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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人事制度
劳动与人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重庆市同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是指重庆市同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为增强员工自律意识、规范工作行为,发挥互助合作精神,以达到人事管理及劳资互惠的最高效果而制定。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同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人员录用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应聘公司职位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公司的录用条件在招聘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里具体进行约定。
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否则公司有权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申请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第9条接到录用通知后,员工应在指定日期到公司办公室或公司指定部门完成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时间。
第10条员工报到时,需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同时将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在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号一并告知公司。
(1)身份证;
(2)学历证明(大学本科及以上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近期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4)1寸免冠近照四张;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1条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员工应于一个月内填写人事信息变更登记表,交给公司办公室,以确保员工的各项权益,包括:
(1)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
(3)婚姻状况;
(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情况(技能证书/职称/学历);
(6)被保险的受益人或子女。
第12条公司提倡“正直、诚实”,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隐瞒、虚报和造假行为,一经发现或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一律由当事员工本人负责。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13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领取本劳动合同须在书面的领取单上签字。
第14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15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培训期与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培训期为5天—15天,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试用期3个月至6个月。
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16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7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生效后,员工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劳动的,从员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第18条公司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设立专柜存放。
对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公司保存两年,两年之内,员工可以到公司申请查阅相关合同材料。
第19条公司与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确定变更内容。
变更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员工在领取变更协议时须在书面的领取单上签字。
第2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
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时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22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23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无须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劳动合同解除事项。
如员工未能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24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在员工向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后7日内,由员工持工作交接完毕的证明、法律文书或公司确定的支付证明向公司财务部领取。
第25条员工在离职前,应无条件归还自公司领取及使用的所有财物。
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同时公司保留要求补偿的权力,即按照物品的现值在结算中代扣,或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补偿。
第26条员工在离职前,应结清所有欠款。
公司保留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欠款和要求其他方式补偿的权利。
第27条员工在离职前,应按规定办理业务交接。
业务交接时,必须将交接信息、资料明晰分类,交接内容详实完备,并填制《工作交接表》。
业务交接过程须有交接双方和监督交接人三方同时在场,若交接方移交信息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接交方有权不接交,同时公司保留要求交接方完善工作的权利。
第28条员工在离职后,如人事档案放在公司集体户内,需在离职一个月内转移个人档案和所有社会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培训教育
第29条公司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对员工实行职前培训、在岗深造培训等专项培训,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30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内容、费用、服务期、违约金等由双方签订协议另行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若因员工本人的原因中途辞职,员工应支付公司培训费,培训费的
第31条劳动合同或专项培训协议对培训费用的违约赔偿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和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的,赔偿标准按该员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2)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赔偿标准按该员工15天的工资总额计算。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假期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公司规定及实际情况由公司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
第33条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间由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确定。
第34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35条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6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安排补休。
第37条员工在非规定工作时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员工活动等,不属于加班范畴。
第38条员工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非规定工作时间开展业务的,不属于加班范畴。
第39条员工因公出差,须经主管领导书面安排或批准,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员工进行赔偿。
如因情况紧急,可以先电话请示,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未经批准,私自出差的,按旷工处理。
第40条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1天及以下,须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准;请假2天,须报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事假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
请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第41条员工因病请假的,应当事前向部门领导申请,或者病发当天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事后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办理病假手续。
如不能提供相应病情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第42条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此假期为有薪假期。
第43条员工转正后可依照本制度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护理假。
第44条公司对依照国家《婚姻法》履行登记手续的转正员工给予3天婚假;达到国家晚婚规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13天(连续计算)。
员工婚假应至少提前1个星期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
员工申请婚假时,需向公司办公室出示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否则视情节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员工申请婚假的有效期为结婚登记12个月内,过期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偿假期。
第45条员工因为直系亲属(如父母、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子女)丧亡,公司给予3天丧假;员工因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可给予一天丧假。
第46条每位女员工可依法享受产假,具体规定如下:
(1)已婚女员工怀孕后应尽早提交有效孕检证明给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
公司按实际工作需要及员工胜任程度,可适当进行新的工作安排或调岗。
(2)早育——每位不满24周岁的已婚女员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
(3)晚育——每位满24周岁及以上的已婚女员工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共120天的产假,其中包括30天的晚育奖励假。
(4)难产或剖腹产的员工另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员工产前常规检查按正常出勤计算。
(6)公司按医药费报销规定报销女员工生产住院费及医药费。
(7)员工休产假必须提交准生证明及有关医院证明,否则视情节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8)婴儿处于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女员工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有薪哺乳假。
(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享受此假期。
凡违背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公司有权停止其工作,停职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第47条配偶产期内,男员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不享受此假期。
第48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第49条公司设立年休假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1)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可享受相应职级的带薪休假。
(2)员工年假可一次性集中享受,亦可分散享受。
分散享受时,最小单位为一天。
(3)对于已提出辞职的员工,如有剩余年假的,可用年假缩短最后工作日的期限,但必须得到部门主管的批准。
只有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的年假才可折算成工资。
(4)员工休年假,须提前2周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部门主管批准。
如确系因工作关系不能安排休假,部门主管须向员工讲明情况,说明原因,待工作许可时尽量安排员工休假。
(5)主管级以上人员休年假,须向公司总经理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员工休假期间,如公司因业务需要,要求员工回司上班,员工必须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回公司报到。
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回公司报到,须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致电公司,讲明原因。
否则,按旷工处理。
(7)凡在一年内病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者,当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若已休年假或请假天数超过以上标准,将扣除相应休假天数的工资作为补偿。
(8)员工的年假应在获得年假之日起一年内休完,逾期作废。
第50条员工享有的其他休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工资待遇制度
第51条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固定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两部分。
员工的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其在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52条员工的最低工资总收入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加班工资。
第53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54条员工月工资的起算日期为公历的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结束。
第55条员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56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员工须妥善保管个人薪酬资料,不许向他人透露个人薪酬信息,也不允许打探他人薪酬信息。
第57条员工只有履行了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义务,全面提供了劳动,才有权依据本规章制度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58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从薪资中扣除。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59条公司参加重庆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员工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60条公司参加重庆市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员工按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时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61条公司参加重庆市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员工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62条公司参加重庆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伤残级别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63条公司参加重庆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64条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时参加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65条公司设立员工福利基金,逐步改善并着力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八章劳动纪律
第66条公司从严治企,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考勤管理,维持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
第67条员工必须按时上班、下班。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
第68条员工在工作时应合理利用时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消极怠工。
第69条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维护公司的对外形象。
第70条员工不得在公司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第71条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等。
第72条员工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第73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小心使用公司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有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第74条员工应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司财物和公物私用。
第75条员工应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76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77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经营服务规范。
第九章保密规定与竞业限制
第78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秘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5)不在普通通信、通讯中涉及秘密事项;
(6)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任何客户资料与其它秘密载体;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载体;
(8)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前阅办谈论秘密事项;
(9)不携带秘密载体旅游、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10)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涉密信息。
第79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80条员工发现公司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81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客户资料、各类档案、市场信息等,按规定移交给继任者或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82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区分保密人员层次,分重点保密人员和一般保密人员,并与之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83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84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章奖惩
第85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86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惩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惩罚上,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87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持公司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88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89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
员工迟到一次,给予30元的经济处罚;迟到1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早退、擅离职守的,依照上款关于迟到的规定处理。
员工旷工半天,给予本人日工资数额的经济处罚;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员工旷工一天,给予本人日工资数额双倍的经济处罚;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第90条员工在一个月内迟到或者早退、擅离职守3次以上的,或者旷工1次的,给予书面警告;一个月累计迟到或者早退、擅离职守6次以上的,或者一个月累计旷工达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91条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处理。
第92条员工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两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只发放当月的基础工资部分。
第93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由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教育3次以上仍拒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94条违反正常的操作规程和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内部规章规定操作,给公司人员及其本人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公司或公司员工造成财产损失500元以上的,视为严重失职,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95条在公司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及两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96条员工工作期间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等,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97条员工根据其所在的工作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由其与公司协商调换岗位的事宜,如其既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能就调换岗位与公司协商一致的,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98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如有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司视情况给予警告,扣除当月工资等处罚,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99条员工有损坏公司形象行为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3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100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01条对员工的处分分为:
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第102条对于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103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达3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达15天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104条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视同员工的工作行为。
对于违反培训纪律的,参照上述条款给予奖惩。
第105条员工接到处分通知后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0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106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公司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07条员工违反公司服务规范的,根据相关的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108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109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110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111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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