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和其对策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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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给传统的商贸方式和金融服务带来强有力的冲击,整个商贸业和金融界都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同时也给金融业带了百年不遇机遇,产生了以下金融业的新兴业务:
(1)、安全电子交易服务;
(2)、企业与个人的网上理财;
(3)、网上银行业务;
(4)、网上证券交易与管理;
(5)、电子货币管理;
(6)、网上保险业务;
(7)、网上金融信息服务;
(8)、金融评估和认证业务;
(9)、加密、防火墙等,金融安全服务等,不仅如此,还给金融业带来以下巨大的挑战:
1)信息时代金融机构与系统的规划和发展战略问题。
电子商务要求在网上进行支付和结算,因此,银行业只有在网上设立银行,才能更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只有设立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才能有效的占有市场,各保险公司只有在网上设立保险销售,才能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如不在信息基础设施及开设网上金融机构上做出宏观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将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激烈竞争的挑战。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不可能用现金结算,只能用信用卡、智能信用卡、数字货币、网络货币等电子货币来支付,在国际上,非金融机构也发行电子货币并进行结算,如维萨和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电子钱包也可以在因特网上支付,这样由谁来发行电子货币和进行管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结算能否顺利完成。
3)金融监管部门对新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服务信息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也规定,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继续24小时进行,在网上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是持续24小时运行交易,同时网上金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单独开设网上银行、那将产生如何征收储备金的问题,这都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设立网上监督机构并使之良好运行的问题。
4)金融机构对传统业务转型和网络系统的建设,原有系统的改造及标准统一问题。
建立在原子基础上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化这一比特基础上的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减少分行、储蓄所的建立和精减人员以减少成本、加大网上金融机构的业务量,使传统手工作业向金融电子化转变。
这也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对原有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换代,同时,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要想得支付和结算最终完成,除了通过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章,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有一个安全性高的支付网关,这就涉及到各网上金融机构的认证中心(CA)支付网关标准要统一并与国际接轨和根认证中心如何设立的问题。
我国的对策:
1、政府部门的对策
1)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电子商务的政策框架,以便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能遵循实施、避免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影响电子商务开展,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国务院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制定我国统一权威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电子商务议程》做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政府部门的行动指南。
2)电子商务有效运作,涉及到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电信、公安、经贸委、外经贸部,货物运输等部门,如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网络互不连通,难一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将难以达到电子商务的宗旨,如我国现在以及电子商务的网络有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联手组建的“金贸工程”网,外经发部建立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由北京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内贸局,海关、税务总局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正在建立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商税局、铁道部都有自己的网络,如何使这些网络连通起来,统一标准、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关键。
据此,应设立由国务院主管经济的付总理为主任或组长的国家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或国家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由以上涉及电子商务政府部门的领导成为该机构的成员,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国家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或国家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电子商务工程的具体办法,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全国统一认证中心(CA)的规划和标准。
明确由哪个部门建立和管理我国的根认证中心及制定管理办法等。
4)人民行做为央行和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承担起金融部门根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工作。
并对做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金融风险的交易网络与银行网络之间接轨的支付网关,全国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系统安全,顺利进行。
中国证监委做为证券交易的监管部门也应制定《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条例》来进行监管,同时,各有关部门也应对电子商务工程大开绿灯,确保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2、金融机构的对策
各金融机构除了设定网上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外,还应协助人总约制定统一标准的支付网关,并依据国家标准根据需要建立自己的认识中心,根据法律发行电子货币、并制定电子货币的使用章程,明确权利和义务,提供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和参与支付和结算应经人总行批准。
3、法律的对策
1)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如因特网)通过订立电子合同来达成的,电子合同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无纸化合同,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显然,传统的有关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由于信息革命,技术创新带来的商务和金融电子化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位一体的统一合同法,如何通过功能等同法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尽快颁布实施已迫在眉睫。
2)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我国从票据法第四条规定: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该法第七条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如何修改我国的《票据法》或制定单独的《电子数字签名法》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是确保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3)制定市场准入规则,来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身份地位,尤其是网上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设立条件及经营权限,防止各种欺诈,违法交易行为的发生,还应制定信息保密和隐私权管理法。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在这样的开放平台里,不制定有关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方法,诸如身份确认、支付密码等信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方法,将难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电子商务的交易量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在因特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
1997年,世贸组132个成员国家在日内瓦达成协议,在因特网上交易使用软件和货物的免税期限至少延长到2000年,(通过因特网定购,然后采用普通贸易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货物的交易仍需征关税)。
我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与我国进行交易的世贸组织成员国也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为保护我国的关税自主权,应制定法律对我国在因特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如:
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进行征税或免税的条件规定。
对有形商品的交易,则按现有法律规定办理,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它。
5)中央银行如何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条例监督支付系统和网上金融机构,规范网上金融机构行为,调整网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关系,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货币政策,并协调与外国央行在调整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以及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制定其从事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操作和管理标准,都要求中央银行根据权限划分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制定出部门规章及其它金融机构制定章程来规范管理。
电子商务中,因特网支付工具与传统的支付不同,同时因特网以外还有许多新的金融支付工具已经并正在改变着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而货币流通速度和资本流动性将会受到新支付工具的影响,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非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由传统银行垄断的支付领域正受到非银行机构的威胁,如百货商务的信用卡支付,当它在因特网上支付时会加剧这种趋势,影响央行实施货币政策。
央行在电子商务的支付监管上还遇到以下困难:
①如何确保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
②如何约束因特网上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行为,(如规定法定准备金制等);
③怎样维持支付系统的完整统一性以及应提供什么样的在线清算系统;
④如何处理央行对在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并与各国央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逃税、洗钱,或将监管权扩展到外国公司,引起与外国的争端。
⑤央行做为监管者,如何对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为非银行公司,仅由银行提供最后的结算和信用服务有可能将越来越受到电子商务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挑战,如果被非银行机构所掌握的支付工具开始在因特网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有关银行支付和结算的规定将会适用到所有愿意在支付领域经营的公司,这样才能避免不公平竞争,因此,这迫切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职责权限,尽快制定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总任务、目标、职责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约束下开展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此外,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的资金交付都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EFT)的方式进行,人总行应制定电子货币的发行、管理条例、明确发行单位的条件及其权利义务,同时,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应尽快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示范法》制定我国与之接轨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否则,在发生事故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致无法确保交易资金划拨的顺利进行。
6)由于因特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是一个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的大市场,而各国控制电子商务的内容标准不一、手段也不同,国际法反对将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强加于他国,限制各国将本国法律用于处理超出国土范围的争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国的经营者或客户在国外设置一个服务器或者在国外的服务器中设置自己的主页,这已成为可能,因此防止公民逃避本国司法控制的那些法律机制在因特网上将大打折扣。
各国享有领土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现在领土主权对因特网所起的作用将会变小,各个国家制定单独的电子商务法有可能最终束缚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鉴于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8年12月制定统一通用的规则即《电子商务示范法》。
该法建立了电子合同生效的法规,明确了电子合同成立的过程、违反合同的处理原则,确立了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作为原始文件的特性,从法律上提供了用于商业目的的电子签名的方式,承认计算机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据此做出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可参照该法制定本法的《电子商务法》在坚持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该法保持一致。
并尽可能地参与到解决电子商务争端的国际立法和实施法律的方式和负责部门的工作中,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已经悄然来临,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主流商业和贸易形式,当我们在参与电子商务之时,除了冷静地思考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安全性外,还应考虑制定哪些法律和国际条约来确保电子商务的有效、合法进行及发生争端公平解决的部门和方式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方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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