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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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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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检查表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6、是否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三、资金投入
1、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户核算。
2、是否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制订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管理机构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安全培训
1、依法依规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六、应急管理
1、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2.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4、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七、隐患排查治理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按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并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一般隐患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八、企业安全管理
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每一各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0、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1、储存炸药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3、企业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九、基本图纸
矿山必须具备: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十、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其它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5、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十一、井巷工程
1、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2、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斜井坡度为10-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5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坚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4、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5、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7、是否存在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的的情况。
十二、矿井通风
1、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更新通风系统图。
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5、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6、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7、地下矿山应配备空气质量监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时行监测。
8、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9、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十三、防排水水
1、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2、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对设定的防水矿(岩)柱,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4、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5、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6、水仓容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8、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止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
9、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电缆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11、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进行探放水。
12、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防灭火
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
2、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3、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五、矿井提升
1、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2、过卷保护装置(竖井井架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防过卷挡梁、楔型罐道、提升机上应设有防过卷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3、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4、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5、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6、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7、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十六、矿井供电
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回中断供电,另一回不应同时受到破坏,且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2、由地面引至井下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回路数回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两台,容量能力互为备用。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4、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且绝缘材料不应采用油质材料。
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5、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6、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
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
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7、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七、矿井通讯
1、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容量能力应相互备用。
2、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十八、顶板管理
1、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3、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4、露天转地下开采的矿山,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7、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爆破和器材库
1、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爆破员和安全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如有以上现象应及时处理,经当班安全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2、有相临作业单位的爆破前要按协议规定做好信息沟通。
3、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
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
酮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
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井下炸药库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井下爆破器材库除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贮存爆破器材的铜室、壁槽的间距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4、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
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7、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
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十九、爆破和器材库
8、爆破器材的贮存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
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二十、
六大系统
1、矿山应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初步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人员定位、压风自救、监测监控、紧急避险、通信联络、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2、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一、
下井带班
1、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是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2、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3、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4、矿山企业领导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5、矿山企业领导是否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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