3〕水情报汛。
启动六级报汛标准发布水情信息。
逐日编制《汛情通告》报省防办。
滚动编写暴雨洪水综述和《水情专报》的发送。
出现重大汛情及时报告。
〔4〕洪水预报。
对所发生洪水的流域进行滚动预报。
加强与水利部、流域和邻省水文机构会商。
并根据汛情发展,对部分河流、水库作模拟降水和工程调度预报,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5〕墒情测报。
干旱区域应急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2天测报一次,相应发送干旱农作物生长照片。
每5天进行一次旱情分析和旱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4.2 Ⅱ级响应
4.2.1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二个以上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淮北地区、江淮之间、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严重干旱;
〔5〕两座以上省辖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时。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参加省防指会商会,并主持水文测报会商会,作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布置。
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应急测报工作。
〔2〕水文测验。
相关流域或区域水文测验管理和技术人员按既定方案增援相应站点。
及时落实装备、物资等应急支援,实施水文测验应急方案。
〔3〕水情报汛。
对发生大洪水的河流水情站点,启动五级报汛标准发布水情信息。
编写《汛情通告》报省防办。
滚动编写暴雨洪水综述和《水情专报》的发送。
出现重大汛情及时报告。
〔4〕洪水预报。
对所发生洪水的流域进行滚动预报。
加强与水利部、流域和邻省水文机构会商。
并根据汛情发展,对部分河流和水库作模拟降水和工程调度预报,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5〕墒情测报。
干旱区域部分应急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3天测报一次,相应发送干旱农作物生长照片。
每旬进行一次旱情分析和5天一次墒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4.3 Ⅲ级响应
4.3.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中等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一个以上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淮北地区、江淮之间、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中度干旱或两座以上省辖市发生中度干旱。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时。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综合水情办公室主任参加省防指办会商会,并作相应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布置。
视情况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应急测报工作。
〔2〕水文测验。
相关水文测站实施相应的测洪方案;根据巡测方案,相关流域或区域水文巡测人员及时增援相应站点;密切关注雨水情信息,做好迎战更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3〕水情报汛根据汛情需求,增加报汛段次和水情信息的发送频次。
编写《汛情通告》报省防办。
〔4〕洪水预报。
对所发生洪水的河流控制站实行滚动预报和降水、工程调度模拟预报。
向省防指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5〕墒情测报。
干旱区域部分应急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5天测报一次,并发送干旱农作物生长照片,每旬进行一次旱情分析和墒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4.4 Ⅳ级响应
4.4.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或淮河发生小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北地区、江淮之间、长江以南任一区域发生轻度干旱或两座以上省辖市发生轻度干旱。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时。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综合水情办公室水情值班带班领导参加省防指办会商会。
由综合水情办公室主任作出相应水文工作安排。
〔2〕水文测验严格按照测站任务书要求增加测次。
水情报汛根据汛期需要,增加报汛段次。
〔3〕超警戒水位控制站实行滚动预报,依据气象数值预报进行洪水模拟预报,并向省防指发布《水情预报专报》。
〔4〕墒情测报。
固定人工墒情站和配套地下水位站每旬测报一次,并发送干旱地区农作物生长照片。
根据气象部门未来一旬天气预报进行墒情发展趋势预测预报。
每半月进行一次旱情分析。
4.5 其它事件应急响应
4.5.1 突发水污染事件
〔1〕污染联防
当淮河流域发生久旱后的第一场洪水,出现淮河上游或一级支流大量高浓度劣质水入境或入淮,可能造成下游和淮河干流水质恶化,影响沿淮城镇供水水质安全时,省水文局及沿淮各市水文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跟踪监测,并对污水团的行进过程与变化情势进行预测预报。
〔2〕巢湖蓝藻
巢湖水体受到污染,水体富营养化,发生“水华”,或自然条件适宜时可能发生蓝藻大面积爆发时,省水文局组织加大监测频次,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蓝藻生长的情况,组织力量适时监测。
〔3〕突发性水污染
全省江、河、湖、库因企业事故性排污、化学危险品倾覆导致突发性水污染,造成人畜中毒或大量水生生物死亡,严重影响城镇饮水水源水质安全及社会安定的,或基层水文站发现水体出现异常现象〔包括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等〕时,应在第一时间内以或报告上级水文机构。
省水文局在进行初步核查后,及时将核查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开展该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调查监测,同时相关市水文机构及时将水污染情况报告当地政府、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5.2气象预报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或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省水文局应及时作出预警,通知相关市水文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1〕水文测验。
相关市水文机构做好人员、设施设备的各项准备工作。
结合暴雨预报情况,落实具体应急方案。
特别要做好暴雨引发山洪等灾害的监测人员安全和冲毁水文测验设施设备的预防、应急工作。
〔2〕水情报汛。
对可能遭受台风或暴雨袭击的地区,密切监视雨水情发展趋势,随时提前做好增加报汛段次的准备。
加强领导带班和水情值班。
〔3〕洪水预报。
做好实时作业洪水预报的准备。
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值预报或省防指要求的模拟雨量和结合实时雨水情,及时作出模拟洪水预报,供调度决策参考。
4.5.3 水文测报设施设备损坏预警
水文测验设施遭到损坏时,及时研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立即抽调有关技术人员和调配抢修设施设备,或启动应急方案监测水文信息。
基层测站正常报汛手段遭到破坏或雷击时,应及时利用或有线等将雨水情信息发出。
遥测站、中继站或集合转发站遭到破坏或雷击时,及时采用人工报汛方式将雨水情信息上报水情分中心。
水情分中心至省水情中心的水情传输网络遭到破坏或雷击时,应及时利用、发短信等方式及时报送雨水情信息;如果遭遇停电,立即启用备用电源,将雨水情信息及时上报。
省水情中心遭遇停电或损坏时,立即启用备用电源。
水情传输网络遭到雷击或破坏时,采用方式接收信息,人工输入编制信息简报。
调配必要的通信、发电设备,特别是大型水库发生突发暴雨洪水紧急事件,调配应急设备的同时,利用现有短波电台通讯,保障水情信息能够及时报出。
5 总结恢复
5.1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文机构应认真进行应急测报工作后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5.2 及时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水文调查、分析、评价工作。
5.3 及时上报水毁情况,提出水毁修复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水文测报主体功能。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局长总负责全省突发水旱灾害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各级水文机构应充实、加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力量,在局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水文应急测报工作高效运转。
6.2 技术保障
加强水文应急监测、预测预报等技术的应用研究。
补充、修订洪水预报模型及常规预报方案。
建立和完善包括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实时雨水情数据库、历史专用数据库和信息监视、查询和分析评价业务系统,落实专人对数据库和水情信息网等业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3 遥测及通信保障
6.3.1 遥测保障
水情分中心和基层测站应落实专人负责遥测系统和遥测站、中继站、集合转发站的管理和维护。
汛前、汛中和汛后对各遥测站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每日监视遥测站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或更换设备。
基层测站应对遥测设备每日维护和校核,对所属委托站遥测每1~2月维护一次。
遥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恢复人工报汛,确保雨水情信息不漏、不缺,信息畅通。
6.3.2 网络保障
加强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落实专人负责,汛前对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当网络主信道出现故障时,立即切换到备用网络信道。
并及时对故障网络进行检修,确保信息传输畅通。
6.4 物资保障
6.4.1 水文应急测报应配备测流设施设备、水质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墒情监测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等,满足水文应急测报工作需要。
6.4.2 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遥测设备和配件,保证信息采集、传输的正常运行。
6.4.3 应备份电脑、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专用设备。
实时雨水情数据库、遥测数据库服务器做到热备份。
6.5 后勤保障
保持车辆运行正常,随时待命。
做好水文应急测报相关物资的储备、调拨各项准备。
加强水文应急测报宣传报道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防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2 防御洪水方案:
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3 抗旱预案:
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4 小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7.1.5 中等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6 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轻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9 中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0 严重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1 特大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2 城市干旱:
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3 城市轻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4 城市中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5 城市重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6 城市极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7.2.1 本预案是省水文局指导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和水污染事件水文测报工作的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2 市级水文机构应制定本级水文应急测报预案。
7.2.3 本预案由省水文局负责解释。
7.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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