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970688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64.38KB
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Word格式.docx
《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
因此,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中,首先要判断侵权对象是思想还是表达。
如果是表达,则侵权;
如果是思想,则不侵权。
而怎样区分是表达还是思想,实践中常常让人迷惑,因为,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有时并不十分清晰。
1992年6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泰”)案的审理,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理论“三段论侵权确认法”。
[1]
首先,第二巡回法院在“阿尔泰”案中确认了最高法院在“贝克”判例中确认的“思想”与“表达”原则。
然后,法院在适用旧时判例时,对现时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案的裁判又作了创新:
他们认为,在判断某一被告的程序(或其他作品)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程序(或其他作品)的版权时,应分三步进行,而不能一上来就不加分析地判定只要结构、顺序及组织相同,就一定构成侵权。
这三步具体为:
第一步,“抽象法”。
首先要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出去。
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表现为结构的相同,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第二步,“过滤法”。
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
第三步,“对比法”。
只有在“抽象”和“过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权版权。
具体,以下图表示:
思想与表达:
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2]
图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以上,是抽离的“思想”和公有领域内容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分界线以下,才是具体的文字表达,以此部分内容将原、被告作品相对比,如果有实质性相同,则侵权,反之,则不侵权。
二
2013年12月12日,@广州中院微博发布一个案例:
《合同“写得好”被克隆法院最终改判不侵权》[3],文中说“(二审)法官表示,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
”
“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会形成思想垄断吗?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解决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我们的法律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著作权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它保护的是“带有独创性的作品”[4]。
包括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不保护什么?
具体来讲,它至少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一切已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作品;
(5)思想或理论,(6)事实的唯一表达。
这也是美国“三段论侵权确认法”的理论依据。
因此,当我们判断一份合同文本是否拥有著作权时,不妨以“三段论侵权确认法”来判决,其是否在“抽象”和“过滤”之后还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首先,用第一步“抽象法”将该案合同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删除。
因为思想没有可复制性。
一份合同文本的思想是什么呢?
无外乎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甲乙双方或某一方的权利/利益,尽最大可能限制/约束另一方的权利/利益。
其次,用第二步“过滤法”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
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就是双方利用法律规定的合同格式、法律条款,以及一些客观现象的表述。
“公证显示,将《专用条款》与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比对,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
万唯公司称《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交建投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抄袭《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为42814字,抄袭内容达92.9%。
”这92.9%的抄袭内容,合同格式、法律条款、客观现象的表述占据多少?
文中并没有表述。
但我们知道,合同的内容一般至少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可能包括分包及分包责任、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所以,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前述内容及一些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删除。
最后,比对“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内容,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再进行侵权比对认定。
如果没有,则判定不侵权。
而不是文中笼统说终审法官认为“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实质是对思想形成了垄断”。
三
思想(Thought)是一个含糊的概念。
因为它们没有“可复制性”,对它们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无从发生,故谈不上保护。
[5]但,思想的表达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合同文本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比对相同,是否会如网友文森盐所述“如果思想的表达是极为有限的,该表达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6]
我们不排除由于在“作品”所涉范围,存在着一大批只有唯一表达形式的客体,但它是不是适用于合同文本?
哪些情形会面临“有限表达”(或者称“唯一表达”)?
美国把一切作品分为“事实作品”与“艺术作品”,认为前一类中,具有“唯一表达形式”者居多,在认定侵权时必须慎重。
德国学者则把作品分为“社会科学作品”与“自然科学作品”,认为后一类中具有“唯一表达形式”者居多,其“内容要保护的可能性”比起前一类要小。
[7]相之于前者,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著作权权纠纷,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某居民区的天然所地下管道图不受著作权保护。
判决的主要理由是:
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走向。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误差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
该图的绘制人只是将实际存在的管道走向,毫无(也不可能有)独创性地再现在纸上。
[8]
地图绘制者就各种地形、街道的事实表达,生物学者客观地描绘/记述动、植物活体/标本,均属此种现象,它也是“三段论侵权确认法”中“过滤法”要过滤的客观因素——事实的唯一表达。
用文字表述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必然只有一种方式的“有限表达”?
显然不是的。
因为,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条件和应用场景及签定主体,这些特殊又特殊的现象相叠加所表现的合同文本不可能像“事实作品”与“自然科学作品”一样,具有“唯一表达”。
果如此,那岂不是我们法律人的悲哀?
四
所以,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有独创性的合同文本,删除其思想及公有领域、事实部分的表达后,有独创性的内容该保护就保护,没有独创性该不保护就不保护,而不是统而言之曰“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
没有对事实具体、充分分析的论断,才是真正违背著作权法精神的。
2013-12-18
2014年1月18日补判决书:
(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1]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
2013-12-1908:
53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
文森盐
拜读了您的作品后仍有不同意见:
首先,合同,尤其是在受行政法规调整较多领域,通用条款是占大多数的。
所谓通用,是因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早以为交易习惯或法律法规所固定。
这一部分属于对思想(对权利义务分配的操作方法)的有限表达,应适用“混合原则”;
2013-12-2009:
38来自文森盐的评论回复(0)
其次,合同有实用性。
即便合同的部分文本具有独创性,我觉得也不应禁止他人使用该合同文本进行民事活动。
建筑施工图虽为作品,依照其施工虽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由于施工图具有实用性,复制是实现其实用价值,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故不应禁止。
我觉得合同同理,药品说明书同理。
45来自文森盐的评论回复(0)
水沐V
回复@文森盐:
[-呵呵]
2013-12-2010:
42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
回复一:
就是因为通用条款多,所以我文中才有“这92.9%的抄袭内容,合同格式、法律条款、客观现象的表述占据多少?
49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
合同有实用性,即便合同的部分文本具有独创性,我觉得也不应禁止他人使用该合同文本进行民事活动?
[-吃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文本 是不是 享有 著作权