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含问答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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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含问答题答案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新版作业答案
第一至第三题参考答案
一、错、错、错、错、错、错、对
二、1、C,2、A,3、C,4、B,5、B,6、D,7、C,8、B,9、A,10、B
11、C,12、C
三、ABD、ABCD、AB、BCD、ABCD、ABCD、QBCD、ABCD、AB、AC、AC
四、1、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
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
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主要作价方法有几种?
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均采用固定作价,有时也采用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等作价方法法。
1)固定价格
就是指在磋商交易中,把价格确定下来,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法。
2)暂不固定价格
某些货物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确有订约的意旨,则可对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法。
商例如:
约定以某年某月某日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所该商品的收盘价为准法。
商按照此作价方法,买卖双方都不承担市价变动的风险法。
3)暂定价格
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可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法。
商例如:
每件5000港元CIF香港,以上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15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法。
4)滑动价格
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法。
商一般用于大型机械、成套设备法。
商例如:
以上基础价格按下列调整公式根据XXX机构公布的某年某月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予以调整法。
五、案例一:
合同未成立。
理由:
芬兰的公司对包装条件做了实质修改,构成反要约。
案例二:
合同成立。
理由:
该要约系不可撤销要约,在接到要约的当天,A
&AT即以电话将告知绿色
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
合同日期就为10月11日,理由是在要约未规定承诺的方式下,以电话告知比邮寄
的方式快,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二
第一至三题参考答案
一、对、对、错、对、错、错、错、错、错、错、错、错
二、CCACAACABBDDDBBBABABB
三、ACD、BC、BCD、ABD、ACD、BCD、ABCD、BCD、ABD、ABC、ABD、BCD、ABD、AB、ACD、AC、ABD、AC
四、1、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
1、《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如下: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2、《海商法》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转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答: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员、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三
一、判断l!
错、错、错、对、对、对、错、错、错
二、单选
D.C.C.D.C.B.B.A.C.B.A
三、多项选择
ACD.BC.BD.ABD.ABC.ABC.ABCD.ABC.ABCD.ABD.AC
四、1、国际投资争议主要有两类:
1、契约争议:
⑴一般投资契约争议。
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投资契约争议。
⑵特许协议争议。
特许协议又称国际契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所订立的投资契约。
2.非契约争议:
指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并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或在投资契约关系之外,因东道国原因或投资者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其特点在于它涉及的不是契约权利义务问题,而主要是国家责任问题。
主要包括:
⑴国有化争议。
⑵东道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
⑶东道国战争及内乱的争议.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赋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诉讼方面,除公约另有规定外,针对机构的诉讼只能向与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的有权管辖的法院提出。
但会员国或从会员国取得索赔的个人或有关职员事项,均不得对机构提出诉讼。
对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在对机构作最后判决或裁决之前,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2)在资产方面,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扣押;机构的一切财产和资产应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期偿付。
(3)在档案与通讯方面,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会员国对机构的公务通讯应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公务通讯同等的对待。
(4)在税收方面,对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应免于一切税收和关税,机构还免于承担征收或缴纳任何税收或关税的责任。
对机构支付给理事和副理事的费用津贴或支付给董事会主席、董事、副董事、总裁或职员的薪金、费用津贴和其他报酬,不得课税,除非他们是当地国国民。
(P314)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四
第一至二题参考答案
一、对
二、A、
三、ACD
四、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
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五、
案例一
1、不构成要约,此来电系对对方要约的承诺。
2、不构成承诺。
因其对包装条款提出了模糊的要求,有了实质性的改变。
3、双方未订立合同。
理由是信息技术公司对A&AT公司的反要约未做承诺。
4、如果合同成立,基于CIF方式,应当由信息技术公司投保。
5、没有权利。
此权利的前提是有订立合同。
6、驳回起诉。
因双方约定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解决。
7、因双方都《纽约公约》会员国,且事先皆未约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即:
英国法律。
六、专题讨论(只可参考并从中来谈个人的看法,不能照抄)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
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
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
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
这些都便利了进口。
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
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
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
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
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
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
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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