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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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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国际禁毒日
尼日利亚进入80年代后,毒品种植、走私和吸食等逐渐在非洲蔓延。
尼日利亚种植大麻、走私和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日益猖獗,该国还成了非洲至欧美毒品走私的重要中转站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从1994年起,尼日利亚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力度,具体的措施是:
首先,加强缉毒力量,扩大缉毒范围。
1994年尼日利亚对国家缉毒署进行整顿,以严明的军纪管理执行缉毒任务的准军事部队,并把缉毒署的任务区域从1989年初的6个细分为的20个,并提出不使任何一个村庄受到毒虫侵害的任务目标;此外,国家缉毒署加强对执法队伍的人员培训,提高执行任务能力。
其次,加强立法,以法治毒。
尼日处亚在法律上授予缉毒署搜查、拘捕毒贩的独立权力。
政府1995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其财富涉及毒品都将受到严厉查处;在国外因贩毒被遣送回国者也将依法受到严惩。
尼日利亚毒品犯罪最高可定为终生监禁。
第三,加强扫毒力度,力求标本兼治。
大麻是在尼日利亚泛滥的主要毒品,大麻的种植面积也不断扩大。
针对这种情况,缉毒署在加强边境、边防口岸缉毒的同时,也把摧毁大麻种植作为打击毒品的首要任务来抓。
1997年尼日利亚缉毒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烧毁毒草行动。
共捣毁大麻种植场870处,收缴烧毁大麻133万公斤,逮捕非法种植人员231人。
第四,尼日利亚国家缉毒署加强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在禁毒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毒品犯罪。
据尼日利亚缉毒署统计,从1990年至1997年,尼日利亚共抓获5660名毒犯,查获毒品共88923公斤。
马来西亚墨西哥墨西哥政府为控制毒品泛滥,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大规模扫毒斗争,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政府采取的措施有:
1.墨西哥政府加强了立法,健全的法制为增强扫毒力度提供了有效的武器。
总统塞迪略自1994年底上台执政后,即把扫毒列为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制订了1995——2000国家缉毒大纲,具体指导、协调全国的扫毒斗争。
塞迪略政府先后颁布了有组织犯罪法、预防和惩处洗钱特别法、预防非法使用化学药物特别法等有关法律。
2.政府改组整顿缉毒机构。
1996年7月,墨西哥成立了国家公安署,全面负责协调全国的缉毒工作。
随后又建立了危害健康罪特别检察院,反洗钱别动队,金融情报处等扫毒机构,分管药检、侦破和审理等工作。
3.墨西哥积极开展以让毒品离开生活为主题的全国扫毒宣传运动,提高全民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自觉抵制毒品。
4.墨西哥政府加强了同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
自1980年以来,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墨西哥同美国签署了墨美扫毒合作协议,引渡条约,司法互助条约和关于交换金融机构货币交易情报、打击违法活动的互助合作协定。
1996年3月,墨美两国总统决定成立控制毒品高级联络小组,保持高层接触,促进缉毒合作。
1997年5月,两国总统又签署了墨美缉毒联合声明,两国的双边扫毒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墨西哥还同拉美和加勒比各国签署了21项缉毒合作协定。
从1994年到1998年3月,墨西哥先后重创5大贩毒集团,一批大毒枭相继被捕并绳之以法。
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还逮捕贩毒分子近4万人,摧毁毒品作物14.6万公顷,查缴各类毒品16万吨,缴获用于贩毒的武器和交通工具上万件。
此外,缉毒部门还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查处贩毒洗钱案47起,收缴赃款共计6.2亿美元。
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是世界上受毒品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吸毒人数高达数百万,贩毒和吸毒人数的急剧增加。
面对这一形势,巴基斯坦对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边境地区的毒品生产和走私活动严加缉查,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首先,严厉打击毒品走私。
巴成立了全国性的禁毒委员会,组建了由军方、警方和海关参与的禁毒部队,打击毒品走私。
1998年禁毒部队在巴基斯坦靠近阿富汗的边境城市白沙瓦已破获多起重大毒品走私案,逮捕了几十名毒贩,缴获毒品10余吨。
其次,采取强制性手段铲除该国境内种植的罂粟。
巴境内罂粟种植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落后的西北边境省份和与阿富汗交界的地区。
经过努力,罂粟种植面积从80年代中期的8万英亩(1英亩约合0.4公顷)减少到1997年的大约3000英亩。
第三,巴基斯坦重视与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合作,支持和帮助这些地区的居民发展农业生产,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收入。
第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禁毒意识。
同时,加强戒毒工作。
巴基斯坦全国现已建有近200家戒毒所。
一些规模较大的医院也设立了戒毒服务中心。
政府还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家庭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戒毒研讨会,交流经验。
阿根廷由于毒品不断入,阿根廷渐渐成为南美主要毒品消费国之一。
吸毒,尤其是青少年吸毒成为阿根廷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阿根廷政府实行教育为主、使全社会认识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的政策。
阿根廷政府推行的宣传教育计划,针对性强,有的适用于全社会,有的针对不同社会阶层,有的专用于学校,有的适合于家庭,有的针对瘾君子,有针对各类反毒工作人员的,各不相同。
阿根廷政府1992年设立了一个禁毒宣传教育机构,直属国家禁毒国务秘书处,并在全国建立了300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面宽广的宣传教育网络,专门宣传毒品危害,提供戒毒咨询,培训工作人员,贯彻国家禁毒计划。
政府还对反毒人员进行严格培训。
要求缉毒人员必须学习毒品生产、储存、贩运和销售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
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以法律为武器,做好防毒禁毒工作。
要求宣传人员既要掌握有关毒品的专业知识,又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这几年,阿根廷陆续推出了名为团结起来,建设无毒的阿根廷、为生命而战、以教育促预防等数十项计划,在全国开展广泛的反毒品宣传教育。
据统计,参与上述活动的工作人员达500万人次,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
阿根廷还积极支持私人机构从事反毒宣传活动。
阿根廷有300多家私人机构致力于反毒活动。
它们配合政府,独立举行有关防毒、禁毒、扫毒的研讨会、展览和街头演出,长年不断。
各种媒体也进行广泛宣传。
预防为主,教育当先的政策,使得阿根廷开始形成全民抵制毒品的社会环境。
缅甸越南越共中央政治局1996年1月在一份文件中强调,毒品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定,败坏传统道德,毁灭家庭幸福,贻祸子孙后代,关乎民族存亡,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把禁毒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采取特殊措施立即制止青少年吸毒贩毒,彻底铲除毒品种植,大力缉查毒品的生产、买卖、运输和使用。
越南政府成立了由一名副总理牵头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各项禁毒措施的落实。
越南一些边远贫穷山区的少数民族素有种植罂粟花、大麻的陋习。
,各级政府帮助当地群众改变经济结构,制止毒品种植。
北部安沛省从1992年到1997年已累计铲除罂粟2500多公顷,并将这些土地改种水稻、玉米、果树和药材等作物。
越南公安、边防、海关等协同作战,破获了多起跨国贩毒大案,缴获大量海洛因、鸦片,摧毁了一些跨国贩毒的秘密通道。
越南政府逐步完善立法,严惩毒犯。
1997年5月,越南立法机关—国会修改越南刑法,确定了13项毒品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种植毒品作物、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买卖和使用毒品、强制或引诱他人非法使用毒品等。
修改后的刑法加重了对毒品犯罪的量刑。
凡涉及1公斤鸦片或100克海洛因或可卡因的毒品犯罪即可判处死刑。
1997年,越南法庭已对25名毒品犯罪首恶分子判处死刑,对19名毒犯判处无期徒刑。
国际禁毒日越南还大力加强关于戒毒的宣传教育。
根据越南党和政府的部署,各级工青妇群众组织、工厂、学校以及大众传媒都经常性地进行禁毒、戒毒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便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了解毒品对家庭、社会和个人的严重危害。
教育部门正在研究早日将关于禁毒防毒的教育内容列入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基本课程。
政府已建立了50多个戒毒中心,还大力提倡通过家庭和社区,加强对吸毒者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哥斯达黎加哥斯达黎加不是毒品生产国,但因地缘关系已成为国际贩毒集团的毒品转运站。
为了控制毒品泛滥,哥斯达黎加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打击毒品走私的力度。
首先,加强边境地区的堵截。
哥斯达黎加的毒品主要来自哥伦比亚和巴拿马,然后运往危地马拉、墨西哥、美国和欧洲。
哥斯达黎加当局在边界地区,特别是在帕索卡诺阿斯通道增加警力,加强来往车辆的检查,以防止毒品入境,截断毒品流通渠道。
1997年,仅在哥巴边境地区就没收了毒品6吨。
其次,哥斯达黎加政府在缉毒行动中加强同其它国家的合作。
哥斯达黎加与美国、哥伦比亚、巴拿马、墨西哥和危地马拉等国多次进行合作,互通情报。
第三,哥斯达黎加政府培训警察,提高缉毒能力。
为了更快和更准确地找出毒品,哥斯达黎加一方面在国内培训警察,另一方面选派一些警察到其它国家去学习,以便掌握更先进的缉毒技术。
由于警察缉毒能力的提高,大大减少了贩毒分子蒙混过关的机会,仅1997年警方就查缴了12辆暗藏着大量毒品的货车。
第四,哥斯达黎加在国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国民与毒品斗争的意识。
哥斯达黎加政府还利用新闻媒体大量报道缉毒成果,鼓励人民反毒斗争士气。
同时,在学校宣传毒品的危害,告诫青少年要远离毒品。
巴西巴西政府2001年已采取了一系列反毒措施,加大禁毒力度。
政府计划把本年度用于扫毒的450万美元预算追加到900万美元。
卡多佐总统5月5日签署法令,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全国反毒日,与联合国规定的国际禁毒日同为一天。
为落实联合国反毒特别会议精神,卡多佐6月19日签署令,决定设立全国禁毒委员会和全国禁毒秘书处,由总统本人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司法部、联邦警察局、卫生部和教育部等十几个政府机构的禁毒工作,并负责收集有关毒品走私的信息和制定反毒斗争的相关政策。
巴西国会已经立法,授权该国空军可以击落任何侵入当地领空的不明身份的飞机。
此外,政府还将对全国1700家有能力生产化学试剂的企业进行监控,严防其产品作为生产毒品的原料。
政府特别重视在全社会推广禁毒教育。
2001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宣传,使得每位公民、每个家庭、每家企业都认识到自身在禁毒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让防毒、拒毒的观念深入人心。
巴西各家电视台每天还在新闻联播和其他节目中,多次播放吸毒者毒瘾发作后的惨状,用活生生的例子告诫人们,吸毒就等于走向死亡。
首都巴西利亚所在的巴西利亚联邦区反毒委员会将2001年定为该区的防止青少年吸毒年。
该委员会在中小学生中大量散发禁毒小册子,并在各个学校任命了1000名学生,作为防止吸毒的督察员。
巴西各大医院均设有戒毒病房,并对儿童实行免费戒毒。
泰国坚决肃毒是泰国政府的一贯政策。
在肃毒问题上,泰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肃清毒源和减少毒品需求的措施。
肃清毒源。
泰国政府自60年代末就开始整治北部主要毒源地区。
首先清剿贩毒武装,摧毁毒品加工厂,铲除罂粟,同时大力推行山地开发计划。
泰国政府派专业人员到泰北地区推广先进耕作技术,兴修水利,提高农业产量,帮助当地人改变种植罂粟的恶习,改种其它经济作物如咖啡、茶、烟草、果树等。
安非他明和其他新毒品在泰国出现后,泰国政府修改法律,把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列入毒品,对制造和贩卖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罪犯的处罚,上限定为死刑。
在减少毒品需求方面,泰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肃毒宣传活动,并加强了强制戒毒措施,泰国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戒毒中心,对毒品使用者采取强制封闭式戒毒。
泰国政府的整治措施取得成效,泰北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已逐步减少。
大片种植罂粟的现象已不复存在,只有深山中偶尔发现有零星小片的种植,毒品加工厂也随之销声匿迹。
菲律宾菲律宾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菲律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菲政府在1994年恢复了死刑。
前总统拉莫斯把加强宣传、预防、执法、司法改革和戒毒作为政府禁毒的方针。
新总统埃斯特拉达也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执政后的工作重点之一。
菲政府、军方和警方、各宗教团体和民间组织都加入了禁毒行列。
菲律宾还加强了禁毒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与多国签署了禁毒协议,加入了国际公约,并主办打击跨国犯毒的国际会议等。
伊朗伊朗因邻世界重要毒品生产基地金新月而使它处于世界缉毒战线的前沿。
伊朗每年用于打击毒品走私活动的资金为4亿美元。
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的19年中,伊朗共缴获1260多吨毒品,有2356名军人为缉毒献身。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发动了一场根除毒品的运动,颁布了一项禁止种植罂粟的法令。
1989年1月,为加大反毒力度,伊朗议会批准了严厉的禁毒法,规定任何携带30克以上海洛因或5000克以上鸦片的人都将被处以极刑。
伊朗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缉毒活动,采取了围追堵截等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伊东部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交界地带的控制,在边境地区或开辟沟渠、或设立岗哨、或架设铁丝网,以阻止毒品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走私进入伊朗境内。
伊朗已在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交界的地段修筑了600公里的围墙。
伊朗安全部队还不断开展清剿活动,在交通要道设立关卡,实行严格检查,查缴已进入伊朗境内的毒品。
据伊朗缉毒总部透露,伊朗平均每年查缴160吨毒品。
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反毒品宣传也是伊朗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鼓励群众揭发、举报毒品走私活动。
仅1997年,伊朗政府就为此向电台和电视台等宣传机构拨专款50亿里亚尔(约合166万美元)。
同时,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戒毒所,帮助吸毒者弃毒从良。
1997年全国戒毒中心已达17所。
伊政府还加强同阿富汗、巴基斯坦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毒品走私活动。
1995年1月,伊朗同巴基斯坦签署了一项协议,决定在此后3年里共同建立边境哨所,提高双方反毒机构的预警能力和交换边境地区有关毒品走私活动的信息。
伊朗缴获的毒品数量逐年增加。
据报道,1993年伊朗共缴获各种毒品95吨,1994年增加到135吨,1997年则高达195吨。
自1989年颁布禁毒法以来,伊朗已处决了4000多名毒贩。
德国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有严重吸毒问题的人口比例较小。
德国每1000人中有1.8人消费数量成问题的非法麻醉品,而欧洲其他国家最多的达6.9人。
欧盟居民平均有0.2—0.3%的人对海洛因有瘾。
德国为0.15%左右,相当于12万人。
德国联邦政府的麻醉品政策集中反映在国家反麻醉品计划之中。
这个计划由联邦、各州以及主管麻醉品工作的各组织拟就,于1990年6月在一次专门会议上通过。
计划强调指出,麻醉品政策有三根支柱:
预防和禁毒法律法规中国禁毒法规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毒品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即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剂、兜售、分销、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违法行为包含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
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依法应国际禁毒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见《刑法》第347条。
这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及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见《刑法》第348条。
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见《刑法》第349条。
这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见《刑法》第344条。
这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5.走私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
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见《刑法》第350条。
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物品的行为。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见《刑法》第351条。
这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植、数量较大,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见《刑法》第352条。
这是指从事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见《刑法》第353条。
这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或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以及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方法,诱使、唆使或蒙蔽他人使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国际禁毒日10.强迫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3条。
这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1.容留他人吸毒罪见《刑法》第354条。
这是指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见《刑法》第355条。
这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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