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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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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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医院
2.门诊部
3.诊所
4.护理院(站)
5.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提供资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除个体诊所或个体护理站外)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单位(人)的资信证明;
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个人)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设置申请人具备设置条件的相关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许可
余江县卫生局受理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申请:
5.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8.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10.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同时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申请许可
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卫生厅赣卫医发[1995]第40号《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卫医发[2008]10号)。
受理范围
下列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执业许可证》校验:
注:
病床在100张以上的医院每三年校验一次;
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一次。
提供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检查考核结果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申请许可
下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须向县卫生局申请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相应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递交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卫生局审查(10)天
同意设置
不同意设置
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核发同意设置批准文书
书面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实地考察、审核(10天)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开始筹建
提交相应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主要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7、已到位的仪器设备清单。
不合格
合格
齐全
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五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一)拟在辖区内下列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1、一级医院;
2、民办医疗机构;
3、个体医疗机构;
4、内部医疗机构。
(二)拟在区级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内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提出申请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图
20天
医师执业注册登记
同意
补充材料
不齐全
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本人
不同意
卫生局医政股审批
卫生局领导审批
执业机构签署意见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二级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护士执业许可
国务院《护士管理条例》、《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卫医发〔2008〕18号)。
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包括民办、个体、内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护士的首次注册。
一、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符合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4、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二)延续注册
2、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
3、每年获得规定的护理继续教育学分;
4、延续注册采取集体办理方式进行。
二、注册材料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毕业证书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
7、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等);
8、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9、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继续教育学分证(证明);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
(三)换证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已发的大小证);
4、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5、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义诊”审批申请许可
卫医发(2001)365号《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余江县卫生局负责本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职工医院)、社会办医和个体诊所组织的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申请程序
1.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向县卫生局备案;
2.需跨区(县)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县卫生局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
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2.义诊情况说明;
3.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5.在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立案
根据举报、日常性监督监测及其它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应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对决定立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并确定承办人员;
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赴现场调查或检查,询问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调查时,承办人员可依法采取封存等暂控措施。
调查终结后,对确定应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应起草调查终结报告,报告中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初步的处理建议。
三、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
由审核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和案件主要承办人组成合议小组对整个案件进行合议(合议小组的权限是作出低于5000元的罚款处罚),最终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合议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
合议小组经合议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局领导审核。
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员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组织听证。
四、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批准后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执行、归档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当在七日内通过邮寄,委托有关单位或公民送达或者留置送达;
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在被处罚人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卫生监督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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