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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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4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
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所带来的持续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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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 价值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