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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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北京市路政局
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项目工期符合要求,工程造价控制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是指自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道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技术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设计变更后的工程决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概算。
第四条凡列入北京市路政局年度建设计划,并以市路政局各公路分局作为项目法人的道路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依据合同执行,超过合同约定权限和范围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道路工程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实行统一受理、分级审批制度。
所有设计变更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统一受理,根据设计变更性质、费用额度的权限由相关公路分局和市路政局分别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的划分
1.单项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在50万元以下,且单项设计变更费用不超过对应的合同清单价5%(含5%)的设计变更,由变更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批准。
必要时由该公路分局组织有关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批复。
2.单项设计变更费用额度增减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项设计变更费用超过对应的合同清单价5%的设计变更,由变更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工程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复核后报送市路政局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由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必要时由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批复。
3.凡涉及技术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结构类型及累计变更超过批复概算的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复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由项目管理中心根据设计变更性质分别报道路建设处、公路养护处、综合计划处、公路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进行复审,报主管局长批准;超过市路政局审批权限的设计变更,经局长批示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为便于审查,各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应在15日内将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工程合同副本及招标书等文件在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所有经市路政局和各公路分局批准的设计变更均应在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对道路工程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公路分局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并应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报审道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样式见附件1)相关内容。
2、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的说明、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对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如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道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涉及其他行业的设计变更(如水利、铁路及其他专业管线等),根据行业管理的要求,由原委托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公路分局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一条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时限
设计变更材料准备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市路政局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路分局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道路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时,论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时,公路分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道路工程设计变更未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应急抢险工程,公路分局可先安排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应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各公路分局要建立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样式见附件2),定期对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将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及设计变更审批单复印件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项目管理中心要建立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的总台帐,并对工程竣工决算中设计变更部分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的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竣工决算。
未经批准或未在项目管理中心备案的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不得纳入该项目的决算。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上级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委托单位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预留20%勘察设计费,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设计变更情况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公路分局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京路项目发〔2005〕55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路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路政局
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报送单位:
公路分局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变更序号
施工单位
变更主要内容:
分局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主管局长:
日期:
项目管理中心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主管主任:
日期:
处室意见:
日期:
市路政局领导批示:
日期:
附件2
道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工程名称:
批复概算:
中标合同价:
序号
变更名称
变更主要内容
原清单费用(万元)
变更费用(万元)
变更累计费用
占合同清单价的比例
设计
单位
监理
单位
施工
单位
申报
单位
审批
单位
增加
减少
(万元)
附件3
北京市路政局道路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
报送单位:
公路分局
工程名称:
批复概算:
中标合同价:
序号
变更序号
变更主要内容
原清单费用(万元)
变更费用(万元)
变更累计费用
占合同清单价的比例
审批单位
备注
增加
减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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