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问题思考应对策略及运用论文共6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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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犯罪者在进行网络犯罪时,物质性的犯罪痕迹是没有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能够证明犯罪者犯罪的犯罪证据,具有不可物化,和即时性的特点。
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比传统犯罪有更强的隐蔽性。
正是由于网络犯罪的这些特点,造成了对于网络犯罪,发现难,识别难,侦破难,这一现状的出现,这种现象又进一步刺激了网络犯罪的发生,这直接造成了在现阶段,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现状。
2.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技术
为了有效地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趋势,有效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
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研究和探究与之相对应的侦察技术和侦查策略,是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要一步。
本文通过对一些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之中的运用进行了整理,综合及分析。
1)电子取证技术
电子取证技术也称为计算机取证技术,数字取证技术。
这种技术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程式对已被入侵,破坏,攻击的计算机运用计算机软硬件修复重现技术进行取证的一种技术。
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讲,电子取证技术就是指对已被攻击过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进而复原整个入侵和攻击的过程。
侦查机关在运用电子取证技术时,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侦查机关主要有以下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搜查与扣押。
在侦查传统犯罪案件时,搜查与扣押是常用的方法。
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所使用的搜查与扣押与面对传统犯罪时所使用的搜查与扣押是不一样的。
在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运用搜查与扣押的方法主要是搜查嫌疑人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计算机之中储存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在嫌疑人身上找到的相关的电子资料的载体。
也可以搜查与网络犯罪有关的场所。
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关。
在进行网络犯罪的调查时,应该聘请专业的计算机工程师,程序设计员,操作员等专家来协助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
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还可以运用截留电子信息的技术手段。
电子信息截留手段是指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关截取与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关的相关信息。
在国际社会之中,截留量子信息是发现和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也允许相关的执法机构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采用截留电子信息的侦查手段。
在相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截留电子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经过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收者的同意而截取电子信息。
第二种方式就是未经过信息发送人和信息接收人的同意而截取个人信息。
根据侦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需要,执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灵活地选择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方法,采取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
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关。
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可以要求相关的个人或相关的单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电子信息。
在侦查计算机网络犯罪类案件的过程之中,从事于网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信息接入单位及信息接收单位,都應该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机关。
为公安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电子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这为公安机关等相相关执法机关在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的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为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破案率,在计算机行业中出台了相关的措施,例如:
互联网单位,网络接入单位,还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其他组织。
在发现一些人员在做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时;
查阅,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时;
从事危害其他个人或单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活动时;
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和泄露他人隐私时;
应当保留相关的原始记录,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计算机网络中的原始数据主要指,某一网络活动发生的时间,所使用的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这里的数据包括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日志,用户的使用日志,以及信息的来源。
(主要指ip地址,EMALL地址等)。
在我国,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
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其中就明确规定。
互联网行业的服务者如果发现其服务对象之中包括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应该立即停止服务,保存相关的原始资料,并向公安机关作汇报。
除此之外。
公安机关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也可以经过特殊的批准程序,采用一些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例如:
对犯罪嫌疑人电话进行窃听,对有关人员进行秘密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召开检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络监控,电子跟踪及卫星定为等特殊侦查手段。
2)网络侦查技术
为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采用网络技术手段是不可避免的。
侦查人员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高效的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充分的了解和熟悉网络犯罪分子通常使用的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法。
在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之中,侦查人员通过,搜索和寻找黑客所使用的攻击软件来获得网络犯罪者犯罪的确凿证据,这种方法是成功的打击与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方法之一。
怎样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时,侦查人员常常有用到一些简单的程序。
例如PingPro,这是一款可以侦测出在Microsoft上开启的网络端口。
PringPro这款软件,他的检测原理是通过远程调用服务所使用的tcp,udp13端口来实现的。
当然。
PringPro这款软件也具有它的局限性,它的使用范围具有一定的特定性,针对这样一种现状。
我国和国际上的网络安全机构,开发了更多更复杂的工具。
这些工具为侦破计算机犯罪案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侦查人员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时,还可以采用监视是网络的方式。
现阶段,许多国家为保证国家在信息网络安全,普遍都具备网络监视体制。
这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预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网络侦察技术中,最常用的一种技术还有堆栈指纹技术。
在网络侦查程序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堆栈指纹技术。
堆栈指纹技术是指利用TCP/IP进而识别各种不同的操作系统。
推荐指纹技术的应用,有效地克服了系统管理员屏蔽系统标志的这一问题。
不同的系统之间,有着不同的堆栈指纹表这只能表示系统的不同而造成的一个细微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人为无法改变的,具有相对的唯一性。
侦查人员通过对这一细微差别的区别,就可以判断出操作系统的种类,以及它们所发送的各种特殊的数据包。
在网络侦察技术之中,还有一个常用到的侦查软件就是NMAP网络调查软件。
这款软件具有非常强大的功能,同时这款软件是免费的,而且可以不断的升级。
这使得这款软件在国际范围内十分的流行。
造成这款软件功能强大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它具有非常灵活的堆栈指纹识别引擎,因为这款软件不断地得到了升级,因此它具备非常强大的猜测能力。
它可以准确的猜测出一些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二是这款软件可以有效地穿透一些网络边缘的安全设施,如,防火墙和部分电脑安全软件。
这款软件的这一能力,使得它具备了更强的侵入黑客等犯罪分子硬件设备的能力。
这款软件穿透防火墙时,使用的是一种称为碎片扫描技术的方法。
侦查人员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之中,通常首先利用这一软件发送一些数据包,这些数据包将会,绕过防火墙和硬件设施上的其他防范软件,而后在目标的硬件设施之中获取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
在侦查人员实际的侦查任务之中,最常用到的一种软件就是共享扫描软件共享扫描软件在侦查过程中,对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扫描和搜索,通常这软件是与其他软件配合使用的。
这款软件的优点就在于,不会实质性地入侵别人的硬件设施。
目前要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而开发的软件已经有很多。
这些软件主要是由欧美等网络技术比较发达的发达国家开发出来的。
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也正在逐步展开。
就网络信息的监管而言,美国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一个国家,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互联网研究办公室,运用先进的互联网网上技术,实现了对美国网上的广告信息的全天候24小时监控。
随着国际市场上开发出的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软件越来越多。
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正在逐步的提高,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正在逐步加强,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3.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日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传统犯罪形式所不具备的反侦查特性。
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传统的侦查思想和侦查策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解决现实的问题,侦查思想和侦查策略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面对复杂的现实,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新的侦查思想和侦查策略也不断产生。
在当今国际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新兴的侦查策略是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破获诸如像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诱惑侦查在破获计算机网络犯罪说时的大致思想是第一次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模拟犯罪分子犯罪的过程。
根据该犯罪分子的犯罪特点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当该犯罪分子进行第二次犯罪行为时,要可以得到他的犯罪证据,同时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
这为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破案率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采用诱惑侦查策略的第一步就是。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案情分析。
然后针对不同的犯罪活动。
采用不同的具有极强针对性的诱惑侦查方法。
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幾类。
第一类是针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
第二类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站票,敲诈,提供色情服务,赌博,以及贩毒等犯罪活动。
第三类是指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而危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的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类是指黑客之间的相互斗争。
面对第一类网络犯罪行为,我们采用的策略是建立与被攻击的系统相似的模拟系统,当网络犯罪分子进行第二次攻击时,将其引诱进早就设计好的侦察系统之中,当网络犯罪分子进入侦查系统之后,侦察系统就可以收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的相关资料,确定犯罪分子所处的具体位置。
根据侦察系统提供的准确信息,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构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抓捕行动。
在面对第二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时,我们主要采用的方法就是假扮和冒充消费者,与犯罪分子展开积极的周旋,在周旋的过程之中,秘密的搜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这种方法与在处理传统案件中使用的方法比较相似。
面对第三种网络犯罪,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将我们的侦查人员进行巧妙的伪装,混入犯罪分子传播违禁内容的虚拟平台,进入平台之后,不断的搜集犯罪分子的罪证。
面对第四种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式,侦查人员应该努力学会借力打力的方法,尽量的迫使一部分黑客暴露另一部分黑客。
除了这些分门别类的应对策略外,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我们还经常采取模拟犯罪场景的方法来研究罪犯的犯罪过程,有时也会运用到监控追踪的手段。
作者:
包雪
第2篇:
浅谈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运用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篇“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是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笔者现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玉。
一、技术侦查概念及特征
技术侦查虽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正式出现,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内涵规定,我国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未有通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
第二,技术侦查亦即秘密侦查,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类,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窃听、邮检、密拍密錄等。
第三,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经过对比分析,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仅通过秘密进行的侦查措施才是技术侦查,这就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测谎技术等公开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排除出去,缩小了其外延。
第二种观点将技侦与秘密侦查划等号,把刑事特情等非技术侦查手段涵盖到技术侦查中来,从而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技术侦查的外延。
第三种观点则把握住技术侦查是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把握住了这一关键点,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内涵与外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的界定,倾向采用第二种观点,因为该节包括秘密侦查等措施。
二、职侦面临的挑战及导入技侦的可行路径
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随着经济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衍变。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在当下社会背景下,其犯罪手法更显复杂化、智能化,同时跨境(区)职务犯罪日渐显现。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执法视野下,职侦工作要有所为,就需要学习和吸收先进的经验、方法,不断丰富提升侦查手段、能力。
要达到这一目的,开辟技术侦查手段就是其中一项关键举措。
首先,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现代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用技术侦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许多采用技术侦查的先进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的成功探索,为我们将之引进和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树立了标杆。
最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应当“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
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采用技术侦查提供了国家法层面的依据。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合法化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更是法治中国的需要。
三、立法现状及提升路径
将技术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是否需要法制化,已经不成问题。
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通过增强其侦破手段,避免逼取口供的传统侦查模式。
这里容易忽视一个预设条件:
即对两者此消彼涨的关联缺乏对预设条件的关照。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节为“技术侦查”,而在该节中既包括技术侦查措施,也包括秘密侦查手段。
梳理立法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条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将人民检察院规定为有权采用技术侦查的主体之一。
第二,明确规定技术侦查使用的时间必须是刑事立案以后。
立案前是绝对不能使用的。
第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犯罪:
①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②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技术侦查以必要性和司法经济性为前提。
如果通常的侦查措施和行为,可以解决侦破案件的问题,那么就不宜采用技术侦查。
第五,应用技术侦查,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履行严格、规范的审批手续,按照审批限定的方式方法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六,技术侦查应用应当保密。
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打击犯罪的侦、诉、审,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七,采用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是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法定证据。
为避免使用该证据引发的不利后果,具体操作时应当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必要情况下,可由法庭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但应当看到,该修正案对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还相当原则,部分条款可能是一种“宣言式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
例如,对于如何确保技术侦查的严格、规范使用,防止滥用造成对当事人或其他人人身自由、隐私的侵犯,修正案语焉不详;
对技术侦查只是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操作性;
对于违法使用技术侦查侵犯人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进行国家赔偿等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情况,笔者着重阐述一下程序性原则。
为了确保技术侦查程序公正,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必须严格程序性原则。
对此,国外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日本就监听措施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即“司法令状制度”。
具体来说,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地方法院的法官申请签发监听令状。
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经过严格审查,签发监听令状,上面应当记载:
嫌疑人的姓名,怀疑事实的要旨、罪名、罚条、监听手段、方法、场所、实施监听条件、有效期间以及签发的具体日期及最高法院规定的相关事项,由法官记名签章。
监听令状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现代法治原则在技术侦查应用领域的体现,符合“控审分离”、保障人权原则,是侦查法治化乃至程序正义的重要特征。
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在适用技术侦查方面需要学习借鉴的。
四、结语
总之,技术侦查法制化,将其引入职务犯罪侦查,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反腐肃贪,但不可轻视其良性运行制度设计,尤其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真正将技术侦查打造成一把打击职务犯罪的利剑,同时做到保障人权,实现正义。
作者简介:
王栋翔等
第3篇:
技术侦查目前存在的法制化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技术侦查法制化的概念
所谓技术侦查法制化是指,为了查清犯罪的一些事实,往往使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进行查询而搜索犯罪证据。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在技术侦查法制化中,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主体,所以,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机构,凭借现代科技手段,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秘密底地进行而查询到犯罪的证据,实现技术侦查法制化。
二、技术侦查存在的法制化问题
1.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不明确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已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作出有关规定,但规定之中,有几处词语的意思不明确,这样一来,在技术侦查法制化中,使用的案件范围、使用的条件不清楚,例如,提到的重大毒品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其中,“重大”两个字;
以及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其中,“需要”这两个字。
在这里,我们就不清楚什么样的犯罪案件,即重大案件,其实,对于每一个侦查机关,往往标准不同,即使是同一个案件,有的地方就会按照本地批准的技术来侦查,而另个地方有可能不用;
而对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这就增加了技术侦查法制化的使用范围,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況,比如,有些人在破案过程中,遇到一些难处,就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来完成,其实,他们没有遵守使用侦查技术的原则。
2.技术侦查法制化的审批程序不明确
对于技术侦查法制化,其具有技术性、秘密性的特点,所以,在审批的程序中,与一般侦查审批的程序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可知,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批之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法制化。
但是,这条法规不形象,同时,没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符合正当程序。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百五十六条可知,在实施技术侦查法制化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先书写技术侦查法制化的报告书,然后,把其上报到设区,即由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字,接着,制作决定书;
由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是否采取,再交公安机关来执行等等,对于此规定,与刑诉法的规定比较,具有完整性,但有关负责人不够负责,往往草草签字。
对于技术侦查法制化,其审批程序能够更加有效地检察与监督,但是,新刑诉法的规定非常不完整。
3.适用的期限以及延长规定不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可知,任何一个批准、决定均需要结合侦查犯罪的需要,最终决定采取那种的技术侦查法制化,以及适合谁使用。
对于批准决定,从签发的日子开始算起,在三个月以内是算数的。
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这种技术的话,应当及时撤出。
三、技术侦查法制化问题的完善建议
1.明确技术侦查法制化的适用主体、范围,严格技侦程序
对于新刑诉法,其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作为技术侦查法制化的适用主体,所以,其他机关、团体不能随意使用,当确定了适用主体之后,一定严格进行监督。
另外,适用技术侦查法制化的案件的范围也明确了,包括:
犯罪案件具有组织的;
犯罪案件针对职务方面的;
案件针对追捕在逃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等,对于其他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犯罪案件,需要结合侦查的需要来选择使用。
在立法的时候,往往结合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来定。
另外,技术侦查法制化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在实施起来有可能危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适用范围要明确,减少干预公民的权利。
2.关于技侦的程序问题
对于检察院,往往具有自己的审查批捕的方式,所以,有必要学习检察院的方式,把技术侦查法制化进行划分,包括:
审批、执行等。
其中,审批通过检察机关来负责技术侦查的法制化,对于检察机关,需要结合具体的审批原则、适用原则,来决定案件是否采取这种技术,另外,需要及时监督案件适用技侦手段的时间阶段。
而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行的机关,只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允许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展开技术侦查这个案件,同时,积累有关证据。
再有,对于审批手续,往往需要基于立法而做更加仔细地规定,而规定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具体包括:
审批的主体是谁、条件有哪些、原则是什么、期限到什么时候、如何实施监督与救济等。
尽量不要写哪些模糊的字眼,即“需要”、“可以”、“重大”等。
只有把技术侦查法制化的适用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明确了,才能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正确使用,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更好的保护,同时,侦查进程更好地被推进。
3.继续强化技术侦查的检察监督,赋予检察机关真正监督实权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必须建立一个好的监督机制,也就是,技术侦查法制化不能让公安机关从始至终来负责。
监督机制想要强化,需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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