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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例:
邮政储蓄:
零风险、高利润、拉存款、高回扣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者所损害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
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各自经济利益。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者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自愿:
自主决定参与或退出市场竞争,不受他人干预。
平等、公平:
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参与竞争。
价格联盟(囚徒困境)、价格歧视。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以来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二战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受到美国的影响,纷纷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
1947年日本《禁止垄断和确保正当交易法》;
1948年英国《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
1957联邦德国《禁止限制竞争法》;
1966年比利时《防止滥用经济权利法》等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类型。
一、市场混淆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可能)导致购买者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公用企业,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供水、供电也不宜开展多家竞争。
邮政的限购排挤行为
三、滥用权利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四、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广西旅游业:
明示给导游回扣20%
P409“向单位行贿自受其罪”
讨论:
商业附赠(联想)
五、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基本事实基础上的有限夸张宣传,不具备伪造和虚构的情节,同时不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能为普通人所辩识属商业夸张行为,法律不应严格禁止。
例“南极人保暖内衣===地球人都知道”。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例P347。
“制作虚假广告损财又害命”
《消法》“欺诈”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例外情况:
如果第三人不可能知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则不属侵权,其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降价排挤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倾销”。
八、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书219)。
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巨人与“娃哈哈”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案情】
原告:
浙江蓝野酒业公司
被告: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4日,蓝野酒业公司申请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
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
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
百事可乐公司在促销及宣传活动中,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上述商品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3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对107箱(每箱24瓶)蓝色风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
2005年12月12日,蓝野酒业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识,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
2.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消除影响,至少在《丽水日报》、《浙江日报》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及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的合理开支11925.50元。
原审法院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诉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该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
因此判决:
驳回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野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百事可乐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当蓝野酒业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将其与百事可乐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色风暴”产品与百事可乐公司有关,使蓝野酒业公司与其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的联系被割裂,“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将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蓝野酒业公司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
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蓝野酒业公司“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
联华华商公司销售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亦属商标侵权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判决: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
二、百事可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
三、联华华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四、百事可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五、百事可乐公司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含蓝野酒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不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蓝野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被告人何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05-04-28
[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原系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告人张某,男,原系深圳市爱佳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7年7月,被告人何某毕业分配至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
1999年9月,深圳市爱佳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招聘软件开发人员广告,何某尚未与中兴公司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即前往爱佳华公司应聘。
经面试,何某于同年10月1日与爱佳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
之后,爱佳华公司安排被告人某开发研制交换机"
7号命令MTP3"
部分技术以及"
短消息中心技术"
。
同年10月底,何某与中兴公司办理辞职手续。
在与同事刘某办理交接过程中,何某得知刘刚从中兴公司南京研究所学习回来,便向刘借阅新资料,刘遂将其从南京带回来的载有新资料的硬盘交给何,何带回家中擅自将该硬盘拷贝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
次日,何某将该资料交给刘。
后何某将该资料打开查看到有中兴公司刚刚开发研制的"
短信息中心技术"
(该技术系中兴公司于1998年立项研制开发,后确定产品代号为ZXG10-SC,1998年6月25日,通过入网评审,1999年11月,在深圳生产基地进行转产),遂对被告人张某声称他在中兴公司CDMA部就参与研制"
这个项目,他有中兴公司的"
资料,可以将该技术提供给爱佳华公司,并帮助爱佳华公司对这一技术进行转化产品的开发研制。
后经双方几番商谈,张某决定以人民币25万买下该技术,并商定先付人民币8万元,等产品生产出来后,再付清余款。
谈妥后第二天,何某即将其从中兴公司盗取的"
拷贝到爱佳华公司的电脑硬盘上。
随后张某发现该技术资料中带有"
中兴公司"
的标志,遂招聘了薛某、朱某、肖某、陈某、孙某等对该资料进行修改,将"
的标志换成"
爱佳华"
的标志。
为了便于保管该技术资料,张某与其公司总经理王某(未起诉)到深圳市赛格市场复制了2张光盘。
爱佳华公司在随后组织公司人员对该技术进行开发研究的过程中,造成了该技术的多头流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何某、张某,并从张某处缴获载有中兴公司"
的手提电脑1部、电脑光盘2张。
经深圳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中心鉴定:
所缴获的电脑硬盘及2张电脑光盘上的技术文件内容与中兴公司研制的ZXG10-SC(短信息中心技术)技术文件光盘内容一致。
经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评定:
短信息中心技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664.49万元,短信息中心技术许可使用费的评估值为204.4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倾销:
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
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
.
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
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005年6月9日,连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庙前镇个体工商户江杰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银城啤酒(铁骑士),涉嫌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立刻扣押其库存并立案调查。
江杰经销的银城啤酒外包装箱和酒瓶标签标注有“壹个标有金质纪念章的有奖瓶盖=铁骑士金质纪念章壹枚,壹个标有壹圆的有奖瓶盖=人民币现金壹圆,壹个标有伍角的有奖瓶盖=人民币现金伍角”等字样。
原来,江杰是银城啤酒在连城县的总经销商,为了便于销售,他主动要求厂家提供这样的标注,实际箱内未设任何奖项,开盖后瓶盖标注的字样均为“谢谢您”。
江杰通过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进行盈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连城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讨论:
宋某诉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宋某
被告广州东北菜风味饺子馆
案情:
原告宋某系海南东北人餐厅业主,该餐厅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1995年9月,原告餐厅的设计师纪某对其餐厅进行设计,由此形成了一套VI识别系统。
该系统包括:
以东北粗犷、亲切、热情的民间特色为主基调的红色为企业主要色彩,以书法字‘东北人’为该餐厅名称的书写方式;
以凤凰、牡丹图案为主的红、绿、蓝底花土布为服务人员服饰及桌布和其他装饰用的面料。
以红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鱼为固定图案的窗花。
同时依据餐厅经营的粗粮、野菜、水饺等特色产品,确立了餐厅固定的广告语“粗粮、野菜、水饺---棒!
”、“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
”等。
男服务员的服饰改为统一书写方式的“粗粮、野菜、水饺---棒!
”广告体恤衫。
纸巾的包装设计为红、白两种颜色的搭配,在白处有红色字体的“东北人风味连锁餐厅”的字样。
原告餐厅的布置装饰包括:
装烧酒的大酒坛、酒坛旁边的一个木架上有两排装了酒的玻璃瓶、东北土炕、墙上挂的饰物有贴了倒“福“字的簸箕。
盖帘和玉米串等农作物,餐厅窗花蘑菇造型表现为草地上的蘑菇,蘑菇的花纹以蘑菇伞上剪小洞来表示,蘑菇大小高低参次不齐。
原告的菜谱采用了VI系统中指定的装饰图案,其特点是:
以红色为封面为基调,有凤凰、牡丹图案,配以名称、吉祥物、东北人各分店地址、酒坛、簸箕和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玉米酒的广告语及企业的健康形象大使的人物肖像。
原告餐厅自1997年开始许可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所有的”东北人“这一品牌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及商标。
原告负责提供经营管理模式,包括企业文化、企业口号、服装等,还提供自己特有的营业场地装潢、装饰风格等设计方案,并保持连锁经营的一致性。
广州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已在广州开设了多家“东北人”分店,这些分店在名称、服务员服装、菜谱、店内布置的特点、广告宣传、广告语的使用等方面与海南东北人餐厅相同。
原告及广州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对“东北人”品牌进行了宣传。
1997年海南东北人餐厅在第42类餐馆、快餐馆注册了“东北人”商标,。
被告东北菜风味饺子馆。
原名“广州市越某区日某潮洲牛肉店”,1999年3月16日更名。
在该店开业的“好消息”中写有“东北人风味饺子馆定于本月30日隆重开业,”,落款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牌匾上“东北人”三字的书法风格同原告使用的相同,并且采用了显著化的手法。
原告提出抗议后,改名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其牌匾也改变了风格。
其菜谱使用了红色为封面主基调,有凤凰、牡丹等背景图案、贴了红纸的酒缸、端簸箕的女孩和“食粗粮、野菜、水饺,饮东北玉米酒”的广告语,介绍了总店和分店的分布情况。
这些内容的布局与原告提供的菜谱布局方面相同,上述菜谱现已更换。
被告使用的纸巾包装设计为红、白两种颜色的搭配,在白处有红色字体的“东北菜风味饺子馆”的字样。
被告现已停止使用上述包装的纸巾。
被告的男服务员着装上印有“粗粮、野菜、水饺棒”的广告语,女服务员的服装用的是以红色为基调有凤凰、牡丹图案的花布。
被告餐厅的玻璃窗上使用了蘑菇、玉米、萝卜等造型的窗花,餐厅窗花蘑菇造型表现为草地上的蘑菇,蘑菇的花纹以蘑菇伞上剪小洞来表示,蘑菇大小高低参次不齐。
该餐厅还使用了下列装饰:
大酒坛、酒坛旁边的木架上有两排装了酒的玻璃瓶、东北土炕、挂在墙上的玉米等一些农作物和贴了倒“福”字的簸箕。
有消费者将被告误认为是东北人餐厅连锁店的分店。
思考:
被告提出:
原告的装饰、装修、不具有独创性,是东北风味餐厅的通用装饰。
餐厅的商品是饮食,不是装饰和装修,原告列举的餐厅的内部装饰和装修,不是商品的包装和装潢
餐厅服务员服装、蘑菇剪纸、东北炕等装饰均是东北的地方特色,东北地方文化与地方民俗不能认为原告首先使用就具有独占权。
原告和被告经营的都是东北地区饮食文化,都是将东北地区的固有特色搬到广州市,都是在吃我们的先辈文化,都是在模仿和怀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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