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之欧阳体创编.docx
- 文档编号:22995687
- 上传时间:2023-04-29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78KB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之欧阳体创编.docx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之欧阳体创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之欧阳体创编.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之欧阳体创编
通知
时间:
2021.02.03
创作:
欧阳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
2014年9月19日
正文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性贯彻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实施细则:
1.公司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检测工作。
2.公司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隧道施工的“三类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注1】,严禁隧道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合规资质、具备准入资格的施工劳务企业。
5.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培训计划,选用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台帐。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注2】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2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3.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对危险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如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隧道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4.在实施过程中,专项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编制、审核和审批。
未经设计变更的,不得违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开挖工法;未编制专项方案的,严禁盲目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设计规定的开挖工法,无权擅自违反经审核批准的专项方案。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实施细则:
施工中遇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时,各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施工安全极为重要。
现场工序卡控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要求。
1.铁路隧道执行以下标准:
1.1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设计;洞口边仰坡施工前应先做好洞顶截、排水工程,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隧道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施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1.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Ⅴ、Ⅵ级围岩中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中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
Ⅳ、Ⅴ、Ⅵ级围岩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1.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70m。
2.公路隧道执行以下标准:
2.1公路隧道施工时应优先采用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执行的标准,如当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无标准或标准低于本细则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2黄土和含水量较大、易风化的千枚岩隧道:
洞口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大管棚长度;Ⅴ级围岩地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30m(二车道)、20m(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35m(三车道);Ⅳ级围岩地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40m(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二车道)、70m(三车道)。
2.3石质隧道:
Ⅴ级围岩地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Ⅳ级围岩地段:
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7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0m。
3.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围岩与设计不符,应停工报告,严禁盲目施工。
4.隧道施工因地质变化,其工艺工序多样,每一道工序的安全质量控制均十分重要。
为便于量化执行,除开挖工法和安全步距外,以下5项关键工序必须进行严格卡控:
4.1遇水易软化围岩地段必须及时组织抽排水,隧道积水不得浸泡钢架底脚和隧底围岩。
4.2钢架支垫必须密实、牢靠、稳固,不得有“吊脚”现象。
4.3钢架环向连接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使用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材质。
连接钢板变形、连结螺栓难以穿连时,不得采用热加工方法纠正。
4.4钢架纵向连接的钢筋必须与钢架进行可靠焊接,焊缝长度不得小于10倍钢筋直径。
4.5防水板及二衬台车前后10m范围内必须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配齐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标识“严禁烟火”等示警标志,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监火员旁站。
5.工程项目部在选址时须对施工现场、驻地周边进行地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严禁选作生产生活用地。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352号),极高、高风险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隧道设计单位应按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铁建设[2008]1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铁建设[2010]120号文件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
现场施工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
对Ⅲ、Ⅳ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及时掌握超前地质预报信息,积极推进设计变更工作。
认真做好突泥突水、瓦斯突出、有毒有害气体燃爆等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3.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
其中,Ⅳ级围岩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4.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2009)要求,瓦斯隧道项目须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道通风方案必须做出专项设计,洞内供风量应与设计相符。
2.对高瓦斯隧道,必须编制瓦斯监测监控专项方案,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隧道作业环境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3.1粉尘允许浓度: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3.2洞内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
3.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5%(按体积计)。
3.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4.隧道通风必须设专人管理。
作业人员在进入瓦斯隧道前必须接受检查,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隧道。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当开挖作业面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机械配置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8]7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要求,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减少掌子面作业人员数量。
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要求,铁路双线高风险及以上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项目喷锚作业必须采用湿喷,使用机械手。
2.隧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劳动力配置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人员作业。
高度风险及以上隧道在初期支护未封闭成环段,除开挖工序外,其他工序作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其中排险和装药工序不得超过2人。
第七条 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要求,隧道施工时应在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预先设置逃生管道,管道从衬砌工作面布置至距离开挖面20m以内的适当位置,管内预留工作绳,以利于险情后逃生。
2.逃生通道应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及抗冲击能力,通常使用内径φ600~φ800mm、壁厚不小于6mm的钢管,每节管长宜为5m,连接牢固。
使用其他新材料的逃生管道,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性能。
施工项目经理应组织逃生管道安全验收。
第八条 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质[2013]37号)要求,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看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爆破安全作业上岗证。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作业地点只能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3.隧道爆破作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应合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 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要求,在隧道施工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2.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水变为线流或股状出水及变浑等情况时,应迅速撤出作业人员,然后进行风险判识,科学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后续施工安全。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条文释义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6-12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铁路、公路等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照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
1.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从事隧道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4.隧道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程序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隧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等依据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批准。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2.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其工程管理和技术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条文释义:
1.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每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安全非常关键。
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强化施工工序管理,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工序。
支护和防护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中上台阶、边墙、仰拱开挖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相关规定要求。
隧道设计单位应明确施工步距和要求。
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成环位置和二次衬砌距掌子面不得大于设计规定值。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应将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预测作为关键工序纳入隧道工程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前应编制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监测方案、实施细则,通过监测结论分析动态管理,为施工方案优化、支护参数调整、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对评定为高、极高风险隧道的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3.隧道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
4.隧道施工单位要结合开挖、支护、作业进程,进行监控量测工作,量测断面间距、量测内容、测点数据及位置、监测频率、仪器、人员等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岩变形测点不得设置在喷射砼或钢拱架上。
5.当拱顶下沉值、水平收敛速率或位移累计值达到标准规范或设计规定的预警值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在瓦斯隧道项目,隧道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隧道内供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2.瓦斯隧道装药爆破时,总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当爆破作业面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合理安排工序,减少和控制掌子面作业人员数量。
2. 隧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明确劳动力配置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人员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
第七条 必须按照规定设臵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在软弱围岩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设臵逃生管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不大于20m,保证隧道出现险情时能够安全逃生。
2.逃生通道应有一定的刚度、强度及抗冲击能力,通常使用内径φ600~φ800mm 壁厚大于6mm的承插钢管,每节管长宜为5m,也可通过验证后,使用其他新材料的逃生管道,但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 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保管民用爆炸物品。
如需要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作业地点只准许存放当次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严禁雷管或起爆体与炸药同车混装运输。
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炸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 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企业在隧道施工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2.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水变为线流或股状出水及变浑等情况时,应迅速作出判断,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按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科学开展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
时间:
2021.02.03
创作:
欧阳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隧道 施工 安全 条规 欧阳 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