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商合作管理制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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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商合作管理制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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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商合作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
材料商合作管理制度
材料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方便公司的统一管理,扩大一号家居网在池州地区的影响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材料质量问题及奖惩制度
1.材料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与公司的样品是统一品牌,不得以其他品牌冒充,不得以次充好。
如若发现冒充品牌或不合格产品,公司罚款材料商当次提供产品的价值的2倍。
2.材料商提供产品如若发现质量问题(如:
运输途中出现的问题,安装不当造成的问题等),如质量问题可以维修的,材料商必须在三天内完成维修,特殊情况下必须报备公司监理及材料部经理,如果不能维修的,材料商必须无条件更换,且每耽误一期按照产品总价值的5%罚款。
二、产品提供周期问题及奖惩制度
所以产品工期由材料商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工期为准,具体工期如下(周期为下单日至安装结束之日):
1.板材、瓷砖、石材
3日2.地板、灯具、洁具、移门
7日3.窗帘、集成吊顶、壁纸
10日4.成品衣柜,橱柜
15日5.套装门及门套
35日
具体下单日以导购在主材单上登记日期为准。
所有材料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材料上货安装等,每延期一天按材料总价值的1%处罚,10%封顶。
三、关于材料售后问题
售后问题包括已完工的工地(质保期内的工地,所有工地质保期为两年)及在施工的工地。
1.如果工地上主材出现问题,由监理去现场勘察,确定是主材出现的问题,材料商在接到公司监理或材料部经理通知三天内必须给予客户和公司答复,公司根据问题的大小给予材料商维修时间,材料商必须在规定的维修时间内修好,否则公司监理直接安排维修,所有费用由材料商承担。
2.关于售后争议问题,在工程施工问题和主材问题责任不是非常明确时,由监理去现场查看,并向工程部经理和材料部经理如实反映问题,由工程部经理和材料部经理商议决定最终结果。
四、关于材料价格及供货量问题
1.所有材料商在公司提供的价格必须低于或等于其店铺价格,如若公司价格高于其店铺价格,材料商必须无条件按最低价卖给客户,并按当次产品总价值的10%罚款。
2.材料供货数量必须全部通过公司账目,不得部分材料私下与业主交易,如若发现,按当次成交总价的50%罚款
备注:
所有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延期由监理统一开罚单并通知材料商,罚单由材料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区总签字生效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在材料结算时统一扣除,材料商对罚单有任何异议,必须在接到罚款通知三天内向材料部经理提出,材料部经理和工程部经理通过收集证据决定最终结果,如工程部经理和材料部经理产生争议,由区总决定最终结果,此结果不得更改。
第二篇:
联营商管理制度
华威购物广场
联营商管理条例
第一条:
卫生
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卫生法规及蒲城县地方卫生制度(所有上墙制度)。
2、凡联营商必须提供以下证件,经商场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经营上岗。
证件不齐,过期按职能部门处罚规定办理;
商场办公室有权要求从业人员停岗,联营商停业整改。
⑴食品加工卫生许可证
⑵从业人员健康证
⑶超市核发的上岗证
3、个人卫生:
按商场统一规定着装,服装干净,整洁,勤洗头发,勤换衣,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戴帽、戴口罩。
销售人员必须戴帽和手套,严禁裸手接触成品食物。
面点、面包、熟食从业人员必须每人备两套洁净工作服。
男性:
不留胡须,不蓄长发,不准染头发,不准戴耳环,戒指。
女性:
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染指甲,不准佩戴戒指,项链,不准穿裙子,拖鞋。
个人卫生不达要求处罚并停岗,达标方可上岗。
4、食品卫生:
按食品特性,生熟分开,加工与未加工的分开,有色与无色,有味与无味的分开。
并按食品特性妥善保存。
变质食品原料及时销毁,不能投入使用销售。
5、严把进货关,质量关,价格关。
变质,变味,变性有毒的原料严禁投入使用,使用的粮、油、面必须由供货单位提供三证以便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二条:
环境卫生(销售场所,操作加工场所)
1、所属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做到柜台明亮无尘,地面干净,无油渍。
2、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各种标识清楚,用具放置有序,严禁乱倒废弃物,按指定地方倒垃圾。
3、工作人员定岗定员,佩带上岗证于左胸,操作间,工作间严禁闲人逗留,非操作无关人员不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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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具洗涤,保管按相关上墙制度严格执行。
5、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三条:
卖场纪律
1、不准在生产销售场内会客,洽谈业务。
2、从业人员相互之间不得打闹,不得干与工作无关之事。
3、从业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期间不得串岗,聊天,外出必须向值班经理书面请假。
4、服从上级管理,先服从后申诉,不得在卖场内同上级主管争吵。
5、生产销售场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吃东西。
6、联营商对所属人员的个人行为提供担保,联营商从业人员偷盗处罚,按内部人员偷盗处理,罚款并予以开除。
7、联营商及从业人员如发生:
同顾客,同事争吵,打架、拉客、抢客,诋毁其它厂家商品,处罚该联营商并清退其本人。
第四条:
安全操作
1、特殊岗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操作。
2、各项设施、设备每周定期检查,使用前后检查,消除操作故障隐患和噪音环境污染,节约能源,爱护设备。
3、联营商健全所有人员岗位职责,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4、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消防意识专业知识的培训,严防消防事故发生。
5、操作如出现问题责令联营商停业整改,经相关部门与商场办公室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第五条:
客户服务
1、服务热情,礼貌,周到,用好文明语言。
2、严禁强买强卖,不得随意变相调价,威胁顾客,漫骂,侮辱顾客的殴打顾客。
3、诚实守信,真诚服务,严禁弄虚作假,短斤少两,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代用条码。
4、公平竞争,以公平方式赢得顾客,一切不正当竞争将给予重罚。
5、以联营商商品赠送他人或贿赂内部人员按偷盗处理。
6、尊重顾客合理的需求,耐心、细致、正确地为其服务。
7、每班必须保证有人营业,考勤按商场统一规定执行,处罚必须交现金到办公室。
8、保证供应,及时上货。
未经商场同意擅自停业,给予重罚。
第六条:
奖惩条例
1、受到顾客表扬,感谢信、锦旗的;或见义勇为的,为顾客排忧解难的。
特别是受到新闻媒体报道的,商场给予一定的奖励。
2、凡上述条款中属联营商违纪的:
①卫生②环境卫生③安全操作的④客户服务,属个人违纪的⑤卖场纪律。
3、个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10元—20元处罚,连续违纪教育说服不予改正的,违纪人给予开除。
4、联营商不按商场各规章办事,造成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由联营商自行解决,一切损失由联营商承担,商场与其解除合同。
5、违纪认定:
违纪人违纪相关条款载明后现场签字认定。
违纪人,违纪联营商对违纪事实拒不签字认定的,可由现场管理员两人以上签字认定具有同样效力。
如违纪人对违纪、处罚异议必须在两天内向店长申请复议。
6、违纪人,违纪联营商必须在违纪处理单规定时间内上交罚款,逾期处罚单转交财务部加倍处罚,无论个人行为或联营商行为逾期不交者从该联营商当月货款中强行扣除。
7、安全事故、责任事故联营商自负其责与商场无关,造成商场设备损坏的责任由联营商照价赔偿,食品质量、卫生出现问题联营商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商场商誉损失赔偿。
各联营商签字:
华威购物广场办公室
2013年3月3日
第三篇:
供货商管理制度
供货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商场管理,保护供货商利益,树立商场形象,确保商场信誉,特制定供货商管理制度。
一、商品管理规定
1、供货商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商必须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证明文件,经商场审核后,供货商方可销售。
如供货商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不得侵犯它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如发生侵权事件,供货商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商场有权向供货商追索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供货商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一经核实,商场有权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并给予1000元处罚,由此给商场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供货商全部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退处理。
4、供货商入场进货前必须申报经营品类及品牌,提供相关资质报告,经商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未如实申报造成重货现象发生,则按跟、重货处理,责令退货外并对其供货商按重货规定处理。
5、供货商必须在商场指定周期提供四季商品,保证商品货源充足,款式,花色,尺码齐全,以及当季、新款、畅销商品的调配和供应,供货商销售的货品数量应不低于商场规定的库存标准,(三月、五月、六月、七月上旬、九月、十月每平米不低于20件,十一月、十二月、一月每平米不低于25件,腊月每平米库存不低于25件,中岛每平米25件,花车每辆不低于200件)否则商场有权从供货商货款中扣500元作为罚款,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商品,方可返还。
6、供货商的商品自行保管,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或公共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更不得将危险品放在商品中,商场一经发现每次给予供货商100元处罚。
7、商品退场:
1)返货退场、重品牌退场、残次退场,导购员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注明出库原因,如发现重货,主管要现场监督供货商把商品打包,经所属区域主管签字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退场必须于当日18时之后至下班前退场,如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出场,视同漏柜处罚。
2)一经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商品,对该供货商视情节处以200元的处罚。
8、供货商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商场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制度。
9、一经发现在退货换货过程中有推诿、刁难顾客等行为,商场有权先行按销售价格给顾客退货、退款,并按照服务投诉奖300元对供货商作出处罚。
先行赔付金及处罚金额均从支付供货商销售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由于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货,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1、由于供货商所经营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或媒体曝光等,商场有责任帮助供货商进行协调处理,所需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2、供货商必须按照商场统一规定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售后制度要求规范经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
二、价格管理规定
1、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均须商场核准,必须明码标价并使用商场统一价签。
2、严禁不报、谎报进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3、如供货商不报、虚报进价、有意错报品牌名称、私自定价,一经查实,按差价100倍罚款(按照款式)。
4、严禁供货商互相串通有意虚报进价,商场一经查实,将对供货商各处以1000元罚款。
5、对于供货商在商场发生的跑单、场外交易、私下现金交易(顾客购物小票未经收银员盖章收款,将商品拿走的,都属私下现金交易)、私卸防盗扣、漏柜行为,一经查实,每项按交易价10倍罚款(5000元封顶)。
6、供货商保证同一时期内,在商场经营的同一商品价格不高于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它商场(专卖店)的零售价,否则商场有权追索相当于该项商品差价总和(即供货商该项商品进货总数与单价差额之乘积)10倍违约金,并按照价格投诉奖300元处理。
7、供货商在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它商场(或专卖店)销售的商品有特价及优惠促销活动,应事先通知商场,并且按商场要求同时降价或优惠促销,且价格统一,否则商场有权按前款规定追索乙方的责任。
8、商场委派专人对商场内、外(供货商所购和所售商品)进行价格市调,发现有问题商品委派人有权进行采购,购回商品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价无条件接收;按照差价100倍处罚。
9、严禁供货商私自抬价、变价、变相搞价、私下打折、给顾客垫钱、商品换黏贴价签、物价签等行为,一经发现,每项按交易差价100倍罚款(3000元封顶);
10、供货商如需降价处理商品,必须提前向商场申报填写《商品变价申请单》或《商品折扣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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